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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按法国学者之通说,所谓上诉系指遮断判决的确定,使案件移审到上诉审的不服申请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上诉之存在有力的确保了程序正义在诉讼过程中的实现,“成为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重要手段由此角度审视我国当前之上诉制度,不难发现其”所存在的瑕疵不足基于制度完善、正义实现之考虑,本文拟就我国上诉制度之缺陷及改善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之缘起上诉案件的巨幅增长是现代世界国家的普遍现象以法国为例,据统计,从年到年由初级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件上升到件,由州法院1980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件上升到件在我国,各类上诉案件的增长也19895980097797呈现十分迅猛的态势()以某基层法院年至年的上诉案件统计情况为4637960170例,该院年受理案件民商事案件件、上诉件,年受理民商事119992001案件件,上诉件,年受理民商事案件件,上诉件就上199919881082000诉效率而言,年为,年为,年为,就上诉案件的绝对数220120120012578268量年至年递增了个百分点,年至年递增了个百
19995.
420009.
1200110.3分点纯粹从数据的统计分析角度而言,三年中上诉案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百
1999200010.
72000200117.1分比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攀升,并从整体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当然,上诉案件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但是,从上诉设立的制度价值而言,不可否认,在这些大量增加的上诉案件也不乏一些不应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比如,在上述的上诉案件中,其案由大都比较简单,如离婚、人身损害赔偿、简单的买卖纠纷等,而其提起上诉的理由大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争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审并没有什么问题因而,上诉的结果大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类案件上诉率逐年攀高的现象,一方面为二审法院增加了诉累,浪费了诉讼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的不确定性,对于民事诉讼程的序安定价值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干扰以上反映的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上诉问题的一个缩影由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问题的存在,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过多的上诉案件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另一个方面是,过于频繁而无效力的上诉,在较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学界已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程序公正观和效益观的确立对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巨大作用民事诉讼领域的许多问题,从本源上考虑,往往归结为如何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两者关系的问题对于上诉问题的考量自也不能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解决和处理好上诉问题就是在制度层面如何均衡好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问题而依程桂明先生在《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定性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否大胆地提出程序安定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由此,笔者是否也可以认为,上诉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从程序安定的角度进行考”虑行文至此,对于前述提出的效率与既判力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在笔者心中已有了1基本的价值考虑的归依即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合理配比角度着手,解决上诉在诉讼资源浪费、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从程序安定角度入手,维护第一审判决既判力我国现行上诉制度之弊端对任何问题的考量都不能离开一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尤其是该问题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前提对于上诉制度问题的考虑同样如此,而我国上诉制度存在之前提无疑乃为二审结构之存在所谓二审结构系指二审审理与第一审法院之间的关系,它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复审型、续审型和事后审制复审制的特点在于,二审法院对于第一审审理的案件完全重新审理,第一审提出的诉讼资料不能作为第二审法院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在第二审中应当重新提出一切诉讼资料由于二审程序重复了第一审的审理过程,故称之为复审制续审制系第而审以第一审言辞辩论终结时的诉讼状态为前提,续行第一审的程序事后审制是指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以判别第一审判决是否妥当,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得提出新诉讼资料三种审理结构相比,续审制由于在效率方面所具有的显著的优越性,而为广大西方国家采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原则上是一审的续行,当事人和法院在一审中实施的诉讼行为,要受到第二审法院的审查,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国在二审结构上采取的是续审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国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被限定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中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151和程序法,第条根据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维持“”“”原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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