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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日报我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记者吴振宇本报景宁月日电(记者吴振宇)月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被告为景622622宁县国土资源局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景宁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年月,景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景宁华途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万元及违约金,该县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催缴20177景宁县检察院于年月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616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华途置业催缴土地出让金、相应违约金或者20178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该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向华途置业进行书面催缴,并于年月回函县检察院若华途置业未在年月日之前缴清万元土地出20179让金,便启动解除合同程序但该县国土资源局和华途置业并未按期履行建议要求201711301616今年月日,景宁县检察院就本案向云和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景宁县法院立案审理412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今年月至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件,立案件,启动诉前程序案件件在所立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15件件,占601448345第二篇舟山首例诉讼诈骗案昨日宣判一张借条想收两回借款舟山首例诉讼诈骗案
39788.6%昨日宣判一张借条想收两回借款来源浙江在线(杭州)跟贴条手机看新闻浙江在线月日讯郑某归还万元借款未收回借条,乐某以借条为依据向2010-05-261634000法院起诉,最终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0526250昨天下午,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乐某诉讼诈骗一案作出宣判,判处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万元据普陀法院介绍,这是我市首次判决的诉讼诈骗案年月日晚,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向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同年月日至日,郑某通过账户转账将本金及利息归还乐某,但200954乐某未将借条退还此后,郑某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而出走国外,25051315乐某得知后遂产生利用郑某万元借条未收回而提起诉讼诈骗钱财的念头,并在250年月日,以借条为依据,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郑某归还万元及利息元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乐某有2009820通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线索,乐某见事已败25038646露,即向法院申请撤诉,致使诈骗未遂年月日,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月日,检察机关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乐某以非法2010122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29分,判处其诈骗罪名成立据介绍,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或以虚假之陈述,或提出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而达到其不法诈财之目的,从而强制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近些年来,由于虚假的诉讼行为人所追求不法利益与成本相比反差巨大,民事诉讼相关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虚假的诉讼在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愈演愈烈,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据了解,另外一起涉嫌诉讼诈骗的案子目前该院也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普陀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普陀法院将两起虚假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对已查明的一起案件进行判决,表明了法院司法打假的态度和决心今后法院还将注重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设,严把案件的立案审查关口(据舟„‟山日报)作者文军刘慧静李彬彬(来源浙江在线)第三篇国外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在西方法治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只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但内涵大体相当通过对海外各发达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可以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先进经验,并同时证明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英国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且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实践中,检察总长却是只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动而且,检察总长一旦赋予请求人必要的起诉资格后,对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现进一步的关注,实际上也就是退出了诉讼,而让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诉讼一样进行下去在此过程中,检察总长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给请求人而已但英国这一诉讼制度的不足是检察总长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断上议院的判例已经设定,如果检察总长拒绝同意请求人,法院便不能对他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质疑,也不能容许私人单纯以公众的一员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检察总长判断时到底遵循什么规则却不得而知
(二)美国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并不将该类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相区别也即,在美国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一样受相同的法律调整,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702“查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卢南所说如果原告证明他请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对他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资格可见在美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诉的利益”
(三)法国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该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只要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利益是集体的,或是公共利益时,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该利益的团体、组织也可提起在实践中各种团体的作用尤为广泛和活跃,当他们的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直接影响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越权之诉另外,在法国越权之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无需缴纳诉讼费用
(四)德国设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国行政公诉的一大特点德国十分注意在行政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德国学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德国年颁布的《德国法院法》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1960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官,而且只受政府命令的约束
