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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思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行政法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多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乎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尤其是海事机关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体往往表现为人民法院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下面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为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即行政义务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性质不同,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诉赔偿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一般而言,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既有下命令权,自然也有执行权,目前,行政权当然包括强制执行权的观念受到冲击,行政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特别授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接受在现代社会,并不能绝对地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自然地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断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
(三)为何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偶尔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
(四)划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理论一般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属于折衷模式,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执行权而仅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完全把行政执行权归集于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何时由行政机关径自强制执行,何时由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执行,须由法律法规明示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很不统一,有的法律规定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的法律规定要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由谁执行至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值得说明的是,有些行政义务是无须执行的,故也谈不到强制执行的问题,例如,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决定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时,不需要执行,任命某人为公务员,剥夺某公务员的荣誉称号、开除某学生学籍,这些行政处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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