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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转载标签2007-05-24172847读书心得网上摘抄广义上的滥用职权其实也包括了超越职权,但狭义上的滥用职权不包括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外行使权力;而滥用职权并没有超越法1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而只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了权力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广义上)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2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超越地域范围这是指同类行政机关在其地域管辖之外行使了认为是自己有权行3使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1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如发生在甲县的治安案件应由甲县处理,如果乙县公安局处理了甲县的治安案件,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行政部门根据委托办理不属于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超越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分两种情况下级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超越了法定处罚幅度2
①)超越了业务范围这是不同类行政机关之间常见的超越职权形式如公安机关在
②执法过程中实施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超越职权3)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特殊表现形式如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行使了应当由法院行使的强制执行权,属超越职4权)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又一特殊表现形式之一实践中主要有这几种情5况国家工作人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未正式任命行政职务以前或被免除职务后实施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担任了国家的行政职务,与国家构成了
①行政职务关系在任免前或免除后就不具有这种行政职务关系如若行使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没有取得行政机关资格的组织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根据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成立,必须要有法定依据,而且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如果行政机关的
②主体资格尚未合法取得或正在筹备当中,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即属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资格部分转移或丧失后,仍以原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已丧失的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
③以行政机关内部科、室等职能机构名义直接对外部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为了承担起行政管理职责和权限,在各行政机
④关内部设立了一些职能机构,这些内部职能机构不算机关法人,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行使分管的职权,没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职权属超越职权有
⑤些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一些派出机构,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但是有些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某种行政职权,如果以自己名义行使某种不属于自己的行政职权,即属超越职权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行使了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外的职权法定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
⑥行政职权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是事业单位,但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食品卫生等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如果在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外行使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第二篇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显失公正的异同目前,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对什么是滥用职权争论较大,有些学者参考国外情况列举了很多滥用职权的表现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统一滥用职权在理论上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较准确地把握滥用职权的表现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滥用职权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构成行政滥用职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行政机关实施了属于其权力范围内的职权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权力,应当是自己的权力如果行使的权力不在其范围内,则构成超越职权而非滥用职权1有实施行为的主题资格是滥用职权的第一个条件,这是与超越职权的最大不同之处、行政机关实施了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仅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的意图,而客观上并未实施任何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并且这时的行为在形式上应当2符合行政行为的过程要件,否则,一般应分别依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第项、第541项、第项、第项加以撤销,而不以滥用职权论行政机关实施了表面上合法的行政行为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又一条件
