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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一、《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的推广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技术人员、鉴定技术报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实施其他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的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建设部第号令(现修改为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4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129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
(二)项中所称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是指“”
(一)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年;5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年;30
(四)各种结构的重要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年50
五、《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100
(二)项中所称的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达到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务场所“”3000
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施工区周边范围是指
(一)开挖深度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二)挤土桩桩长倍范围以内的房屋;21
(三)震动烈度达到度以上时,距离振源米范围以内的房屋;
(四)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内房屋350前款第四项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七、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产权人、使用人即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
(五)项规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现状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实施证据保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动态监护对确实受到施工影响的房屋,施工结束后可再次委托进行影响程度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鉴定意见进行治理恢复,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建设单位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后,应当及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通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合同中载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
八、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时,可以预收费用,但不得超过总费用的%
九、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具50体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及历次修缮、改建、扩建的基础资料;
(五)根据鉴定范围及目的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是指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十一、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复鉴费用
(一)复鉴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证明原委托鉴定人申请复鉴的,应当另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全部鉴定、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已缴纳鉴定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十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受理复鉴申请后,在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鉴定人员或专家进行复鉴,复鉴时可以采用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原鉴定证据复鉴后应当先10提出初步结论,并对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如申请人仍提出异议,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后作出复鉴结论在相同的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内容及鉴定检测条件下,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不同的,以复鉴结论为准
十三、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该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不超过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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