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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5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条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3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第十三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第十四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巡查或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适时将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人专业监125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30020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75
(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300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平方米;500300800200
(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执法类别为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二)年龄不超过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周岁“”“”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6065
(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篇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房屋建201191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5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1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抽测是指利用检测仪器、设备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的检测或测量活动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第八条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重点审核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备案情况;
(二)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三)监理合同;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区级监督机构宜按~万平方米或~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县级监督机构宜按~万平方米或~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宜按工程10301530515规模和复杂程序合理配备监督组,并按工程类别配置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每个1020监督组配置不得少于个工程质量监督人员32第十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组成员的组成;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三)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抽查、抽测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应重点抽查以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排水管道、通风系统、电气接地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二)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第十三条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重点抽测以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
1、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钢筋连接接头;
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强度;
1、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钢筋连接接头;
3、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4第十四条5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一)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等重大设计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委托工程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整理,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5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取样和见证送检,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等情况
(五)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准确、结论正确,检测报告签字完整,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等情况第十五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重点对验收组的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5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
(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
(四)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样核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
(六)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九)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建立单位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20
(一)向参建各方收集的资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质量监督登记表,质量监督通知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通知拒绝整改回复的,监督机构上报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第二十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对区县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以年为周期进行考核管理,具体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3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少于人,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少于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合理,市政、安装等专业监督人员及专业配612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75%
(三)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
(四)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所需的网络通讯及电脑等设备;8
(五)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县级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钢筋及焊接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强度、混凝土回弹、防水材料等项目监督检测能力;区级还应具备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项目的监督检测能力和检测试验比对能力,有条件的还要具备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验等监督检测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年月日前进入监督机构的人员可以是中专以上学历;200011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四章监督责任第二十五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和监督动态等;()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12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六条9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城乡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发证机关还可对其予以取消监督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五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1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六条(检测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应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七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标准第八条(检测见证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见证、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培训考核后上岗第九条(检测回避制度)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检测报告)2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需经名检测人员(检测人和复核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2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及其单位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或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检第十四条(跨省检测)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应当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信息管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第十七条(检测人员要求)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3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实施第十八条(检测人员禁止行为)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
(三)未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结论判定;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让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九)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二十条(资质管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业绩和市场信用情况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4质量检测活动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专项类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类别,专项类资质不分等级第二十二条(资质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资质申请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申请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20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当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
(七)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二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增项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机构的完税证明第二十七条(合并、改制的资质申请)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第二十八条(有禁止行为不予许可)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管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第三十条(证书延期)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630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市场信用情况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年第三十一条(资质变更)5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30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取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7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监督检7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承担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及时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逾期不改的,资质审批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三十八条(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记载检测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第三十九条(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二)、
(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可1以暂扣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83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撤回其资质证书36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罚款,暂扣个月以上年以下资质证书,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撤回361其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五)、
(六)、
(七)、
(八)、
(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暂扣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13量检测活动13第四十三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予以取缔,其检测报告无效,处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第四十四条(证书过期、暂扣、改正期间从事活动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或责令改正期间、或未按规定跨省备案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新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的,不予受理或1者不予行政许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暂扣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资质证13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9113第四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13第四十七条(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的处理)3检测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测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
(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第四十九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13
(二)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
(三)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
(四)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五)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第五十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及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0情节严重的,暂扣个月以上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13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1第五十一条(对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5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2005928第四篇辽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1招投标专项整治三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和相关人员从业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紧盯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着力“”健全机制,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着重整治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监管不力、职责不清、围标串标、评审流于形式、专家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增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监管严格、行业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涉及的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
