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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2015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单独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x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及类型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xxx住所第五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为元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年100%月日以前缴足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第十二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书面决议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二十条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上的,可不再提取10%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50%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25%立账户存储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0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盖公章年月日第二篇法人独资企业章程《法人独资企业章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准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省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名称有限公司500住所;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类型××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500500100%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0××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20××××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年月20××6股东盖章日第三篇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独资)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本公司股东变更决定,对公司原章程作如下修改第条公司名称第条公司住所第条注册资本万;实收资本万元第条经营范围第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股东出资额为万;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出资额为万;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股东出资额为万;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2、
3、4第条营业期限至年月日章程其他各款不作修改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第四篇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程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页共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17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_________________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条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页共页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7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公司章程规定一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3责,行使下列职权x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页共页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37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在股东在确定的董事中指定,董事会确认,由担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______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_________________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第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主持董事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l、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2、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4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由担任经理符合《公司法》5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第页共页()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47()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2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3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选举产生,由担任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监事1×××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3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十五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1%的法定公积金;()提取2%的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3()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七章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股东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第二十七条3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第页共页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57关办理备案10第二十八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1()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2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34()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5第三十条67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12务;()分配剩余财产345第三十一条6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年)第三十三条____________50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页共页股东盖章67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第页共页第五篇独资企业章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77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营业执照为准)******************************************************第五条公司经岳阳市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公司股东名称住所****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任他人或自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权利;
(三)有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
(五)有增加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获取剩余资产的权利;
(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义务;-1-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九条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股东,由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有多个继承人的,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转为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如其中有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志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如继承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第三章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股东会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由股东以书面形式载明并签名或盖章第二节执行董事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自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后,由股东重新以书面文件确定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营、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节经理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四节监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聘用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可以决定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但是,对外担保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80%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变动,由股东签署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签署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签署章程的股东后生效,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股东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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