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权利视野下的民事执行权革新问题
一、利益、权利、权力辨析利益是个人行为和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的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但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各种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互冲突,并不是所有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或完全满足,也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合意的实现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根据洛克的推论,在自然状态下,即不存在具有权威的公共裁判者的情况下,人人自由而平等,各基于自己的力量保护和追求各种利益这种状态具有诸多缺陷,一方面,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因为自私的天性使得人们往往偏袒己方;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也会使他们倾向于过分惩罚别人,结果便造成人与人之间处于事实上的战争状态,使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之中为避免自然战争状态下利益实现的种种不当之处,人们需要创设一个公共权威以确“”立一种正当的利益实现和保护机制,提供具有权威性的救济方式这是组成政治国家的根本正当理由之一在政治国家的状态下,一部分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人们将这部分具有合法性的利益需求称为权利同时,产生了公共的、中立的、权威的裁判者,由作为公共权威的裁判者对人们的利益与权利纠纷予以裁决这是一种和平的、理性的利益实现框架从权利本位的角度看,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源自权利人们创设政治机构、赋予其权威、服从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合法的利益诉求在民主和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国家机构)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不是权力创造或批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或批准了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具有了合法性的利益实现的公共权威保障,因而也应该是最有效的因而,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p396-397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随着时代的推进和教育的发展,主体意识增强和个人权利意识普遍确立,权利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流行话语为权利而斗争(注释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首先喊出此口号)不再仅仅是表面流行的口号,也为越来越多的公民“”1所践行可以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我们这个世界的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
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之一无救济则无权利(注释无救济则无权利(),也——称救济先于权利()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这也格言“”2“”arightwithoutremedyisnotright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的重要,没有救济权利将沦为空话),是任何法律人耳“”remedyprecedesrights“”熟能详的法律名言,更是亘古不变的法谚真理从是否具有强制力的角度看,存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权利救济方式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能依靠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方式的不足促成了政治权力的产生,才有了以公共权威(力)为后盾的公力救济途径相较于公力救济而言,私力救济有着自身的优势其一,成本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是非常庞杂的,几乎每时每刻都有新的纠纷或利益冲突产生,但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很严重,诉诸昂贵的公力救济并不符合普通人的成本效益权衡,而协商、调停甚至身体暴力等私力救济方式却不用花费太多成本因此,如果纠纷不是严重到—难以或无法用私力解决,人们大多不会选择公力救济其二,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和关系的社会中,个人往往非常重视与周围的人维持一种和谐的共处关系,与周围的人发生纠纷时,如果诉诸公力救济对簿公堂则可能会对这种共处关系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害因此,如果纠纷产生于一个小规模的共同体之内,并且纠纷尚未严重到使一个人不惜毁掉与周围人的共处关系,人们也不会选择公力救济然而公力救济之所以还有被选择的可能,是因为私力救济自身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就是私力救济缺乏强制力,特别是缺乏公共的、具有合法性的强制力以协商、调停等和平方式为例,如果协商不成纠纷是无法解决的,即使协商成功也不一定能够履行,而同时又缺乏有力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在调解过程中,为了使不“”同的主张向合意靠拢,说服和互让便十分重要,其实质是实现一种相互间的合理妥协但互让和妥协并不总是可以顺利达成,此时调解就不具有实质性效果,从而陷入无计可施境地可以说这种方式是乏力的而类似于个人强制的激烈手段缺陷也十分明显,即导致彼此之间复仇的无限循环“”“”私力救济具有任意性、暴力性和无序性的弊端,是一种弱肉强食的原始的救济方式,而公力救济具有公共性、合法性、规范性的优势,是一种政治国家所特有的文“明的利益实现手段因此,随着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转变,权利的救济”方式也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作为公力救济实现途径的民事执行权便是这一历史发展的结晶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第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117“应恢复其自由针对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该法第条同时规定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118“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这种初见端倪的民事执行,实质上只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表现形式,还并不能称得上代表国家强制力保障性质的民事执行同样日耳曼法上”的民事执行也是从一种债权人私力救济的方式演化而来如《萨利克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还债,则债权人可以协同证人、估价师前往其家中索要,若其仍不还债,则还应加罚十五金币值得注意的是,在允许私力救济的同时,此时已经出现了以利益诱导为手段的惩罚机制,其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是利用惩罚手段敦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相对于以往单纯依靠强制和暴力手段的执行,利益诱导机制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中国与其他国家同样,经历了在倚赖私力执行契约、回收债权的“”历史阶段《唐律杂律》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可见,唐代民事执行依靠自力救济,但已经开始关注被执行者的利益·“”伴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法治进程的完善,国家公权力所提供的救济方式也日趋规范、日趋满足社会需求,而民事执行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专门对民事执行程序作出了规定;从年的《德国民法典》到后来的1807《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无不对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手段加以具体化规定民1896事执行由私力救济逐渐向以利益诱导和国家强制力保障为特点的公力救济过渡,民事执行的合法化和合理化程度不断加深,执行手段也由肉刑、剥夺自由逐渐向文明的利益驱动机制转化因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逐步以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在现代法治秩序中尤其如此公力救济最终取代私力救济的必要条件是公力必须有力如果公力实际上还不如私力有力和有效,它不会被人们选择人们寻求公权力解决纠纷、给公权力以信“”任,并把自己置身于公权力之下听从它的处置,是因为人们相信它能解决纠纷,是一“”种权威解决方式公权力毕竟是一种力的象征,公民以诉讼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为了让国家如何更好地统治自己,而是为了寻求公权力的公正救济因而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必须具有相应的强制力,以有效实现纸面的裁决,这是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
三、民事执行权的现实困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但对执行机构的规格、内设机构等未作统一规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