234、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为其实3施行政管理提供方便和条件当然,就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而言,其目的自然有所不同,但这些不同应当是在符合上述根本目的的前提下的个体差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就应当符合这些目的,真正将权力用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而不能出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自己的利益来行使权力,诸如以权谋私,刁难、报复被管理者等,都是不正当行使权力,因此,滥用职权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总之,行政机关出于违反法律宗旨的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符合其职责范围的权力,就构成了滥用职权其本质特征是主观违法,不正当地行使权力笔者认为,把握滥用职权,应注意其与超越职权的不同两者的不同可以概括如下、两者的主观条件不同,滥用职权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政机关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宗旨,而积极实施该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超越职权则既可能出于故意,如行1政机关明知没有某项职权,却仍行使该项权力,也可能出于过失,如对自己的职权理解不清或发生误会等、行为的外部表现形态不同滥用职权的行为表面上是符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而超越职权是不符合行政行为构成要2件的,即权限不合法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紧密相连而又有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均在法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没有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是就行政的动机和目的的角度来界定的,即滥用职权是违背法律宗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滥用职权是违法行政行为,因而应当撤销,而显失公正是从行为的结果上指明行为的危害性因此,如果行政机关违背法律宗旨,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其结果可能是显失公正因而滥用职权是造成显失公正的重要原因当然,除了滥用职权以外,造成显失公正的原因还有很多,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应当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判决撤销呢还是应当根据该条第项进行变更笔者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就应当判542决撤销因为从根本上说,滥用职权是违法的,人民法院的变更实际是在肯定行政处4罚合法的前提下,对其明显的不适当、不公正给予校正的行为笔者认为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主观状态不同滥用职权必须要有故意构成,即行政机关故意违背法律宗旨实施行为而显失公正行为只能由过失造成,即行政机关在主观上没有违背法律宗旨和目的,而只是处罚幅度理解不够准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诸如未能全面掌握案情等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当然两者的法律性质也截然不同,滥用职权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则是合法的明显不当的行为但是,如果显失公正是由滥用职权造成的,则是违法行为第三篇论行政滥用职权龙源期刊网论行政滥用职权http//.cn作者陈筱筱来源《法制博览》年第期【摘要】201212滥用职权作为行政行为撤销标准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适用的瓶颈,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的定位不科学对于滥用职权“”“”的审查应秉持一种客观的立场,从目的、手段等诸因素出发进行判断“”“”【关键词】行政滥用职权;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一、两则公报案例引发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期和年第期分别登载了如下两则典型案例,其一为张晓华诉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其二为黄梅1994419961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诉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行政上诉案
[1]两个案件的相关事实大致相同,即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为名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财
[2]产自由,然而法院对上述事实却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对于案例,初审的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磐安县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限制原告张晓华的1人身自由,扣押其财产,侵犯了张晓华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目规定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据此撤销了被告的行政行为;而案例二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鄂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中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4„‟”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9944
(二)项第目即滥用职权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相同的案件事实为何法院适用了不同的撤销标准,导致滥用职权撤销标准适用混乱的原因又是什么5“”
二、滥用职权标准适用混乱的原因解析笔者认为滥用职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应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确立的整个司法审查体系存在立法缺陷首先,各撤销标准之间缺乏内在逻辑上的连贯性,相互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法院对某个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往往是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及程序问题那么相对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个撤销标准,证据不足属于事实问题,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属于法律问题,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问题,5而剩下的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又属于哪个范畴且在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三个审查标准可以周延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标准和超越职权标准就可能被前三个撤销标准所涵盖,而不是与之相并列其次,重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处于虚置状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确立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就是说我国的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只存在于行政处罚领域该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只重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合理性审查则往往将其忽略而属于合理性审查范畴的滥用职权标准自然也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三、滥用职权标准的判断“”理论上对于滥用职权的判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滥用职权的判断应采用主观标准正如有学者指出,行政滥用职权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错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对滥用职权的判断应采用客观标准,也就是说滥用职权的判断可以不问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在客观上看来武断专横,同等情
