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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征收管理通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委发号),严肃查处违法生育,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3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年月日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429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
(一)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大足县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当事人拒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骗取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4合法再生育后又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第
(一)项规定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方6中高层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收入明显高于
(一)、
(二)项确定收入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其实际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分别按照6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收入和倍数,以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婚外生育子女,按照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收入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倍社会抚养费;婚外生育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以婚外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9
(六)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其它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八)年及以后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婚生育一孩的除外),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后一月内,主动缴足标准额,生效后一年内主动缴足标准**额的,可作结案处理70%
(九)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年及以前已处理的遗留案件按以下原则办理80%年月日以前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原标准执行;年月日至**1997年月日期间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缴足8311997912002元,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缴足元可以结案;年月日至年1231月日期间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缴足元,1300022000200311**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缴足元可以结案违法生育二个及以上的,以违法生育123118000或收养的子女个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缴足金额超过原30000标准的执行原标准,已缴纳金额超过上述规定的不退还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符合处理标准
(二)社会抚养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预算管理征收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清单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管理
(三)县人口计生委对逾期未完全履行的案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四)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征收标准,不使用统一票据、扰乱征收秩序者,从严查处
三、本通知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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