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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二篇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设置了怎样的具体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1、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2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3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4、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5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
[1]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三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申请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律师提示本申请书用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住址【律师提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罪一案由贵院审理(办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过程中存在的情形,其交代的犯罪事实与真实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其供述应被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未进行补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该物证(书证)应当依法排除【律师提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致年月日申请人第四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1、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3编辑本段意义4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启动暨研讨会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研讨会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编辑本段法系比较程序不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目的不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着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方式不同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搜查与扣押的关系不同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编辑本段适用范围、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1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序极为严格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⑴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作的完整的陈述,须具备下列因素⑴供述必须是完整的承认犯罪;⑵供述必须承认犯罪和其中的重要构成;⑶供述必须能证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进行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到供述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的滥用职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如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和行为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该含义主要是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包括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⑶第一次出庭;⑷答辩程序;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⑹审判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则在这些程序中所获得的有关证据将被排除除了前述原则中特有的例外情形,还有一些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在美国联邦诉讼中还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⑴审查证据,以决定证1据的充足程度是否达到签发起诉书的标准;⑵与起诉方合作,发现起诉材料中尚未包含的证据由于大陪审团审理的结果并不是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所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善意的例外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2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反驳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3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编辑本段操作程序、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1除非法证据、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现在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2、听审结果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3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一)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13“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37“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条规定”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40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50“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法第-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缺少在对有”关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时对侦查人员的限制的规定特别是搜查证在中国由公安机91118关负责人签发,与大多数国家由法官签发大不相同,实际意义不大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61“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条规定不得采用140“……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条规定严禁以”160“……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265“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从上述规定看,中国似乎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编辑本段规范体系、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要兼顾追诉犯罪和人权保障,涉及到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分配和运用,因此它又是一个宪法问题,故应完善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别1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的人身、住宅、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有法定理由、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拘捕、搜查、扣押、修改《刑事诉讼法》,借鉴美、德等国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具体应包括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删除犯罪嫌疑人2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反对自证其罪;⑵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⑶放宽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限制,讯问时应当有律师在场;⑷完善第”条,明确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一概不得作为指控被告43人有罪的证据;⑸明确威胁、欺骗、引诱等概念,分别合法与不合法的情形;⑹将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权力赋予法官;⑺细化一些规定,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始得于夜间讯问或搜查;⑻对一些新的侦查手段,包括窃听、网络监控、利用仪器探测等,也要有所规定,明确何为合法搜查等等、出台《证据法》,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确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3第五篇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浙江工业大学杨燮蛟虞凯沂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何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然后又从三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点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构建[]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12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证据理论中的特有概念,《牛津法律词典》解释称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中队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1中,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才有违法的方法收集的一切证据材料,即收集证2”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等都不合法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3”对于非法证据的类型,学术界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