(五)日本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规定时,限于法律规定者,才能够提起,可以准用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程序作为民众诉讼的典型事例,有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和《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民众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上的法律秩序,使国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形式有选举无效诉讼、当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误区之一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外通例,在当下有关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理由的论述中,一种十分流行的叙事格式是域外各法治发达国家均已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先进经验证明了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其实,深入考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行政诉讼客观化过程中所建立的相关诉讼制度,不难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外通例是一个典型的伪命题,其间反映了我国学者对西方国家有关制“度的误解甚至曲解”第一,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与所谓的行政公益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德国的公益代表人无论是设在联邦行政法院的检察官还是设在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法院的公益代表人只能参与诉讼,却不能提起诉讼他们的任务在于——维护公益,且所代表的只能是州或州的行政机关这一层级以上的公共利益到目——前为止,德国仅有巴登符腾堡州、拜恩州等七个州运用授权设立了公益代表人“”至于乡镇及其他实体利益的代表,则尚未引起重视可见,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仅——具有形式意义,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根据我国台湾学者蔡志方先生的考证,德国公益代表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协助法院适用法律,确定与具体化法律、提供学术情报、协助斟酌法律之精神、辅助法官、弥补法院经验之不足、担保法院办案之不疏忽;在诉讼程序中代表大众,即代表沉默之多数,从法律秩序之维护,以保护大众之法律利益;减轻法院负担,协助法院迅速审理案件,避免因思虑不周致浪费程序;对机关提供各项法律情报与咨询意见从实际担负的职责上看,这一制度与国内学者所言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所谓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大相径庭第二法国的越权之诉并不是简单地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尽管越权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保障,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但是,越权之诉在当代越来越具有主观因素,因为申诉人必须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能提起越权之诉,越权之诉同样具有保护申诉人利益的作”用而且,从申诉人提起越权之诉要求撤销行政决定的利益来看,既包括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就后者而言,实际上是一个纯粹的个人为了私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前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集团诉讼及机关诉讼的诉讼形态“”“”第三,日本的民众诉讼与机关诉讼仅仅是一种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根据日本现行《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只有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方能提起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作为民众诉讼典型形式的住民诉讼实际上是一种融主观诉讼与客观42“”诉讼于一体的新型行政诉讼形式而机关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的职权纷争,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内部的纠葛,并无多少公共利益的成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这些诉讼并不当然地归属于法院管辖,只是从政策角度分析,”由司法权来解决更为合理、更为妥当时,在有法律予以承认的范围内,才例外地允许“提起诉讼第四篇行政公益诉讼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总有发生,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屡见不鲜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子很多,但是,他们最终会因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告资格而不被立案或驳回起诉这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确认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关键举措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可能的违法行为已经损害公共利益或将要损害公共利益时,即使该行为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类型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公益诉讼的几个特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必须是行政行为侵害到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并且该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到原告的利益传统的行政诉讼旨在对私益的保1护,当私人利益遭受到侵害时,公民通常会积极主动地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相较于普通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旨在对公益的保护,即使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个别特定人的利益,但与公益相比,还是微乎其微的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是出于公心而非私心传统的行政诉讼大大限制了原告的起诉资格“”“”、公益损害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潜在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这一点2与任何一种诉讼类型都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行政自诉、刑事自诉均以客观的已发生的现实的损害为起诉前提,也就是既有违法行为又有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明显地具有预防性,不需要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结果的现实发生,只需要根据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有发生损害的潜在可能性即可这样做的优势是显而易见,最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防范于未然,不至于产生无法挽回或者不可估量的损失、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在私益诉讼中,法律规定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人一般是与被诉3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成立利害关系,他们只是通过法律的授权,按照司法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诉讼所以当行政行为侵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时,使得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时,即使是与行政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检查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的效力并不仅惠及当事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是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都产生影响的,就会出现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具有原告资格,但是最后提起4行政公益诉讼的只有一部分人所以,法院的判决不仅作用于直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还可以惠及没有直接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
二、案例分析随着我们国家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变革,在我们的身边总是会发生一些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事情大多数人是抱着一种围观的心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但是,我们同样会看到,还是会有那么一些充满正能量的公民、社会团体组织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控诉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以此来维护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石家庄市民李贵欣因环境污染状告石家庄环保局【案件简介】1年月日时,石家庄空气质量指数,严重污染,健康建议老年人、病人应留在室内,减少体力消耗,一般人避免少户外活动对于许多石家庄市民来20142209337说,面对多的空气污染指数,大多已经麻木,毕竟空气报表的现象已不罕见但是,石家庄市新华区的李贵欣却做出了不一样的举动,他拿着行政诉讼状到裕华区300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状中的被告是石家庄市环保局,李贵欣的诉讼请求是不仅是要石家庄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职责,还要求石家庄市环保局对其因大气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万元的赔偿,并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结局】1立案并不顺利月日上午,李贵欣先后到省高院、石家庄市中院立案大厅,均未被受理日时,裕华区人民法院接受了他的诉讼材料,之后进行初步审查,219七个工作日以内答复是否受理但是,在距离全国两会召开还有两天时,李贵欣主动209撤诉了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别给国家添堵了、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案件简介】2“”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研究所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悉了福建省林业厅分别于年和年向归真堂颁发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20092008工许