(二)整治重点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问题;
1.()服务意识不强、违背市场规则等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1招标人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
2.规避招标的行为;1“”()履行报批程序不严格或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问题;()采取量身定做等违规形式编制招标文件,或2评标专家3“”()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
1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1法评标的行为;2()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3
(一)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运行平台的拆分和市场化改革工作全面实现监管平台、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分离按照交易平台市场化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等方
1.式逐步引进第三方社会主体,市场化运营交易平台,形成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交易平台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号)精神,制定招标代
2.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实施招标过程评价,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2018〕457从业人员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
3.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号)精神,加快推进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和执法检查等方-3
[2017]77式,整治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招投标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市场的行为责任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度,实行投标人
2.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人等项目参与人员法定授权、实名管理制度,遏制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规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标准的制定禁止招标文件编制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禁止以不
3.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禁止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的指标不量化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行为规范评标工作,加强评标专家行为管理严格落实评委专家回避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评审留痕和追溯制度,促进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
3.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严厉打击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出现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评审中发表具有明显倾向性言论、宁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年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项目管理电子招标文件》、-5《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勘察设计电子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2019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电子招标文件》;完成电子招投标平台市场化工作,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结合《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启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省、市两级联合开展集中整治,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年优化完善监管平台功能,交易平台平稳运行;招投标市场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有机结合,形成常态化;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典型2020案例发布通报;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总结、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巩固整治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第五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附-7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等法规、规章279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2011第二条79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具体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实施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一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不超过亿元;对二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万平方米,市政基础359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为不超过亿元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人,监督15人员数量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以上监督人员应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46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专业监督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市、州监督机构安装专75%业监督人员不少于人,县(市、区)监督机构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人,实施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不含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21不少于人
(二)市、州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县(市、区)2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市、州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平方15400米、总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10监督工作需要200
(四)市、州监督机构配备计算机台以上,县(市、区)监督机构配备计算机台以上,应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与上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网上互联互通64
(五)配备回弹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激光测距仪、渗漏寻检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开关测试仪等开展监督抽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六)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和日常业务管理及廉政建设管理等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和工作程序,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七)监督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人员根据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级监督工程师、具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的应工作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年以上;
17、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年以上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1015师、结构师、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一种;
210、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5、年龄不超过周岁
(二)二级监督工程师
660、具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的应工作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年以上;
12、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或注册岩土57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资格中的一种;
2、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年龄不超过周岁5
(三)监督员
660、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
15、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年龄不超过周岁5一级监督工程师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工程的监督负责人;二级监督工程师可635担任本专业高度层以下、跨度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各类城市道路、造价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负责人;监督员主要协助一级、二级监督2836工程师工作,也可担任本专业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万元以下的市政基1000础设施工程的监督负责人第九条7300根据受监工程规模和监督工作实际,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5用人员应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第三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文件;
(二)受理工程质量报监,按规定对报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组织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掌握质量状况,交流、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采取责令整改、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受理工程在建期间及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督促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定期分析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
(七)按规定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完成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承担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文件遵守监督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所监工程特点,组织(参与)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工程质量状况;
(四)组织(参与)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按规定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六)完成监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监督人员对所监工程承担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新申请成立监督机构需初次考核,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新申请监督人员资格需初次考核,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第十四条新申请成立监督机构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见附件);新申请监督人员资格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总1站按照第二章有关条件考核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2第十五条对监督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六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在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及实物质量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五)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六)其它有关规定内容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及实物质量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第十八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程序
(一)每一轮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前,省总站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布置考核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成立考核小组
(二)监督机构的验证考核按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市、州考核小组对所属辖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省总站负责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抽查部分县(市、区)监督机构考核情况各监督机构在考核前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见附件),经本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州监督考核小组统一报省总站3
(三)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由各级考核小组负责各考核小组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完成考核工作县4(市、区)监督机构将考核表汇总报至所属的市、州考核小组,由其审核后,连同本级考核情况汇总报省总站,省总站对考核情况审查后确认考核结果
(四)每次考核结果由省总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和人员换发相应证书第十九条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省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其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州监督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其结果上报省总站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工作情况的巡查和抽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监督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及监督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监督工作或取消监督资格等处理措施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也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的,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第二十二条对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整改期间暂停实施质量监督;对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上级监督机构重新考核,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由省总站重新考核,对整改后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监督机构资格,责令重新组建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由省总站通知相关单位暂停其监督工作,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考核中发现业绩突出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进行表彰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不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铁路、冶金、东汽等专业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鄂建号)废止附件
[2008]
9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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