1.482“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2.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4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
3.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421“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
4.421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政法论坛》,年第期4何玉波《试论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现代法学》,年第期李学登《证1219952据法之基本问题》,台湾教育部出版,年版,第页刘善春、毕玉谦、郑199963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第页19822434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涉及非法证194据的证据能力,亦或说可采性问题,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1料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自从世纪问世以来,它在世界各国得以建5立,并受到本国高度重视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非20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指审判时不得采纳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之保护性规定获得的证据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包括依据宪法修正案其他条款的规定排除有关证据的规则,通常包括自我归罪排除规则、宪法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正当程序排除规则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二是非法自白证据排除规则;三是毒树之果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证据法理论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比美国的含义要广,与英国的也不同,它是一种特定的证据规则,不能泛指各种排除规则我国大多数学者在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认为该规则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情形并不限于非法搜查和扣押,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情形也不局限于非法取得的供述,还包括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电子监听等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但非法搜查和扣押与非法供述是非法取证的两种主要情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产生以来人们对其一直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过分强调人权就会放纵犯罪有人认为在实行排除规则过程中某些犯罪可能逃避处罚,但这是一个社会尊重人权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应当确立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协调的问题由于法文化传统、政治因素等方面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在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方面往往存在着许多差异随着时代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法制现代化、保护人权、程序公正成为司法现代化主题的背景下,两大法系之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出现相互吸收、借鉴的趋势,各国该规则不断趋向成熟完善,显示出运行的良好态势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重要规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己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吸收而一国或不同国家之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迁,其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折射出其背后蕴含的价值理念的变化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一)威克斯规则的形成年美国通过了《权利法案》,它只有十个修正案组成作为一个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在很长时间仅仅是一个宣“”1791言,人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也不例外第四修正案旨在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它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力不容侵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有罪,以宣誓或者郑重声明的形式“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签发搜查证但;是年的一案改变了这一状况”在年之前,美国一直受普通法的影响,认为除自白外,证据取得方法的不适当1914weeksv.u.s性1914与其可采性无关,法庭不愿意仅仅由于警察不自觉所犯的错误而使罪犯逍遥法外另外,对采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可以通过其它途经对受侵害者以救6“济,如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第页大法官本杰明卡佐多的解释转引自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56195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r·年案首次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案中,申诉人是一个2004246速递公司的雇员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美国刑法第条警察21914weeksv.u.s weeks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被告人工作地点将其逮捕,后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217到的住所进行搜查没有同意开门,但警方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家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联邦警察进入家的房间,发现weeks weeks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将其扣押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控诉方提交weeks weeks这些被扣押的信件作为证据使用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认为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写的意见中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7“”财物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证据是在违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情形mr.justiceday下获得的,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最高法院的意见还指出如果信件、私人文件可以这样扣押、保留和用作对被指控犯罪的公民不利的证据的话,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提供的保护,即声明免受此类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力,终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见,设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违法搜查、扣押的侦查行为,并使之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合理隐8”私权()的实施保障“正是由于一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在审理中排除”legitimateexpectationofprivaey非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由于案的重大影响,非法证weeks据排除规则又称为威克斯规则不仅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在其后的判例法weeks中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形成虽然在年之前己经有了关于