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6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法院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
1.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
2.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3.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1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3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w.xiexiebang.com第二篇民事再审程序目录
一、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规定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1
(二)当事人申请引发再审…………………………………………………1
(三)检察院根据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从而引发再审程序………………………………………………………2
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缺陷……………………2
(一)公权力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共性缺陷………………………………2
(二)不同公权力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个性缺陷………………………………2
三、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革的建议…………………………3
(一)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6
(二)限制检察院作为主体来发动再审程序……………………………………………6
(三)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参考文……………………………………6献…………………………………………………7浅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建议…………………………………………………………………………………8摘要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指有权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再审制度是我i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事再审程序是保证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革的建议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限制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缺陷改革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通过人民法院自我监督、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权抗诉以及当事人依法提起再审,对那些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诉讼补救措施,从而有效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这一程序仍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人民法院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越来越受到质疑,人民检察院不被限制的提起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也有诸多弊端,而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又很难走通因此,对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革,构建真正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司法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的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条和条分别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下的再审启动程序177178187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决,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这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履行法院的内部监督而依职权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引发再审1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决,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检察院根据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从而引发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发现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对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而行使民事抗诉的权力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个特点是启动主体多元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每一个权利主体都可以提起民事再审程序,每一份生效判决都面临着被多次再审的风险,使得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变得极不确定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启动主体职权化色彩浓烈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完全是依职权行使,而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愿,正如一名学者所说的,在司法实践中,开启审判监督程序时,则似乎是法官的意志,而不是当事人的意志起主导作用“
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多元化和职权化的特点导致出现诸多问题,造成了许多缺陷
(一)公权力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共性缺陷、不当干预了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权我国民事诉讼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提起诉讼、撤回诉讼并可以提出上1诉和再审申请等等,这些都属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划归于私法自治领域由于司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当事人对裁决是否不服,是否提起再审申请,有自己的决定权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自己应当处于主导地位,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受国家职权主义影响的国度内,享有启动再审程序权力的公权力主体,有着比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无法比拟的权力于是,法律原本制定的公权力主体不得随意进入司法自治领域之规则被破坏,相反,公权力却可长驱直入,随时可强行开启再审程序之门,进行所谓的有错必纠,根本不在乎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再审的意思表示实践告诉我们,这样的国家职权不当干预,最终反而更容易使司法公正受到直接影响“”、不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从本质上看,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以国家本位主义为指导,出于行使监督权的目的而设计的其没有时2间限制,也没有次数的规定,且人民法院对自行再审的理由确有错误没有明确规定,不论什么时候,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都可以2“”提审或再审,破坏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而且严重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有违民事诉讼程序效益价值取向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效益与程序公正的价值是一样不可或缺的,程序效益既包含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成本,也包含法院、当事3人自身的经济收益低效益甚至负效益的诉讼程序不仅成为国家的一个沉重负担,当事人也会基于经济功利的考虑对其采取规避的态度我国再审制度的设计过分“注重于对实体权利的救济,一味的强调实体公正,从而使程序效益几乎成为摆设的”花瓶,只要确保最终实体公正,程序效益可以在所不惜,弃之一旁,不予关注因此,在赋予公权力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职权方面,显然没有注重考量程序效益这一“”民事诉讼核心要求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管是针对私人利益裁判还是兼有的公共利益,也不经当事人的同意,在他们认为需要的情况下,可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对业已生效裁判案件裁定中止执行进行再审再从经济分析法的眼光研究看待这个问题,当经济总收益小于经济总成本时,当事人会基于经济功利的考虑对诉讼采取规避的态度,从而使社会大众对法院的信赖感下降,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人们为解决纠纷又不得不转而采取非法律手段的办法自行解决,由此必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及不当社会后果,长此以往,社会的稳定不可避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公权力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没有时间的限制,也没有次数的限制,更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这是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4的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检察院、法院从事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应当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然而,公权力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的,启动的目的单纯是考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而忽视了作为人民群众的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种提起再审纠正裁判的方式表面上看是查清了事“”实,维护了正义,实质上有可能损害了更多的利益,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既没有实现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也只能是徒有其表
