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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号)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2015〕2〔2014〕16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第三条重大专项申请单位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和能力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聚焦我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1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重大专项实施,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论证、指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省级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重大专项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二章支持方式和经费开支范围2第六条重大专项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项目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可事先按照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第七条前补助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3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10%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4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核定(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不超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单位按照试20%点文件执行)40%启动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用于其研发活动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考核验收第八条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做好下一年度重大专项的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备选项目确定等前期工作,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第九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第十条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按规定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5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时,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限,设定明确的项目实施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细化考核指标和验收方法项目预算总额和考核指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验收考核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具体包括专家判定、用户评价、第三方评测等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编制、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补助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参照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等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立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项目申请人)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6第十四条省直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及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认真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提高项目质量省直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送项目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个月之内提出验收申请,开展项目经费决算和目标考核工作重大专项项目经费决算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3行财务审计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强化验收和考核结果应用,及时拨付后补助资金--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通过验收且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7收完成起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财务验收或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收回结余资金2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通过验收且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对于通过验收但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总额拨付后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或适当调减后补助金额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负责拟定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要求编制绩效报告绩效目标能清晰反映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包括组织管理、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以及依据专项资金保障引导方向确定合适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省财政厅负责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科技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第二十条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8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财政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在资金管理使用、考核评审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用记录是科技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严肃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科技等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年至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20172020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年月日印发--2017831第二篇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10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863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年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审批3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2000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5000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
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七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实施项目实行监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篇河南省科技成果推广专项管理办法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河南省科技成果推广专项管理办法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是针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解决产业技术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重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开发;重大引进项目中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二条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重大科技项目)围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推动农业新科技革命、提高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实施技术跨越第三条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省重大科技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尤其是以解决产业技术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
1、产业化方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企业技术需求已经确定,市场前景明朗,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实施过程应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的联合,体现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紧密结合;
3、注重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政策、技术、资金、人才和市场等资源要素集成度较高;
4、具备合理的项目投资规模和研究开发周期,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经5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预期效益;
6、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要有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第五条申请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7、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的实力和产业化或推广应用能力,具备较好的工程1技术试验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作基础;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3的培养;
4、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第六条项目申报程序
5、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和发布省重大科技项目指南;、省直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其他单位的项目申1报,并指导编写省重大科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负责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五份),供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使用;3“”第七条申请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
1、按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写的《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4第三章评审及立项5第八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项目评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招标项目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第九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编制下达省重大科技攻关年度计划,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实施周期内不再重复申报、评审和论证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经费拨付、项目评估和验收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承担者须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十二条省重大科技项目半年调度一次,跨年度实施的一年评估一次评估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三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是否拨付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擅自做出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第十六条省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其他合同方均可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项目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应用前景的;、省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12、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方式未落实的;、项目依托的重大建设或改造工程条件不落实的;
3、科研力量发生重大变动导致研究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4、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按计划实施的;
5、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6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付经费外,还要追7回所余经费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第十八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重大科技项目年度经费计划;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其总经费一次审定、分年度下达第十九条项目承担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条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须按照科技经费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六章验收与考核第二十一条省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第二十二条验收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1、技术证明材料;
2、其它参考材料3第七章奖惩4第二十四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第二十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下年度推荐项目限额;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1、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1;、对于项目承担者2()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3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1()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者视情况停拨或调整经费;2()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至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3第七章附则13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篇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第二条重大专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大专项的实施鼓励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坚持创新与产业化并重第三条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四条厅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第五条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设立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发展计划处专项办职责是、组织相关处室编制重大专项工作计划;、组织起草、修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
1、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组织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的抽查,项目验收及2绩效评估;3/、协调相关处室开展重大专项的备选项目遴选、监理和管理;、重大专项计划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
