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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的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1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七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3
(五)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掌握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建立完善渔船、船员档案,协助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
(六)落实整改各级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八条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本乡镇(街道)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海上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遇九级以上(含九级)大风,及时向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告船舶动态情况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八)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各类事故统计工作
(十)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员培训的资格审查和组织工作
(十一)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九条村(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5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出海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十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1972执行
(二)服从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加大三修投入,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6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船、船员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第十一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市级一年一议、县(区)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村(社)、公司要根据外海、近海、沿岸不同的生产海域和不同的作业种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第十三条所有渔业船舶应编组生产,编组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公司的组织下实行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应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挑选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风格高、组织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业务技术好的船长担任编组长,编组渔业船舶船长应服从编组长的指挥第十五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乡镇(街道)政府、渔业村(社)、公司的通讯岸台实行一天两次定时开机值班制度根据通讯网络分工,及时向各生产作业单位提供气象、航行通告等安全信息,做好值班和记录工7作,了解各编组渔船的安全生产进出港等动态遇九级(含阵风八九级)以上大风及其它特殊天气时,各级实行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落实各项安全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汇总上报渔船动态24第十六条生产渔船应按要求同岸台、编组长船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络,及时汇报本船动态;渔业运输船出港时,应同岸台保持正常联系,及时汇报本船的装载及动态;对无故不联系的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给予警告、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船长的责任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第十八条渔业船舶编组长应增强责任性,切实做好编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本组渔业船舶的动态并向岸台报告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休闲渔船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航行作业和从事其他休闲活动
(六)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抛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值班了望制度,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七)渔业船舶应做好防台、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严格按照各县(区)抗台预案的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八)推广使用柴油气化灶具,杜绝液化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使用液化气灶具的渔业船舶,应经常检查钢瓶的检验和使用情况,对腐蚀严重或有怀疑的钢瓶,应及时送检渔业船舶一旦发生液化气泄漏,必须保持自然通风,严禁使用明火、电路开关及有可能产生静电的一切器件9
(九)渔业船舶应切实防止硫化氢中毒,应使用除臭消毒剂,船员在下舱作业前,舱室应进行通风,下舱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舱口应有专人值班第四章处理规定第二十条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出海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出海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出海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出海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出海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出海10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渔业捕捞船舶、渔业运销船舶、渔业冷藏船舶、渔业供油船舶、渔业工“”程船、拖轮、养殖船、休闲渔船、渔业公务船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第二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1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xx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第三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第六条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第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年度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人第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
0.05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第十三条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在年度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臵、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的购臵、更新
1.安全教育经费
2.安全技术培训
3.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4.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5.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
6.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第十六条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
1.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
6.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7.“”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
4.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第二十一条总工程师的安全
7.生产职责
8.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
1.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2.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3.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
2.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
5.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
6.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
7.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8.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
10.理方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1.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2.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
13.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第二十三条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1.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2.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3.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4.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5.
