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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某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市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副科级以下职位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上述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一)机构调整、重组、按规定进行轮岗或现有工作人员超出编制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二)新设立机构或职位出现空缺的;
(三)其它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第三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少数专业性强,本机关有编制但无合适人选的职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面向本系统或跨部门组织竞争选拔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第七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竞争的职位及参与竞争的范围、对象和条件;竞争上岗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竞争上岗的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同时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现实表现好,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最高年龄界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参加上一级职位竞争,一般应为下一级职位工作年以上者;
(五)对在同一岗位工作满年的,特别是管理人、财、物和证、照发放,资金、项目2审批等岗位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竞争原职位;10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八)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每人可申报-个职位(在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时,为了形成有效竞争,可要求申报两个职位),既可申报正12职,也可申报副职,竞争正职落选,允许参加副职职位竞争在报名过程中,应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根据报名情况,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做工作引导报名人员对竞争职位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资格审查以实施方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为依据,由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并公布结果,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与竞争第三章笔试与面试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知识、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采取闭卷形式,百分制计分,成绩张榜公布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一般采取演讲答辩的方式进行演讲的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对所竞争职位开展工作的思路及措施等;答辩采取抽签答题或回答面试小组提问的方式进行演讲答辩按百分制计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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