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这三者既密不可分,又有所区别笔者就这三个问题分别谈一点认识
(一)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社会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有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目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创收任务这些观念和做法都是不能正确认识司法的位置的结果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去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法官队伍从大众化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这为法官居中裁判,让法官的角色归位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树立司法独立的理念关于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司法独立原则更多依赖于法院外部,因而树立独立的司法理念比较困难但作为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忠实地适用宪法和法律,要受司法职业道德自律约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三)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一理念目前已深深印入到每一个法官的脑海之中,但是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首先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树立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尽快树立起顺应法治时代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二是法官应当成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最先接受者和实践者,在努力完成司法理念转变的同时,也必须完成个人品格上的飞跃如果一名法官只懂得司法理论,但个人品格存在缺陷,也终难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完成司法使命三是继续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