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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淅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四条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第六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第七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工作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第八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行政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条行政职能部门效能监察投诉事项由院监察室分级负责监察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5排人员调查核实,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个工作日30第十一条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监察15室、人力资源部作出处理意见、经医院党政联席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同时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至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同意,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36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医院3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辩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7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30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人事部门个人档案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监察室及人力资源部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
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行政过错,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cd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惠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10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年内出现多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3、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4
十一、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第三篇《苍南县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及积分警示办法》学习心得在认真学习了《苍南县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及积分警示办法》后,我充分认识到了在做本职工作时必须积极认真,同时对上级部门要求的工作要积极完成,不能拖泥带水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落实机关效能行为制度,关键在于个人的自觉行动考勤制度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只有当个人认识到遵守制度是个人起码的职业道德,才能自觉遵照考勤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同时在上班期间要坚决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上网和玩手机等,坚持做到在上班期间认真做好部门工作,认真记录每一次,每一笔的收支,做到事无遗漏,详细在案对自己经手的每一件事情,每一笔收支做到认真负责,对相关记录出现问题时做到勇敢承认,积极处理,极力挽回损失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优秀的职工,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我将主动自发地寻找该做的事情不要消极地等候别人的指令主动自发地去寻找该做的事情
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财务是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时时刻刻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发挥着参谋部的作用,因此我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管好钱、用好钱,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为我局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切实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提高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
三、端正态度,坚守操作规范做出纳不仅要心细、认真、严谨,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应该做的、交付的任务,要尽心负责,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不该问的、不该说的、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坚守操作规范
四、工作创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作为财务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改进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大胆参与实践,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细心处理每笔款项,耐心热情地对待报账人,抱着虚心、秉持公心、满怀信心地工作第四篇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过错(以下简称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xx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第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少公开、假公开,或者对已经变更的公开内容不及时调整的;
(四)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的各种评比、达标、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费用、订阅报刊、购买图书资料或者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拉广告、无偿占用其财物等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二)违背服务承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十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的;
(十四)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和只提供部分服务或擅自减免收费的;
(十五)以各种名义吃、拿、卡、要,或者欺诈、胁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
(十六)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者不如实开具票据的;
(十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变更许可事项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或者在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理由,或者受理许可申请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六)因故意或过失办理了不正确的许可事项,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行政质量,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在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八)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管理职责违规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者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九)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前置条件的;
(十)依法应当经过招标、拍卖或者考试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二)行政许可相对人丧失取得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告知,互相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四)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五)违反规定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六)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十七)其他贻误行政许可(审批)或损害许可(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改变征收标准,或者搭车收费、变相征收、重复征收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或者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四)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五)不出示征收依据及相关证件实施征收的;
(六)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的;
(七)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的公务交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并进行收费的;
(九)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征收款物的;
(十)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退而不予减、免、退的;
(十一)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征收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征收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第八条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三)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
(四)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六)损害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故意刁难、随意扣押财物,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将处罚权委托给无法定资格的组织的;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而未告知,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违法设立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票据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使用、丢失、隐匿和损毁扣押财物的;
(十一)玩忽职守,对依职权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或者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第十条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四)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复议申请,或者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被申请人不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第十二条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的;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物件丢失的;
(六)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或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八)擅离岗位、职守,或者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及时或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他人的;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八)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
(九)对下属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致使下属工作人员发生效能过错行为的;
(十)对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不调查、不纠正、不追究,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确定第十四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扣发奖金;
(五)追究领导责任前款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扣发岗位津贴和年度考核奖,并追究领导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的岗位津贴20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不发放当年年度考核奖50(三个月奖励工资),相应扣发一年%以下的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的岗位津贴405080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和岗位津贴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个月的岗位津贴当月同一单位数人受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领导扣发岗位津贴按人次14计1各部门、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参照以上标准扣发聘用人员扣发标准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以权谋私,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过错责任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六)效能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国家赔偿的;
(七)具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情形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主动如实讲清问题的;