[3]“”况不同等对待,应该考虑的因素没有考虑,就可以判定滥用职权“笔者认为在整个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还未修正前,如果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在实践中”
[4]会陷入相对困境首先,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滥用一词本身就带有浓重的主观否定评价色彩,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对此否定不会欣然接受,甚至常常会产生抵触情绪,这对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会产生一定影响其次,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角度而言,如果仅在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时才构成滥用职权,那么当行政机关主观上并不存在滥用的非法意图,但客观上却产生了侵害相对人的结果,此时行政相对人要想得到有效救“”济则存在困难因为按照主观判断标准,由于行政机关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为之,那么就不构成滥用职权,即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也无法以滥用职权为由将其予以撤销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能有两个选择第一,法官可以放弃滥用职权的“”审查路径转而适用其他撤销标准,且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也倾向于此种做法而“”这种选择所产生的问题就是滥用职权标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很少得到适用,往往被束之高阁,即使适用也与其他撤销标准相混淆第二,如果是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官就可以以显失公正为由做出变更判决而该选择的缺陷在于它的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由此可以看出对滥用职权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审判风险从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理念看,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乃是行政诉“”讼核心价值撤销标准作为行政诉讼重要的制度设计自然也应充分体现这种价值精神主观标准的选择显然无法适应这一点因此对滥用职权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才更为妥当“”而具体来说,如何判断滥用职权,其判断要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否违反法定目的;()其结果是否显失公正;()所采取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则;()“”1是否能够平等对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综合考量行政机关的具体234行政行为是否涉及滥用职权,而其主观上是否故意则可以在所不问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z].最高人民法院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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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第四篇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
[4].[m].2003213-
214.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人民内心深处的疙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有了新的认识由于人们的思..想与快节奏的经济发展有时会发生新的冲突,所以新矛盾、新问题也就会很自然地表现出来,加之人们的思想受社会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一些人便利用手中权利为个人谋取私利,致使渎职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有的人为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从近两年我市查办的起渎职案件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占渎职案件的为了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36任感,积极同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学习了解渎职犯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70%罪与玩忽职守罪是十分必要的所谓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渎职的犯罪,该罪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凡是有社会的存在,公共权力也就会随之产生,而公共权力设立的目的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所以,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恪尽职守,正确履行职责,对社会、工作和生活秩序都将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当这种影响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时,行为人就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这种犯罪不仅严“”重影响妨碍着国家机关正常手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威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失因而,我国刑法史上和外国的各国刑法典中都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者应负的刑事责任为了能使触犯该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较公正的法律治裁,达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例如《刑法》修订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