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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篇一年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2017年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2014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2014知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工作的(不含),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元,支付时间为个月(月、月、月、33℃33℃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20046789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年月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201351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140℃;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237℃40℃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63、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335℃37℃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35℃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33℃附注无锡高温费发放标准随着无锡最高温度达到后,无锡地区的高温补贴发放工作正式启动无2014锡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元,按个月发放
36.6℃201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2004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35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去年月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51“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篇二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1]268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
[2011]268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7]186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工作的(不含),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元,支付时间为个月(月、月、月、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33℃33℃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20046789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号)同时废止
[2007]18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有关口径(江苏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
[2011]268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7]186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工作的(不含),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33℃元,支付时间为个月(月、月、月、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33℃200按照规定税前扣除46789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号)同时废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7]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有关口径
一、关于发布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依据国家卫生、劳动保障、安监、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其中第四条第
(七)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规定的夏季高温场所工作的,应当向劳动
[2007]186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四部门文件下发前,我省相关行政部门不定期发布或调整企业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四部门文件下发后,授权各省制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发布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同时废止《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号)
二、关于我省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2007]18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工作的(不含),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33℃元,支付时间为个月(月、月、月、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33℃200按照规定税前扣除46789
三、关于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夏季高温津贴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工作(不含)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33℃33℃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四、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财税处理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五、关于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篇三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
[2011]268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7]186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工作的(不含),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元,支付时间为个月(月、月、月、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33℃33℃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20046789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号)同时废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7]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年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免费为全国范文类知名网站,下载全文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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