(二)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情形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第四章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第十九条街道机关效能投诉点为街道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全街道效能过错的投诉,办理对管辖的机关、单位股级以下(含股级)工作人员的投诉和责任追究xx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采取直办、转办、交办等方式处理所受理的效能过错投诉;认为各部门、有关单位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不当,可责成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处理结果第二十条责任追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315向投诉人说明理由30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不服的效能过错投诉,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对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查办的,经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处理决定;其余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进行归档第二十三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日内,按照规30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查,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15日起日内直接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书后的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受理复核的机关应30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30得超过日60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诉30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投诉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凡以真实姓名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的,给予奖金奖励匿名、假借他人之名或化名投诉,不予奖励第二十五条奖励投诉人的具体标准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凡被投诉人受到批评教育的,给予投诉人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投诉人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效能告诫的,给予投诉人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300400行政记大过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撤600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元的奖励800第二十六条投诉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事项有数人投诉的,视其贡献大1000小,原则上奖励最先投诉者或贡献大的投诉者对联名投诉的,奖金发给参与投诉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得超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第二十七条实施奖励的基本程序
(一)由承办机构填写《奖励投诉人审批表》;
(二)报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分管(主管)领导审核;
(三)报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四)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发出《奖励投诉人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投诉人;
(五)由投诉人持《奖励投诉人通知书》到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领取奖金第二十八条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核拨,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投诉人自收到《奖励投诉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三十条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不得将投诉情况、投诉人姓名向被投诉单位、被投诉人或与办理投诉事项无关人员泄露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篇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200711第一章总则doc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全县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放批准文件的;
(七)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二)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三)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五)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
(十六)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七)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八)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十九)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规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收费的;
(五)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证件实施收费的;
(六)实施收费不开具省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票据的;
(七)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
(九)不按规定办法缴销收费票据的;
(十)截留或擅自开支所收钱款的;
(十一)将无偿服务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十二)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规定依据擅自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对象、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三)巧立名目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在公路上实施检查的;
(五)不出示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的;
(六)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检查许可证明实施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八)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九)对检查中发现涉嫌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移交执法机关的;
(十)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足够理由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查封、滞留账册、扣车扣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规定依据或违法违规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实施行政处罚不开具或不据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开具合法、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和单据的;
(八)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不如实开具单据的;
(九)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
(十)收取押金而又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或退还当事人的;
(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二)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三)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十四)无规定依据或未经法定程序委托执法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五)对受委托者滥用处罚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党委政府整体形象和全局工作的;
(二)责任心不强,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五)不遵守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不按集体决策办事的;
(六)不认真调查事实真相和问题,乱签字、乱汇报,或隐瞒事实真相和问题,说假话、汇假报,导致上级决策失误的;
(七)插手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务,越权审批、越权表态、政出多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九)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十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十二)服务窗口机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本职业务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十三)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搞无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在对前来办事的人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六)对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的机关效能方面的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十七)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以及其他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物、索要赞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的;
(十八)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管理服务对象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十九)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以及离岗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优评先、达标升级等的;
(二十)违反规定擅自干扰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向中介组织收取管理费用或摊派费用的;
(二十二)违反规定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
(二十三)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二十四)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餐饮酒的;
(二十五)在业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二十六)大吃大喝、乱发滥补及其他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
(二十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八)其他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工作或造成经济上浪费、政治上不良影响的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十一条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待岗;
(五)调离工作岗位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第十二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降职、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责任追究和纪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各级各单位办理的各种效能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备案,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凡被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凡被停职待岗、调离工作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第十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根据效能过错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进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较小损失或者影响的,可给予直接责任者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可给予直接责任者停职待岗、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停职待岗处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纪律和法律责任,并可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第十五条一年内受到效能责任追究后,又因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第十六条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第四章效能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第十七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作出处理决定;需停职待岗、调离工作岗位的,由县委、县政府批准或向其省市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有关具体工作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承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效能问责事项;负责办理对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乡镇负责人的效能责任追究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对其中的重大、典型案件,县纪委、县监察局可直接启动效能责任追究程序对干部任免权限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追究,一般由省市驻隆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承办,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督促落实若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省市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更为适宜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协调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效能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有关指示、批示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以上联名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审计机关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10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八)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重大问题的第十九条对于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效能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7知不受理理由第二十条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个工作日立案调查的案件,按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15办理15第二十一条参与效能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与效能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效能责任追究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加重处罚第二十二条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不服的,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和复核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本办法未规定的,按《隆回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隆政发[]号)办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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