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判例,但是直到年的一案,之后刁最终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年月日19661966凌晨,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电影院女服务员下班回家,在路上遇到一名陌mirandav.arizona‘196333生男子把其拖入汽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后将女孩强奸事后,女孩描述强奸她的人的体貌是一个戴眼镜的墨西哥裔男子,二十多岁,驾驶一辆年代早期的车子,可能是福特或者克拉斯勒,但女孩表述经常不清,自相矛盾警方调查发现米兰达和女50孩描述的强奸犯极为相似米兰达有长期的精神不稳定和犯罪史在警察局,警察安排女孩辨认,但女孩不能肯定就是米兰达,只是说米兰达和那晚强奸她的人很像侦探库利和杨将其带到审讯室,告诉他已被认出,并问他是否愿意供认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述上签字州检察官以米兰达的供述为依据,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为米兰达指定了一名叫穆尔的辩护律师穆尔在审判中以警方未告知米兰达获得帮助的权利为切入点,向法庭主张米兰达做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但法官驳回了其主张,判决米兰达犯绑架罪和强奸罪,判处一的监禁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也维持2030了原判案件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撤销亚利桑那州的裁决,认定审前询问阶段被告人也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警察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上述潜力以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派认为,米兰达未被告知其享有的律师帮助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也就没有得到其它形式的有效保·“护没有上述权利告知,其供述不可采纳米兰达一案不仅推翻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否认违反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9护的获得律师帮助权所收集的证据违法,还在裁决意见书中确立了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处于,(),转引自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年版,第页,7weekv.unitedstates232u.s.3831914(),转引自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年版,第20031668weekv.unitedstates232u.s.383页19142003167,(),转引自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年版,第页9weekv.unitedstates232u.s.3831914任意,避免损害他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四个方面2003184如果对一个被拘押的人审讯,在审一讯开始一前,首先应当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3“”沉默;
1.在告知沉默权的同时,应当向被讯问的人说其所讲的任何话可以并且的可能会在法庭上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
2.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对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特免权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被讯问人在审讯开始前表示希望获得律师的帮助,政府不得以被讯问人没有
3.聘请律师或者请不起律师而忽视或者拒绝其请求
4.根据该案中的这些措施,警察在审讯时必须作出如下宣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l.;
2.你有权在审一讯时有律师在杨;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未宣告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
3.由于宣告的内容源自米兰达案,一该排除规则又称米兰达规则
4.”米兰达规则从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权出发,规定了获得被告人供述的程序,违反这些程序的自白就属非法,不具有证据能“”“”力和之前由法庭裁量自白是否属于非任意相比,年的米兰达案最终确立了取得程序违法这样一个非法自白排除标准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上,米兰“”1966达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正是米兰达规则宣告了美国非法自白排除法则的“”正式确立
(三)毒树之果理论的形成毒树之果理论最终确立则是年一案年月日凌晨点左右,旧金山联邦毒品管理局的侦探对霍姆威监视六个星期后,将其逮捕并发现”1963wongsunv.u.s1959642其持有毒品霍姆威承认前天晚上在一个叫托伊的手中买到一盎司的海洛因托伊·是一家洗衣店老板早上点左右,六七名联邦毒品管理局的侦探来到位于利文沃·斯大街号托伊的洗衣店阿尔顿王上前敲门,托打开店门,王说自己要洗衣6服,托告诉其点才营业,要其到时再来王亮出证件,说明自己联邦毒品管理局侦1733·探的身份,托伊立即关门并往卧室跑王和其他侦探将店门撞开,追至卧室将托伊逮8捕,但在托伊住所没有搜查到任何毒品托伊告诉侦探他知道住在第十一大街的约翰贩卖毒品联邦毒品管理局的侦探们赶往约翰的住所,与侦探交谈后,约翰交出不到一盎司的海洛因侦探将约翰和托伊带到联邦毒品管理局办公室在办公室中约翰交待他四天前曾从托伊和华人手中购得海洛因,侦探询问托伊,托伊交代说是王森侦探在托伊的带领下找到王森住所将其逮捕,同时侦探也没有发现王森家中藏有毒品联邦司法官先后提审三人,在收到保证今后将其释放在此后的几天里,联邦毒品管理局侦探又分别审讯了这三人,审讯时分别告知他们有权隐瞒那些对其不利的信息,有权向律师咨询,但是没有律师在场加利福尼亚州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了此案公诉方的主要证人是约翰,但他否认了自己前面的供述,并援引反对自证其罪的特免权免除了作证的义务公诉方提出托伊被捕时在卧室所做的口头陈述约翰交出的海洛因审前托伊未签名的供述一记
1.录王森的类似供述一记录被告方反对使用这些非法逮捕和搜查的果实最终法;
2.;
3.庭认定托伊和王森有罪被告人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裁定;
4.“”撤销对托伊的有罪判决,认定托伊在卧室作的口头陈述不可采纳王森在被释放后,自愿在联邦毒品管理局作的陈述与非法逮捕毫无关系,因而是可以采纳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卡斯蒂加案中认为,只有禁止使用或派生使用强迫所取得的证一言,刁一能使得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所提供的豁免权得以实现这就确立了第五条修“”正案排除规则的毒树之果原则事实上,卡斯蒂加案中所描述的禁止使用衍生证据的范围比第四条修正案所确立的原则更为严格因为其禁止衍生使用是指禁止“”使用以强迫方式获得的证言作为一种调查导向,并且禁止只注重证人方式而获得的“”证言使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现代各国的宪法,均赋予了公民广泛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非法取证行为,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非法搜查、扣押,都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使其遭受精神、肉体的4痛苦非法取证从具体看,是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但从本质看,它更是一个违宪的行为对该类行为如不予以制止,对行为产生的后果如不从法律上予以否认,则宪法的尊严将荡然无存,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将只能是一种空头的承诺这显然与我国现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是不相容的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是从正面规定了人民可以享受的各种权利,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从反面规定了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后果,它起到了补充和执行宪法的作用如果没有该规则,宪法规定的许多权利将无法真正落实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年案的判决中就以宪1914weesk法为本,明确指出如信件及私人文件可因此(违法)扣押,及用以充作被告不利之证据,宪法第四条修正案宣告人民免于此类搜索之规定,将毫无价值可言上述“判例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维护宪法的基本权利直接联系了起来虽然排除10”非法证据极可能导致个别罪犯逃脱惩罚,但这只是个案的不公,与该规则保证宪法实施
(二)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深刻地影响着社会00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谓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人基于其作为人的属性而应享有的权利“”或者待遇现代法律的文明,己集中地体现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可与保护,尊重人权也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因此人权保障功能的有无及强弱是评价现代法律文明程度的一个基本指标而考察《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各国法律,在诉讼人权保障方面,主要体现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这不仅因为作为个人,他们面对着国家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双方力量悬殊,容易发生侵犯他们合法诉讼权利的现象,更是由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际并不仅仅是对每个具体个人的权利的保护,而是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的保护,它能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免遭刑事司法的态意追究,保障诉讼的进程不偏离法律和正义的轨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侵犯公民基本人权而获取的证据排除出刑事诉讼的范围,向社会昭示了惩罚犯罪不能通过侵犯人权的方式进行,人权只能因为保护人权本身受到限制的理念,体现了对侵犯人权行为的限制,对保障个人权利的张扬“