4、开展重大专项的统计、分析5第二章项目立项6第六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专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专题组成专项设立首席专家,专题设立专题责任专家第七条专项办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专题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第八条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第九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专项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提出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要求,承担单位提出合同初稿,经推荐部门审查,由业务处组织监理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并修订后,提交专项办审核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与专项首席专家及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省科技厅、专项首席专家牵头承担单位与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签订专题合同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落实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三条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聘请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工作经验,能遵守监理纪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监理意见,且监理工作时间有保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大专项专家监理小组监理专家人选由专项办与业务处商定报厅领导批准第十五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次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监理报告作为专项专题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监2/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专项办提出复议申请/第十六条专家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七条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向专项办申明并回避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如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专项办提出回避申请/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要求向有关业务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第十九条专项专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专题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专题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专项专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第二十条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项专题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任务进行调整时,应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等审查,有关业务/处提出会商意见业务处可提请专家监理小组提出处理建议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合同任务的,由专家监理小组提出监理建议后,有关业务处会商专项办等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和专项首席专家应当对已批准中止、撤销专项专题的已做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业务处、专项办核查和相关处室存档第四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二十二条专项专题验收工作由专项办组织,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专题鉴定工作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由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经专项首席专家和组织实施单位审查,报送有关业务处、监理组审核,专项办审批专项验收在本专项各专题验收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专题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第二十五条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专项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附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的背景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性;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专项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五)专题任务分解;
(六)分年度进度和考核指标;
(七)经费的预算与筹措;
(八)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第五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58〔2010〕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43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12〕36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第七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加快市场主体建设;
(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省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主要支持范围
(一)集中区内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绿化、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集中区内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集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养、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维权、职业经理人建设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产供销等信息服务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培育小微企业成长上规模支持专利、商标、著作权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含业务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股权投入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号)执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以支持项目方式下达〔2014〕29第十四条股权投入的资金最低不低于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不超过万元无偿资助不1001000超过企业自有投入资金的%,最高不超过万元,其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1300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一般不超过万元以奖代补30200每个项目奖励万元50第十五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100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单位,不再重复支持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的意识;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内容完整并经有关机构评审和政府批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门的开发建设实体,具备法人资格,实体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独立核算;
(三)项目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四)项目符合集中区总体规划,能够提升集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第十八条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新设或增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1
(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须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以上;
(四)在中小企业部门备案并按时报送业务情况,按规定提取准备金70%第十九条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二)熟悉中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熟悉行业准入、工商税务等方面政策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和企业管理业务;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二十条申请加快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二)按规定已办理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核准)、规划、环评、土地等手续70%第二十一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总人数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以上;30030%
(二)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10%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5%第五章项目申请资料5000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股权投入项目需提供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定机构出具的同意股权投入的书面材料;申请股权投入和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二十三条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项目、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或审批文件第二十四条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再担保机构国有股东的出资(增资)证明,已增资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具省金融办同意增资的批复文件;
(二)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上年度在保的贷款担保(再担保)情况明细;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股东增资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上年度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内容第二十五条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服务对象确认的上年度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
(二)能力建设项目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中小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投入明细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发票、建筑工程发票等);
(三)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项目须提供信息发布量统计明细和向省级中小部门报送的年度运行监测数据企业名单;
(四)人才培养项目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中小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人员名单明细;以及市、县中小企业部门相关培训计划或下达的培训任务文件;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第二十六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
(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需获得临床批件;
(四)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五)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第六章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公示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项目申报通过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第二十八条各市(区)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申报原则申报项目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报送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项目进行联审,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第三十条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场、财务、企业管理、投资规划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集体评议后,独立填写评审意见评审采取定量评价打分的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经济效益、资金规模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10第七章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股权投入类项目资金拨付至省级投融资平台,由省级投融资平台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项目资金全额拨付至各市(区)财政部门省级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第三十三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将下拨资金中的%拨付到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其余%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个80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培育小微企业上规2010模项目全额拨付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个月内向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办法对项目进行验收,省级1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验收建设期满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年期限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第三十五条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按不超过省财政年度安排资金的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据实列支,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1%年月底前书面报省财政厅第八章监督检查2第三十六条各市(区)财政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于次年月底前将总结绩效评价报告及验收汇总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3第三十七条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第三十八条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相关项目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省、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县的资金下年度相应调减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号)、陕西省20149820199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号)、《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7〔2011〕67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号)、《陕西省科技〔2007〕80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号)同时废止〔2007〕75〔201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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