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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第二篇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
(一)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
(二)经鉴定遭到过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
(三)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
(四)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生成该证据之际计算机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五)普通的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
(六)对于计算机存储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出现实质性差错的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第三篇证据标准证据属性相关性客观性(形式内容)合法性(主体形式收集程序收集”方法与提取手段)司法证明的特点规范性对抗性时效性相对性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证明对象;刑事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民事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争议发生过程的事
①②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实施有关外国的法律法律事实行政与被诉行
③①②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的
③④①事实
②③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1“”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12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3()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是由刑法规定的,包括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就是对上述基本事实器据顶性2“”证明作用的证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优势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12当结合案情证据,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缺陷“”()将证明标准定格为案件事实清楚而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哪一种事实清楚导致我国证据法学界德传统观点将证明的目的客观真实误作为证明的标准的性质,认1“”“”“”为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的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证()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相同的证明标准然而他们的性质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不同,关涉的公民、法人的种类和层次不同,进而决定2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清楚程度的要求也应当有着区别实行一元化证明标准是将证明标准的性质定位为客观真实的必然结果一元化证明标准既不科学又不合理改革方向()应当区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将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将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为优势证据()在1刑事诉讼“”“”2中,应将构建层次性的证明标准,即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而设置从低到高的证明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种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方承担说服性证明责任时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34可以表述为优势证据举证责任的承担“”刑事()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12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其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对于巨额财产来源3不明罪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4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巨大差额的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民事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例外情形()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1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定的免责事由2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4人或者管理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5的侵权诉讼,由生产者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6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7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8行政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例外的情形是()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但是被告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举证;1()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当证明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举证;2()应当由原告举证的其他情形3第四篇电子证据的鉴定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4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
[1]“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
[2]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问题的提出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1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netthreatanalyzer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网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slack过的交流、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e-mail internet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网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
[3]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网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而在本来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侦自鉴等乱象丛生的司法鉴定领域,法律规范的缺失更易使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综上,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困境,使得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紧张关系更趋恶劣,因而也更具分析和解决的迫切性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证据制度电子证据应具有任何证据应具备的证据特征或法律特征,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前2者指电子证据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后者指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从司法鉴定的角度看,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予以确认的电子证据的证据特征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易删改性一方面,电子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必须借助一定的
2.1设备或软件才能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了解信息内容及判断真伪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正常活动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存储、删改或传输,与非法活动或故意破坏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存储、删改或传输形成的电磁痕迹基;本相同,非经专门技术或软件不能区分,故通过司法鉴定分析和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诉讼活动至关重要在技术设备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采取正面确认的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定例如,年被告人杨某被控了一名岁女孩依据杨某的户籍登记和杨某本人供述,杨某出生于年月,案发时年满周岁,依据《刑法》规xx xx8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杨某的户籍登记有19931114误,杨某实际出生日期为年月,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以及杨某出生时缴纳计划外生育罚款的收据等证据材料为了查清杨某的真实年199411龄,办案人员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调查该司法鉴定中心运用先进的克隆技术以及解密技术,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运用解码技术对系--统解密,分析对照所得数据,发现了杨某的出生日期年月是在年月变更的这一重要事实,法院因此认定杨某在犯罪时已年满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199411xx11任14在技术设备难以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作出鉴别时,可以采用侧面推定的方法