(二)不同公权力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个性缺陷、法院()法院自行再审违背了现代民事诉讼中诉审分离原则司法审判权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依法享有的、对于当事人基于私权争议提出的诉讼请求,居11于中立地位,依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因而,司法审判权从其性质上看,应当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力如果允许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主动发动再审程序,就其实质市法院自诉自审、诉审合一的行为,这就违背了诉讼3中的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作为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有违司法公正原则民事诉讼结构不仅允许法院作为与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离的第三者角色,并且,程序结构2“还要求法官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中立者,这是保障自然正义最基本的结构要素法官只有成为中立的第三方,才能是对抗的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话存在可能和有意‘’义,从而实现权利的平等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院必须公正地审理案件,而要公正地审理案件,首先要求法院必须保持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不能带有任何的偏见法院”成为再审程序的主动提起者,无疑把自己置于因再审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对立面虽然从理论上说,再审的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审裁判,但即使在此等情况下,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人力、物力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法院费力不讨好,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不满意还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有在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样,法院在审判再审案件时已经戴上了有色眼镜,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偏见,在以后的审判中要做到公正是非常困难的()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定纷止争,人民法院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终局裁判,使得当事3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确认,纠纷得到解决虽然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感到有些不满,但是考虑到双方今后可能还要继续合作,考虑到提起再审的成本支出和机会成本,因此认可了法院的裁判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已经稳定了这时,如果法院再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就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重新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甚至会影响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可能会滋生腐败由于法院既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又可以对已生效的裁判案件决定再审,客观上事法院这一得天独厚的公权力的4到了极度膨胀,极有可能会滋生腐败,使得当前某些素质不高的法官们有了自已滥用公权力进行寻租交易的机会()院长提请审委会决定再审,既不利于法院院长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又不利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实践中,无理缠讼久病5成医的老上访户,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合法权益,径直找有决定权的法院院长,“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给院长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影响法院院长集司法行政管”“”理与审判监督权于一身,其高度集权的地位必然会对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公正司法产生影响在我国,目前对法官的管理还是一种行政化管理模式,职业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定高度的法官们,难免不会因个人职务升迁、俸薪的高低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而左顾右盼于身边的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提审同样存在着影响法院中立、削弱下级法院的司法权威6和司法独立、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相冲突等缺陷,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达到当初再审程4序设计的目的、检察院()作为公权力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检察机关,介入民事私权领域进行国家干预的行为,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是比较罕见的在属于大律法系21的一些主要国家中,发起民事再审的主体,原则上也限于案件当事人;在法国,检察官对民事案件发起再审的权力,也仅限于在有限的维护法律统一的理由下才可以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四种情况所涉及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同样,检察机关对于纯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案件提起再审程序,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是有违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的这在前文已经谈及,此处不再赘述()人民检察院对于纯属私权纠纷的案件提起再审程序,容易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2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选择在诉讼中承担的角色,人民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法官端坐于审判台上进行审判,双方当事人各坐一边,这形成的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关系人民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提起再审程序,这样一股强大的势力介入诉讼,原来的等腰三角形的诉讼主体结构就很容易被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因此而被迫坏另外,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在实践中多数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诉,这样,在再审程序中就形成了检察院的公权力加上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应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权,一边是公权力加诉权,另一方仅仅是诉权,分量明显不同,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人民检察院对纯属私权纠纷的案件提起再审通常不一定能够收到良好效果例如当事人已经认可发生法律效力3的裁判,而检察院的主动提起再审,最终的结果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任何利益;再审后虽然结果可能比原审结果更公正,但与当事人因为参加再审而消耗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相比得不偿失;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但再审的结果却是维持原判,当事人不仅一无所获,反而白白付出了参加再审程序的各种成本()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人民检察院对于纯属当事人之间的私益纠纷案4件,提起再审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考虑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考虑到与检察院的关系,有可能重视检察院的意见和向检察院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而忽视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当事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法律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只要认为裁判确有错31误,就可以决定再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应当再审的而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要进行实质审查,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最后决定因此,当事人的申请仅仅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诱因之一,只有公全力才可提起再审程序的说法是不无道理的另外,《民5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如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审查有无期限,审查后的处理应用何种文书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206“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这里驳回当事179人的再审申请是用通知书,而不是像在一审程序那样用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这说179”明法律并没有把申请再审和起诉同等对待,申请再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权()2法律没有赋予受判决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起再审程序的权利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端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必然要作出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就会对案件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或单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一般来说,判决的内容只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对当事人以外的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但是,在实践中,诉讼中作出的判决给虽然是局外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情形是很多的如果以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被判决用共同共有财产偿还期“个人债务,这一判决显然损害了其他共有人利益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事实上,案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似乎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保护,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案外人也仅仅有此一种途径申请权利,并且通过执行程序对案外人进行保护是非常有限的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申请解决纠纷实现利益的最后一道环节,而案外人只能通过最后一道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是不公平且不现实的
三、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革的建议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的弊端日渐凸显,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终审裁判的稳定,因此,改革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已迫在眉睫笔者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作为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从表面形式上看,有利于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这种形式上的价值之下却隐藏着实质上的背谬,它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而且,法院完全可以依其系统自有的审级制度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应集中精力在审级体“”系内控制好案件的审理质量,而不是寻求、依靠审级以外的补救程序来实现法律的正义