可证》,因为持有这两个许可证,归真堂得以合法经营该所认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于年月号,以福建省林业厅为被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向归真堂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月份,该所20121228又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直接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向归真堂20132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案件结局】年月号,原告方律师臧云收到了国家林业局寄来的复议决定书(林复字【】201348号),该决定认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许可证的行为,与申请人北京市丰台2013区源头爱好者研究所无利害关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而针对《经营加3工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得到的答复是原告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不足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公益诉讼最终因为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被立案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虽然上述的两个案例中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与行政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该行政行为侵犯的的确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确实是被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所以,当公民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他们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所以,在法律实务上行政公益诉讼就变得非常棘手因此,尽快地确认原告资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关键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一些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比较先进,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环境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为我们所用
三、域外经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在现代法制中,美国是最早重拾古罗马公益诉讼传统的国家,也是现代公益诉讼制11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作为现代公益诉讼的初始国和已形成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美国从年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案和年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中发展处私人检查总长制度,也就是行政公益诉讼,即当违法最为危19401943害公共利益时,国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者团体针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非法作为与不作为行政性提起诉讼,也可以有一个公共官吏提起诉讼制止违法行为,而受到授权的人即相当于私人检察总长私人检察总长是指当政府怠于保护公共利益时,通过法律授权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公共利益的私人大法官既然国会可以授权检查总长代表公共利益,也“”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授权任何非公共官员的个人,或者指定的团体来提起诉讼,即frank“使唯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样的人,一旦获得授权,就是所谓的私人检察长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国会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也有权以法律形式制定其他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公民都可以以检“”察总长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而不管事实上或法律上公民与被侵害的客体有某种特殊关系存在这是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理论矛盾的,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能够体现法律精神的“”与美国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也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内规定了相类似的检察长理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国的越权之诉“”法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表现为越权之诉所谓的越权之诉是向所有的行为相对人敞开21的一种诉讼渠道,旨在撤销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国在公法领域最古老的诉讼类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它不断地发展、完善这种诉讼渠道是向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开放的,而且是不需要法律明文承认,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谁有起诉资格,而是法院都需要受理越权之诉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而不是限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权利该诉讼着眼于公共利益,力求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越权之诉的判决发生对事的效果,而不以申诉人为限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法律中排除一切申诉的条款,不能剥夺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的权利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许提起越权之诉时,当事人的申诉权才受到限制法国的越权之诉有着自己的制度特色越权之诉有三个特点,一是公民通过起诉来反对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法官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越权之诉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起诉,此类诉讼不需要律师,公民自己提起即可,这种诉讼对起诉人诉的利益的理解面是宽泛的三是越权之诉的起诉人放弃起诉后还可重新提起诉讼越权之诉主要体现出法国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牵制和约束这种诉讼的出发点主要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与制约,确保行政法得到客观和公正的适用()日本的民众诉讼日本在不同时期受不同法系影响,在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发展方面,更多地体现2了大陆法系模式的特点,并且概念界定较为清晰,相关制度也较为成熟日本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五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控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改正机关诉讼四种形式民众诉讼实质上就是行政公益诉讼,它不限于救济起诉者的利益,而是日本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提起的请国家或求纠正公团机关违法的诉讼,作为行政救济案件的一种形式东京地判年月日判决,关于过街桥设置可能权妨害道路通行证权、侵害环境权并损害健康,认可原告请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701014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年代9090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年代中期,又发生了针对政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90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因为我国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按照现有的行政诉讼法,与具体行政行为没1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维护、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且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是维护公民实体权利的必然要求,虽然行政权力所侵害的公共利益不属于任何某个公民的个人私益,但毫无疑问的一点是,行政权利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实体权益,公民已经具备了诉的理由而且面对越来越多的政府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不可以在无动于衷所以,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至越来越多的利害关系人,是符合宪法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社会组织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首先,社会团体设立往往基于一个特定的宗旨,代表的是这个区域里多数人的共同2利益社会团体本身的公益性团体优势,使得其在行使诉权时,能够充分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地考虑相关问题,而不至于产生一些偏激的想法其次,社会团体一般具有其自己特有的专业知识,对本团体内相关事务十分了解,这有助于推动诉讼的进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当要求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其与所造