(三)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11”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应该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率,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通过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正当的程序来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人们渴望公平,社会呼唤正义,但公平、正义的取得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公众能理解、能接受的方式实现国家追诉犯罪,目的是通过刑罚权的实现,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矫正如果负责实施法律的侦查人员在执法时违反法律,通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方式进行取证,而法院在审判时又通过采信非法证据的途径对上述行为的后果予以认可,那么这不但显示了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怂恿,是司法无能的体现,更易使公众丧失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并使判决的正当性失去基础司法机关如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不断破坏正义的理念,其做法将直接导致自身尊严的损毁,完全背离本身追求的初衷正是认识到此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案的审理时即明确地指出此种由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扣押证据之趋势,不应自法院之判决中获得承认,法院必须始终支持weeks“宪法,任何处境之人民均有权要求其维护此项基本权利法院及其人员将犯罪者绳之以法之努力,不得借重牺牲第四条修正案原则之方式苟如是行之,即等于司法机关纵非公开违抗,法治斌《论违法搜索扣押证据之排除》,载陈朴生主编《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年版,第页锁正杰著《刑事程序10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198257112002186.亦系肯定明显之疏忽所为之宪法禁止行为加拿大的矫正委员会也公开提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增进民众对司法运作的信心,避免司法程序受到污染,违法取5”“”得的证据不应被法院采用,法院应维持公正廉洁、双手纯洁的形象非法证据排除所体现的对司法尊严的维护价值,成为多年来该规则存立的基础性原因之一“”“”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一)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兼采自动排除和裁量排除方式就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可见,我国刑诉法不仅在实质上否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协助权也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表明,我国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不能照搬美国的自动排除方式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所处的法治环境来看,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以将非法言词证据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如果非法言词证据在后来的办案过程中被证明是真实的证据,那么,此证据就具有可采性,由法官来自由裁量是否采用但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二种情形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人在庭审中提出其先前的供述或陈述是不真实的,是非出于其自愿意志的,而这种不真实的证据是由于警察的非法取证而产生的,即是警察用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或在庭审中的言词证据不能证明其真伪性,且控方不能证明其合法性,则此两类证据不具可采性,应坚决被排除关于举证责任,考虑到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对于控诉方提出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或者是在庭审中辩护方或其他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应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证据为合法来源的责任
(二)对非法实物证据,应当实行裁量排除就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而言,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属于实物证据的视听资料,一般通过搜查、扣押或录像等方式收集,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要具体案件、具体证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我们了解到美国对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的排除一般是不限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的,只要有违法搜查、扣押行为,由此而得的证据就予以排除,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形但根据我国的法制状况,笔者认为还是采取由法官自由裁量的裁量排除原则较好,规定由法庭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序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有学者认为,非法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应以采信为“”妥其实不然,虽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与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在外形和实质上不会有较大的差别,但它毕竟涉及到法律尊严、诉讼价值取向等问题若一律采纳,则会鼓励侦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取得实物证据,从而使法律的相关规定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若一概予以排除,则过于保护被告人而忽视被害人的权利,也势必影响刑事诉讼安全目的的实现,亦不利于惩罚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是较为合理的这也是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相平衡的客观需要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需要严格把握好排除的标准,如重大违法违法收集实物证据的行为达到犯罪的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等等“”;
(三)对毒树之果,应以排除为一般原则,同时以例外方式对特殊情形进行限制性肯定“”毒树之果能不能吃,关键在于摘果的行为,也即收集后一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该行为合法,并且符合上述排除规则的规定,则衍生证据可以采用作为衍生证据,毒树之果的线索虽然是非法的,但并不影响衍生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绝对予以“”法治斌《论违法搜索扣押证据之排除》,载陈朴生主编《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1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年版,第一页212排除,很可能会导致诉讼中必须予以排除的证据范围过大,导致定罪量刑时可以1984263264利用的证据的数量大大减少,最终影响对犯罪的追诉力度以及刑事诉讼的顺利进6行,不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状况从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对待毒树之果的问题上,应以排除为一般性原则,同时以例外方式对特殊情形的毒树之果进行限制性肯定,以此来兼顾控制犯罪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对于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如果一概肯定由此而取得的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则将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这类毒树之果,应当否对它的证
1.“据能力如果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对于打击重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排除这”“”些证据可能引起负效应,如非法的被告人口供及以此为线索而取得的其他证据与危;
2.害国家安全或重大社会利益有关,虽然其在收集程序、方法上违法,但只要该证据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本着利益权衡原则,并且考虑我国司法实际,应当承认这些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非法取证行为虽在形式上违法,但并未实际上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情节较轻微的,可对该非法取证行为予以改正或谴责,但采;
3.纳由此获得的证据对于由毒树之果所得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应承认其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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