泊玩饭职守罪,明显存在着行为人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以修订前《刑法》第条来立案查处,显然是不妥的但是,为了适应与上述行为作斗争的需要,实践中都比187照、依照玩忽职守罪来处理,从而使玩忽职守罪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口袋罪,造“1成对玩忽职守犯罪在执法尺度的掌握上千差万别”“”“”从办案实践中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特征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二者的相同之处一是主体,均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三是都必须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后果这种损失的;;后果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就不能认定其有罪,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办案中认定行为人造成《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的结果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的案件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因素“”如何区分他们的责任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是否有重大损失和《刑法》处罚标准这一后果“其二者的不同之处是”“”
一、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违背的职权内容,且危害后果有有一定预见,但出于某种动机而对此放任不管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一种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对其在职务上的过失,及构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已预见因侥幸可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后果
二、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是作为的形式,即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构成滥用职权这一罪名时,必须是有一定的权力,而在实施行为时滥用这种权力与危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在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也有不作为的两种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通常表现工作马马虎虎,极端不负责任,对该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致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五篇滥用职权辩护词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贿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辩护人将针对被告人涉嫌受贿罪进行有罪辩护,对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无罪辩护
一、受贿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对范元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出异议(劳务和技术付出)8000
二、滥用职权起诉书认定因为被告人在任某镇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期间,违反《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等规定,同意某村将公房冒充村民私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造成的损失余万元,同时因虚假拆迁补偿安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将分别从职责、行为、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果关系四个300方面进行辩护
(一)职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明确的职责年,我们某市制订了《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实12005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滨江新城该次拆迁的依据也是这两个文件,关于这一点,被告人和证人的笔录中多次反映根据办法的规定,某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规定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规划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为了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某镇于年月发文(号)成立了某镇建设指挥部,被告人任常务副总指1挥,同时于年月日发文(号)就协同做好滨江新城建设拆迁工作提出要05320求主要体现在第一大点的第
055824、小点上其中一()、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拆迁过程的相关工作指挥部将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121动工作一()、指挥部负责将拆迁任务分解到各条线,机关各部门各条线的拆迁工作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2告人指导某村其实这条要求明确了建设拆迁指挥部和被告人的职责,即指挥部的职责是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而被告人的职责是对条线拆迁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导某村拆迁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负总责还是指导某村拆迁,被告人的职责必须限定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这条政府文的范围内,而对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文件“明确由某市建设局负责”
40、其次,根据年月日,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市滨江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委托协议书22005510首先这份协议书是一份民事合同,不是行政授权规定被告人属于从镇机关抽调到拆迁指挥部脱产从事拆迁工作而作为乙方的某镇政府的责任是、负责做好被拆迁户全过程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拆迁、按时结束
1、负责做好安置区建设及乙方其他工程建设工程中的群众工作,及时调处工程建设2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负责做好货币补偿费的发放,双方共商安置方案的制定,安置房的订购及分配工作