(二)限制检察院作为主体来发动再审程序取消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权力后,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错误裁判,当事人不申请再审,法院又无权主动发动再审,这类案件又如何救济呢笔者认为,对这类6案件,要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来解决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在涉及公法秩序、具有危害公序良俗性质的案件上,检察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自行“提起再审程序立法对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定位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对必须依靠国家公权予以干预的领域进行法律监督这种权力是一”个被限制了范围、条件的,非常情况下运用的权力它与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相比,在权力的范围、地位、作用上有着质的差别,表现在第一,检察院通过行使民事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仅局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中有不少属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均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往往需要用公权力对这类案件进行干预有许多严重侵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如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资产重组过程中当事人合谋规避法律,私分、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公共投资领域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等在这些案件中,国家不介入,当事人双方谁也不会主动提起再审赋予检察院对涉及公益的案件的提起抗诉权,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干预,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对于不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案件,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检察院参与一般民事案件,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打破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格局或许有人会担心,限制检察院提起抗诉权后,申请再审难的情况会更加突出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类问题,但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靠健全法院内部的有关制度对此,有学者提出,从制度设计上讲,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应当是疏通、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这一途径,使之畅通无阻,而不应当是放弃这一努力,再去修建也未必十分畅通的其他渠道一条畅通的高速公路会比若条普通公路效果更好笔者赞同上述意见,就是修建好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条高速公路,否则,即使检察院“”“”抗诉,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树立当事人诉权为主导的理念,切实保障当事人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规定得太笼统,且未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建议作如下修改、明确再审事由并使之具体化将再审理由规定得明确具体,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又便于法院审查决定应否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我国现行民诉法1对当事人申请在审理由规定得较为宽泛、笼统,这也与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再审事由规定明确、具体的立法体例不相符例如在德国,对于确定判决裁定可以借助取消之诉与恢复原状之诉进行再审,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类可以再审的法定事由而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统一的再审之诉,规定了类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之诉的法定事711由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只有五项规定,且内容欠明10确,不利于实践当中的具体适用因此,应当在作为裁判的基础或程序本身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进行细化,以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把申请再审上升为再审之诉《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理由、期限、适用对象、”受理法院等进行了规定,对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及应当受理这似乎与2再审之诉无甚区别,但在实务操作中,申请再审并未被当作诉权对待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只有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才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进入再审程序所以,再审程序并没有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将申请再审上升为再审之诉,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请再审,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审查,可采用法律审,如发现原裁判具有法定理由须改判的,必须依照原审程序重新公开开庭审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必要的制约和限制一是规定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不得提起再审()经过一审未上诉的判决、裁定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主张已3为原判决和裁定所支持的,不得提起再审;()对离婚等人身关系的案件和依特别程12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原判决、裁定已经经过再审的,不得申请再审()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外,45不得申请再审二是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再审笔者认为,作为一般时限,两年的时间有过长之嫌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应对自己的权益有所认识,给其适当的时间考虑是否申请再审是可以的,但时限不宜过长如果允许其一年多以后再申请再审,那么依裁判所确定的趋于稳定的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可以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一般时限规定的短一些,特殊情况的则适用最长时限参考文献王隆全浅析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法制与社会()陈玲浅议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牡丹江大学学报()甄增水,马少华论民事再
[1].[j]..200704
[2].审程序的启动衡水学院学报()陈凤贵诉讼模式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j]..200905
[3].前沿()[j]..200502
[4].王桂江评析我国新民事再审制度法治论坛()黄俊民事再审制度[j]..201109的反思与完善法制与社会()赵连东,王庆丰现行再审程序启动制度之8
[5].[j]..200804
[6].检讨与完善法律适用()刘德兴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诉法律监督职能[j]..201115
[7].的思考现代法学()成永军对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存在问题的[j]..200711
[8].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王东平,马哲浅议我国[j]..199805
[9].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之完善法制与社会()李华民事再审程序[j]..200704
[10].启动主体重构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929
[11].第三篇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j]..2007069根据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构成法定的三类再审启动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我国的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2012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次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数量最少,而且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源于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的申诉、信访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存在再审事由的裁判违背了正当审判的理念,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根据民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即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在裁判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1205、要有法定再审的理由,即应当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条所列的一6种或多种情形
2200、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3、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关于这一条,应该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处理,比如我要再审网无忧再审网的北4京马军丰律师对再审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
6、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1200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2208、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3、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
4209、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
三、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53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法院依照审判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启动再审关于法院的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争议一直很大,但新的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此条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198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有明确的法定再审事由不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是以确有错误为启动再审标准,而实践中对于确有错误如何理解不一,各级法院也有多种标准“”“以上是关于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要靠当事人启动,而再审案”件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研究了一些法律就自以为是法律专家,自己申请再审,而这样的再审往往会被驳回因此,对于再审案件,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进行代理,比如北京马军丰律师,专业负责再审案件,可以最大程度的使当事人无忧再审第四篇民事再审程序解释民事再审程序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年月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20071028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第页共页民事再审程序解释17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第页共页民事再审程序解释27第十四条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第十五条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以及第”
(七)项至第
(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第页共页民事再审程序解释37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页共页民事再审程序解释47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第页共页民事再审程序解释57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第四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第页共页民事再审程序解释67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第四十三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第页共页第五篇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77法院诉讼文书样式7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监字第号(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提起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院长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