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一系列复杂性问题时,具备一些专业上的知识确实可以在证明过程中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最后,社会团体作原告代表着多数人的利益,众多的利益受害者很难被全部收买,这可以阻止被告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启动后进行不正当的干扰、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近年来关于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争论不断,笔者对此持认可3态度首先,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室其职责所在,是宪法赋予其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和义务,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剥夺而且检察机关的参与,还有利于防止和遏制审判中的枉法裁判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不断地扩张和膨胀并涉及和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不再仅仅是社会和国家的守夜人的角色那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身份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使监督权也就顺理成章了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起到限制行政权的作用结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繁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地快速发展,生环境地日益恶化,社会矛盾地不断激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构建起来绝非易事,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借鉴域外的经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虽然这个过程会很艰辛,但是我们应该对未来充满信心,我们国家一定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希望以后可以有更多的符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公共利益第五篇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讨
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日益繁荣,逐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带来了许多价值观念的转变以往不被人们重视的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工程建设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似乎不知从何时起只顾自我温饱的中国人也开始关心身边的一切与自己似有似无的事了,并且也为此感到快乐幸福了公益渐渐的成为了一个闪耀的词汇,如同每一次明星慈善晚会的华丽服饰一般光彩夺目这些都“”表明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制度在中国当下的迫切需要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最早进行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区别,据其规定,以保护个人所有权为目的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诉讼是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除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诉讼是公益诉讼根据被诉当事人不同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对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来讲,仍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规范在对发达国家成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学习和比较之后,才能结合我国的复杂国情制定相关的规范然而,无原告即无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原告资格的确定
二、国外理论
(一)利害关系学说利害关系说是将利益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取得的核心即当政府侵犯了法律上的利益,利害关系人就拥有起诉资格在此法律上的利益被分为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利益解释的扩大化使得获得起诉资格的利益主体范围也扩大了其中特别注重的是经济利益的损害,而无论制定法“”“”是否明确保护之
(二)公共信托与私人检察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认为非属私人的水、空气等自然资源和财政税收是国民共同财产,国民通过委托方式由政府管理这些财产,使之为公众所用这种理论起源于契约社1会中国民将部分权利让渡给了国家,以此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就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私人检察官理论是指允许私人借检察长之名提起公益诉讼在美国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决2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官,主张公共利益利害关系说使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可以取得原告资格,然而对于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共信托和私人检察官理论正好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从多方面保障了人们参与公益诉讼的途径
三、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展望本人觉得在制定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之前需要进一步了解和分析我国的国情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首先我们是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东西部地区差异大其次,导致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不成熟的,尤其体现在公民意识的严重缺乏再次,对于我国的公共利益之界定是不明确的,普遍存在概念混淆不清这样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公民的诉求都存在模糊界限,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一)检察机关在中国当下的大环境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大基调一方面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自然有义务对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起129“诉另一方面,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最大优点在于,检察机关能以”国家机关的特有身份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与被诉的行政机关抗衡这样既节省了司法成本,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且更好的保障了法律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应主动还是被动仍存在争议本人觉得检察机关应该主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包含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义务仅仅是检察机关显然不能涵盖所有的热爱公益的人们的热情
(二)公益组织这里的公益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质的法人如消费者协会、兴业协会、宗教组织等公益组织是一股潜在的强大力量,在未来的公益诉讼发展道路上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益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检察官和公民无法替代的一些优势首先公益组织有条件整合其成员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意愿和利益毕竟个人的能力、精力及知识是有限的其次,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过多及公民滥用诉权,从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由于公益组织具有专门的人才和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公益组织的组建和发展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进步
(三)公民个人丹宁勋爵曾说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机关或权力机关滥用法律,致使数千人的臣民受到侵害,那么最终这些受害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诸法院要求执行法律“”可见赋予公民个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一种应有的权利需求对于那些持否定态度的人,无非认为公民个人获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会导致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本人认为公民个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但是绝不能依此就使公益诉讼脱离公民个体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在西方经历了一个从严到放宽的发展过程而且我国公益诉讼发展过程中缺少的公民公益意识也需建立在公民个人的司法实践基础上“”“”综上所诉,作为改革开放的中国,必须逐步适应全球化的步伐,在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创建问题上,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全面结合我国的时空特点不断发展创新,展望中国公益诉讼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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