6.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7.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1.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2.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4.负责采购(租赁)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上述材料、设备、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且所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其
1.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制定发放和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负责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用品等
2.参加对由其购入(租赁)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3.参加由其购入(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
4.第二十六条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5.负责对本企业所拥有的机电、起重、锅炉、受压容器(气瓶除外)等施工生产设备进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1.负责编制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对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
2.证
3.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4.负责组织对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施工生产设备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参加由于施工生产设备
5.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措施第二十七条人事劳资
6.部门的安全生产职对新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
1.训、考核工作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2.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
3.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4.第二十八条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1.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
2.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3.第二十九条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1.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2.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企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
3.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臵、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
5.“”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6.第三十条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上贯彻落实
1.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纳入计划
2.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专款专用负责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
3.领导其有效运行贯彻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4.组织对项目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并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
5.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6.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参加特殊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
7.及时报告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有
8.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9.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
2.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3.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4.组织并参加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
5.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6.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层的安全意识组织项目积极参加各项现场达标活动
7.发生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8.第三十二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技术
9.负全面责任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
2.况
3.组织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4.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5.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的验收工作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第三十三条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7.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项目经理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检查督促执行
1.负责或参与制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2.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和人员;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方
3.案,并及时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负责组织项目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4.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负责项目安全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5.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6.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第三十四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技术、资金、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亦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中第三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企业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第三十七条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定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臵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臵,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第三十八条如果分包企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进行整改的,总包企业应视情节对分包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企业应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出场并应要求给予总包企业经济赔偿第三十九条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条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重点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通过当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处
1.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
2.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意见
3.当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并做出预防事故的方案
4.设计单位应就上述各方面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等大型起重设备、安全设施的搭设安装及拆卸等,均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开工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第四十四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可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备案
1.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审核后,
2.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总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3.第四十五条凡与所属施工企业有合约关系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商(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其资质等级应与其所分包的工程要求相符各分包商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总包项目部制定的项目总体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制定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并按总包单位分级审批制度审批第四十六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第四十七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第四十八条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第四十九条项目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第五十条一般工程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会同项目经理向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第五十一条项目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向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每天进行施工作业之前必须由工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二条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数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三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四全的动态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气候),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五十四条各类施工现场的围墙、大门、临建和标牌等必须统一执行公司标准及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施工现场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ci准要求的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生活条件、安全防护用具等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必须张挂五图一牌及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臵、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视标记“”第五十六条城市内的施工现场的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场地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为施工作业提供干净、整洁的环境第五十七条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塔吊基础、架料、材料、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按现场平面布臵图放臵,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设臵标识牌第五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及时进行清整,保证工完场清第六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现场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灭火器等)应齐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高层建筑要配臵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臵消防阀门消防管道的主干管直径不小于,并应设加压泵和泵房65mm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生活办公区,并应有明显的分界各区域应设臵导向牌,导向牌应牢固、美观第六十二条施工区域内禁止住人当施工现场暂设用房作为仓库使用时,应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出严格的规定施工区内必须设臵安全通道并设立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第六十三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洞口、临边等必须设盖板或围栏,并应按规定设臵水平安全网在建工程必须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全封闭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上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安全第六十四条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必须检验有关证明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第六十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制度,施工机具用电必须使用标准配电箱,并遵循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的原则配电箱的安装和内部设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有防雨、防砸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十六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的进场验收、临设用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的使用验收等一系列验收制度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无论是租赁的,还是分包企业自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都必须严格验收制度;临设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安全网、井字架、龙门架在搭设完毕后亦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电气安全、机械限位及防坠等安全装臵必须齐全有效,由总包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检查验收后报请
1.当地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总包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2.暂设电气工程,由总包企业的安全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项目分管副经理等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3.普通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和支搭的安全网,由项目分管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进行检查验收
4.、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企业有关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3、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4参加各项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否则验收无效第六十七条各项目部要建立和落实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专人管理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
5.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检修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同时必须检验防护装臵,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搭设安装及拆卸均应按经批准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行第六十九条施工现场内动火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订详细的消防安全措施,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核批准动火作业点要有监护人,并增配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七十条项目部应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运输、存放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押运、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当工程施工中使用或涉及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加强管理,严格入库验收和领用批准手续,并做好使用中安全防护第七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健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jgj59—
993.
0.2表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与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临时用
3.
