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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实体经济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号),制定本办法〔2010〕11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比照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由企业根据产权关系通过二级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由企业按内部担保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或其所出资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四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诚实信用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
(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担保的原则;
(四)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担保的,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则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担保行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备案或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备案;
(三)对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企业是其所出资企业担保行为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制订企业内部的担保管理制度,实施担保行为;
(二)按照本办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审批所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负责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四)向市国资委报送担保事项审核、审批、备案所需的报告;
(五)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担保行为管理第七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由企业在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境外企业担保;
(二)为非国有企业担保市国资委自收到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担保项目核准通过的,报送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备案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10第八条企业实施除本办法第七条外的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正式讨论决定(大额担保的额度须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实施时须由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企业报送核准或备案的担保事项,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被担保人董事会(经营班子)要求担保的决议;
(二)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三)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担保人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贷款意向书;
(七)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
(八)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不良企业、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的,须经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准经营状况不良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濒临破产或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
(六)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反担保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得接受以被担保人保证的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担保人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第十二条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第十三条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发包人审议同意的文件第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台帐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人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主债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核准、备案和报告制度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年度终了二个月内,企业应汇总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年度内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国资委第十六条主债务合同的变更、修改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准或备案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担保行为,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监事会或专职监事应根据职责对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越权审批担保或擅自对外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担保事项核准或备案所需报告的;
(三)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索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担保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年月日印发2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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