3、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首先,这份协议书是一份民事合同,不是行政授权这份协议书由三方签字,该份协3议主要规定了甲乙双方,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责任,而丙方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的职责只有一条,负责本协议的监督、执行,确保履约到位需要注意的是,监督和执行的是本协议,而不是整个拆迁过程,至于被告人及拆迁指挥部为何会被牵扯其中,辩护人刚才提问时,被告人已经做了回答综合以上三点,结合辩护人对被告人的提问,辩护人认为所谓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的职责主要就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搭建一个平台,协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推进拆迁工作的开展,而不是监督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鉴别协议的真假而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具体如何分工,并没有任何规定,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不具备成立滥用职权罪应当有的任何职责
(二)行为、被告人为何会同意弄两三户在辩护人刚才的发问中,被告人已经做了回答,即被告人认为其并没有权利私下1向姚、施表这个态,鉴于村里两个主要领导一大早就到我家请示,而且我的驾驶员又3已经到我家接我去开会,所以我就随口说了弄两到三户,虽然是随口说的,但是我心里是有底的,因为一个不违反政策,另外我事先也向总指挥请示过这个事情,另外,仅凭他们两个也无法完成公房定私房户这个事情、关于被告人表态同意了几户,又实际知道几户被告人多份笔录及证人笔录反映2-3到某村村长姚和支书施曾两次为某村公房顶私房的事情向其请示过,第一次是在2年月,当时被告人没有同意,但是事后即向领导汇报第二次是在年月中旬,当姚和施在被告人家里向其请示时,被告人表态同意弄两三户,补贴补200552005贴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仅有这一行为至于某村村干之间如何计议,如何实施,6如何在现有公房之外虚构其他公房,如何将现有公房的面积增大,如何冒充拆迁户签字,如何卖房等一系列活动,某村村干既没有向被告人请示,也没有向被告人汇报而且直到事发后,年月镇纪委介入调查时,某村村干也只肯承认弄了户,订了套安置房他们之所以没有请示和汇报,其根本原因是他们明知其行为200686一旦被被告人知道,一定会被制止
11、关于被告人有无在假协议上签字盖章证人姚、陈在证言中反映,被告人曾亲手在份假协议上盖3章并签字关于这一情节,首先被告人从未在笔录中承认过,其次,刚才在庭审8中,经过被告人辨认,所有印章后的代字都不是他的笔迹,而且不需要鉴定就可以看4出,手写的那个代字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这几份假协议可以直接推翻姚、陈二人的证言,并印证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并且从姚和陈两人笔录关于这一情节惊人的相似度,可以看出,事发后,某村村干进行过串供,而串供的目的就是将莫须有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借以隐瞒、推卸自己的责任因此,辩护人严重质疑此二人证言的可信度,也请求法庭采信证据时,予以考虑第三,辩护人找到滨江办事处会计陆询问了当时拆迁协议的盖章情况,也印证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公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4根据政府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拆除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五40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重置价、房屋区位补偿款等组成根据某市建设局号文件规定,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如公益事业性用房等的评估原则上参照住宅用房的计算方式确定也就是说,村里的公房应当按照住30宅房的标准计算拆迁补偿价格,即应当由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款、拆迁奖等组成至于为何会出现公房不能拿区位价和拆迁奖这种论调,刚才辩护人在提问时,被告人已做了回答综上,辩护人认为,某村村干在年、月份就已经计议以公房顶私房,并以村里开支大为由,向被告人请示以公房顶52005私房被告人在考虑到严格按照号文的情况下,公房是可以拿区位价和拆迁奖的45情况下,就同意某村搞户,补贴补贴村里的拆迁开支而事实上,某村干并没有40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搞户,而是按照购房户的数量来虚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2-3一次就弄了户,后来又弄了户,并且在镇纪检介入调查时,也妄图欺骗镇纪检,2-3只承认弄了套公房顶私房得到的钱也没有用来补贴村里拆迁开支,而是用于了58农民健身中心和绿化等村里公益设施建设,可以说是完全违背了被告人的要求从6事前预谋,到事中的操作,再到事后的串供,某村村干就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以向领导请示为名,弄虚作假为村里谋取利益,被告人也是在政府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很谨慎地同意了户,并无任何滥用职权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同意之前向领导请示过,也就是说这是这一行为是一个经过领导层讨论一致的合法的组2-3织行为,而非个人的行为
(三)损失的计算和社会影响、损失的计算起诉书中并没有明确损失的具体数额,而是分两个部分表述了事实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损失1首先,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先后有两个规定,一个是年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简称年立案标准),一19999个是年199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简称年立案标200512准),年立案标准附则第六条最后一款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62005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05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办理根据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时间在年月左右,对照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适用年立案标准对被告人更加有利而年立案标准中仅规定了直接损失,20055而没有规定间接损失19991999其次,两个规定中对直接经济损失都有一致的定义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本案中,被告人仅仅是同意以“”两到三户公房顶私房,没有造成造成财产毁损和实际价值的减少第三,某村公房顶私房所得到的补偿款,没有被任何私人贪污或挪用,而是投入到了某村的基础建设或者存放于某村的账上第四,退一步讲,即使要计算损失,被告人也只需要对其同意的两到三户公房顶私房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而对于某村村干虚增公房面积、虚设公房骗取补偿款及违规使用补偿款造成的损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两到三户公房顶私房造成了多少直接损失,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里没7有任何反应,辩护人认为没有损失第五,该案于年月立案,而被告人在年月,就将万元拆迁补偿款从某村划到了滨江建设指挥部,并扣留了部分安置房的钥匙,防止了损失的扩大200982006626如果说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失,那么应当扣减这万元第六,分析本案中另外几个相关的主体有无损失,首先是购房户,安置房是不能买卖26的,购房户本身有过错另外,购房户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年底,某村已经将这部分购房款连本带息还给了购房户其次是滨江公司和滨江办事处有无损2008失首先,滨江公司拿出的安置房的钥匙,早在年,镇纪委接入后,被告人就及时扣留,并陆续发换给了滨江公司其次,根据案卷材料中某居委会年232006月分别向王市长和滨江办事处提出的关于在滨江新城一期拆迁中协调相关补偿2008的请求,及某镇年月日关于对原某村户购房户集访一事进行调查11处理的情况报告,滨江新区办事处和滨江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支付给某村万元和2008121823万元,这是一个正常的结算程序至于某镇划给某村的万元,辩护人105认为,某村隶属于某镇,某镇划款给某村可能有各种原因,但是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