0.3电组织设计、施工机械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对分包商亦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第七章安全教育第七十二条安全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第七十三条公司劳资人事部门应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记入职工安全教育考核档案,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达到合格者,才能上岗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严格禁止无证上岗100%第七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从而深入了解本企业、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和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第七十五条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在经考核确认其完全掌握后方可全面使用职工转场(从项目调转入项目)、变换工种都要再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a b第七十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章安全检查第七十七条公司在全系统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各项目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揭示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七十八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结合其他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随机巡检;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第七十九条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第八十条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八十一条项目部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第九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十二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险兆性事故),必须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及时、“认真地处理”第八十三条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第八十四条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和虚报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部,并必须于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8第八十五条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12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第八十六条在事故调查中,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第八十八条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在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责任范围与内容的基础上,按年度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应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安全生产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第八十九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1.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的;
2.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九十条物质奖励的资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安全管理罚款中列支符合上述
3.第七十七条第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2第九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处罚或处分未能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保证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未能足额配备相关人员的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施工项目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
2.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3.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构配件生产,造成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
4.安全事故的;
5.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明显缺陷,或没有防护装臵造成事故的;
6.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致使安全技术措施不能落实并导致发
8.生安全事故的;
9.发生安全事故后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导致事态扩大,或事故后不汲取教
10.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1.第九十二条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在元至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可从重处罚
1.100010000行政处分包括警告、撤职、开除
2.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3.第十一章附则本《条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四篇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81508【生效日期】【失效日期】1997-06-16【所属类别】1997-06-16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年月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1997616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第三条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第五条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第七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
(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
(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违章尚未结案;
(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第八条第八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九条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第十条第十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去渤海或海州湾以南渔场作业
(二)港内停泊的渔业船舶,遇到级以上风力时,按下列规定执行12()级以上风力,挂机和木帆渔业船舶禁止出海;5()级以上风力,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15()级以上风力,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2660()级以上风力,所有渔业船舶禁止出海37400海上作业渔业船舶,遇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应风级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48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横浪航行和站死锚;禁止强行拖带航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严禁酒后驾船、开机禁止穿拖鞋作业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或在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渔业船舶在雾、雨、风、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在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必须亲自驾船遇冰冻影响正常航行安全时,应当组织人员破冰除冰,破冰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造、改造、更新渔船,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按标准定额配的一般船员、船长(驾长、机驾长),轮机长(轮机员、司机)、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其他渔业船舶的新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在市、各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长度大于米的渔船舶应当配备对讲机;长度大于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中频无线电装置和卫星导航设备;转口作业渔业船舶必须配备收音机1224和对讲机远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生产,并确定船队队长所有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对讲机,队长船必须配备瓦以上中频无线电装置,随时同陆台和编队渔业船舶保持联系,通报海上情况,并准确掌握本队渔业船舶动向,保证海陆通信畅通50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船主应当为船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年度投保额度不低于每人人民币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当立即向附近船舶20000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必须立即组织救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应当迅速赶到现场,救助遇难人员和船只,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迅速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对因救助遇难船舶、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船舶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记下船名、船号、船位、时间、纠纷原因并保留有关证据,待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扣留绑架对方船员、打架斗殴和扣押或砸坏对方通信、导航设备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从事外海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主权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殊原因,确需停靠邻国(地区)港口的,应当将前往港口、船名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等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通报外事主管部门渔业船舶回国后应当主动办理边防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加强渔业养殖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锚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风景游览区和划定的海水浴场等水域作为养殖区组织指导生产的单位应当在养殖区外围设置明显标志,在重要的航道附近按规定设置灯标,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严禁挤占航道从事养殖、捕捞作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在船体外部标明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超员凡装载量不足一吨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船舶一律不准出港湾作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乡(镇)、渔村可根据养殖生产需要建立群众性看护组织,在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看护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刷写、固定船名号、船籍港标记的,处以警告、元至元罚款;
(二)搭客或装载赶海者,处以元至元罚款;50200
(三)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者,处以元至元罚款;100500
(四)酒后驾船开机者,处以警告、元至元罚款;2002000
(五)收到求救信号,发现遇难船舶,有条件救助而不救助,情节严重的,渔政渔港监5001000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六)因违章作业诱发海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吊销相关证书,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渔政渔港、公安、工商行政、海关等部门依照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征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五篇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分类导航发布日期发布文号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关键字2003-10-08【阅读全文】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年月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200391410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200310810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逐级对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责任追究为措施,形成行政监督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章守法的安全生产运行体系第四条对有关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也应当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进行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使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会议决定,认真落实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条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实际,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通报制度、领导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患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制度第十一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包括重大节日)对本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成立由相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有条件的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检查过程和结果要有文字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患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每个月要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于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事故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督查、考核中,对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存在安全患的企业,应及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整改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上报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事故单位落实整改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促进行业安全自律、安全评价组织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其积极参与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评估,为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业务第三章考核与行政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依据年初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考核下级人民政府(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法规文书、文字材料等资料;
(三)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四)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绩内容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号令的规定条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302114过、降级、撤职)发生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个月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3执行200312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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