183124.7601里并没有证明这笔钱与某村的损失有关同时,辩护人认为,即某村弄虚作假所得的资金本来只涉及到购房户和滨江投资开发公司这两个主体,如果要有损失也只涉及到某村、滨江投资开发公司和购房户,虹新城就拆迁补偿8这个问题上与滨江新城办事处(滨江办事处仅仅是代替滨江公司和某村结算,所有资金均由公司拨到办事处)和某镇并无实质意义上资金上的往来即使是因为有群众上访,而需要解决矛盾,也应当由某村来偿还,某村虽然没有足够的现金,但是其拥有多间沿街旺铺,从年事发到年三年间,某村仅用租金及转让房子产权的形式即可偿还所有购房款及其他款项,并且在陈在笔录中反映,直到年20062009月,某村账上还有元,但是某村的新任村干一直没有任何行动,反而在20073明知账上款项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挪作他用,之后向上级政府打报告要钱而政府
1101082.5为了缓解矛盾,协调资金解决了矛盾,却把这部分资金作为损失算在当事人头上不管在情礼上都说不通辩护人认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某村新任村干负责、恶劣社会影响2首先有没有恶劣社会影响关于恶劣社会影响,卷宗有三份证据,一份是某村现任支书朱某的证言,一份是某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一份是王市长主持协调会议时的会议纪要根据朱某反映,年、
2008、月上访者闹得比较凶,上访者有时有数十人,为此我们村里多次报警,当时越8江派出所也多次出警解决的我们在卷宗中只看到某市公安局越江派出所910月日时分和月日时分出具的两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并且处警经过及结果栏内也并没有上访户人数和过激行为的反映,而且在一个91021153510221000村民自治组织门口闹事不要说恶劣社会影响,连社会影响也算不上每年市政府和公检法都有人上访,严重的堵住大门,妨碍这些部门正常工作,也没有看到有人因此被追究渎职罪此外辩护人手里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朱某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差,其提供的证言可信度不高,请求法庭采信证据时,予以考虑这份会议纪要非常清楚,整个会议记录中,所有人都同意朱某但任某村支部书记,而仅有被告人持反对意见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不言自明,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从年案发后至今,某村不但未有任何弥补损失的行为,反而用掉了非法所得资金,在为自己捞取政绩的2006同时放任矛盾激化,最终导致购房户既拿不到房又拿不到购房款而上访第二,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该报告反映一个购房户代表到检察机关控申科反映情况首先该报告本身也确认这件事不属于检察院接访的范围,但是检察机关处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表示将与市委分管领导进行专题研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科本身就有接待群众来访的职责,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到控申科反映一个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情况就认定为恶劣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是不能成立的第三,王市长主持协调会议时的会议纪要,首先该份记录没有盖提取单位公章,因此不证明力此外,该纪要只能反映由王市长主持协调会议讨论某村非法销售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不能反映和被告人有何关系因为被告人从未同意某村可以非法销售拆迁安置房10
四、因果关系滥用职权是结果犯,结果犯需要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假设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都成立,那么和被告人的行为有何因果关系呢是不是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的呢被告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就是向某村村干表态同意以公房顶私房弄两到三户,补偿补偿首先这个表态没有任何职责依据,不再赘述即使这个表态有职责依据,这个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某村可以弄两三套公房顶私房,因为,根据要求,首先要由评估公司做报告,此外拆迁工作小组组长要签字,然后指挥部派下去的工作联络员即后来的审、核人员要签字,此外还需要多个部门审核并加盖多个公章,这一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反映得很清楚至于村干超越被告人的表态,虚构公房面积和虚设公房数量,以及后来私买安置房,完全是村干的行为,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正是这些介入因素导致了所谓的损失年镇纪检介入后,某村村干2006在明知账上款项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不但未有任何弥补损失的行为,反而挥霍了部分非法所得资金,甚至在年月,检察院介入调查后,某村账上余额元也继续被其挪作他用,从而放纵矛盾激化,最终导致购房户既拿不到20073房又拿不到购房款而上访有观点认为,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村干就不会弄
1101082.5这么多户,所以被告人就必须对村干所有的户负责辩护人认为这种用结论倒推前提观点是错误的,且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村干是如何想的,谁也不知道,如1113果被告人不同意,他们会不会弄,会不会就弄少一点,没有人知道但是从其事前计议,到寻找多名购房户等一些列行为可以看出,其根本从一开始就是有预谋的,不管被告人是不是同意,还是仅仅同意一户,他们的行为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其次,这个观点否认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如果该观点成立,那么是不是说,甲唆使乙去打丙两拳,结果乙将丙打死,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叫乙挪用万公款,结果乙在没有告知甲的情况下,挪用了万元,甲也需要对这万元100负责呢这明显是违背法律常识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导致所谓损10001000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受某村村干的蒙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了同意以公房顶私房的表态,其并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没有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请求法庭认定被告人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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