[4]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和删改依赖特定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在特定的虚拟电子信息环境中进行,因此,可以从电子证据生成、存储和删改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系统的可靠性来推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由于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和易删改性,从正面证明其未做删改或未被非法使用等常常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行的,而从技术上讲,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等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足以推定其可靠性,除非另有相反证据推翻推定也就是说,除了直接鉴定电子证据本身,司法鉴定人还可以通过鉴定电子证据生成、传输和”
[5]存储的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的可靠性来鉴别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2.2一般来说,传统证据的完整性是比较明显的,不需要以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但是,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删改电子证据其实是删改电子证据的电磁痕迹,这是肉眼或显微镜等观察仪器所难以察觉的实践中,很多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其常常会被人为地破坏存储介质或被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因此,对电子数据常常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信息,还原数据原始状态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同样有正面确认和侧面推断两种方法正面确认,是指直接以科技方法或专门软件分析、鉴别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例如,年,某市曾发生假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电脑进行了拆解,看上去所有的犯罪xx证据都已荡然无存司法鉴定专家利用特有的数据恢复技术,从计算机硬盘中找到了包含伪造票据字符串的数据模块,成为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侧面推断,则是通过分析和鉴别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的完整性推断电子证据的完整
[6]性例如,加拿大《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条规定,当某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使不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但其19985不正常运作的实施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并且没有其他理由对该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该电子记录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在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没有特殊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
2.3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所涉及该《意见》第三部分第条第--项规定检察人员和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的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35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和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此外,电子证据和其他传统证据一样,适用于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和相关证据法规,非法电子证据是()通过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通过非法手段,如非法搜查、扣押或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方法1获得的电子证据()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通过非核证程序获取的电子;2证据;3;4对于前两种非法电子证据,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进行自由裁量对于后两种情况,则需要信息技术专家通过专门技术和方法予以确认,帮助法官判断电子证;据是否通过非法软件或非核证程序获龋换言之,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别获取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及使用的软件或程序是否合法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鉴定人的技术水3平和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息息相关同时,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较强,其可靠性和公正性更容易受到质疑,或难以为外行人所理解因此更需要通过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3.1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xx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未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有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统一性较弱;有鉴于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必须与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同步,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规范性对此,一方面,可以在省一级设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中心,独立于公、检、法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接受资格审查和注册另一方面,还应该考虑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有别于肉眼观察、理化分析、;显微鉴别等传统的物证鉴定技术、方法,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构的准入规则、执业资质作出独立规定,重点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的检测、鉴别设备和软件的多样性和先进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司法鉴定经验等进行规制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管理体制对于司法鉴定人资格,我国采取的是鉴定人职业资格庭前确认制,但并未建立专门
3.2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也未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资格做出特殊规定,使法庭在选择信息技术专家和审查其资格等方面无法可依,影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鉴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特性,法律规范应当对此做出特别规定,给予特别管理在授予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资格或法庭遴选电子证据专家证人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候选人是否拥有信息技术专业的学习经历、学历程度以及从业经历()候选人是否从事全职信息技术相关工作,或所在部门、行业具1有的专业程度如何()候选人是否具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经历以及其经验的丰富;2程度()候选人是否熟悉信息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标准、行业技术规范以及熟悉;3的程度()候选人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条件,如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电子;4证据的分析、鉴别活动是否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方式在法庭上解释司法鉴定的;5过程及其结论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与其他鉴定人一样,接受统一的等级、名册编;制和公告管理考虑到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在审查和编制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时,可以适当缩短审查和注册周期,以便及时吐故纳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诉讼制度在很多情况下,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并不总是能达到明白无误或无可置疑的程度,4科技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常常使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纳入诉讼的轨道,在理性对抗和公平交涉的诉讼活动内接受审查,发挥出帮助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诉讼纠纷的作用这便是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鉴定申请和决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4.1在我国,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均享有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而当事人只能在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考虑到我国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控辩双方诉讼武装悬殊的现实,可以保留职权部门依职权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但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对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予以限制,如建立告知制度、完善救济程序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建立备鉴制度,即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保留检材,不能耗尽或销毁在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方面,借鉴英国警察局长协会和电子数据证据国际组织的立法经验,应明确规定受聘于职能部门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做到-()任何处理行为均不可更改被检验介质上的数据()如果不得不访问原始介质,访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对证据1;2处理的全过程要详细记录独立的第三方根据记录应能重复检验过程并获得相同结;3果()案件侦办负责人有责任确保相关法律和以上原则在证据处理全过程中被认真遵守当然,与此同时,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4独立的申请鉴定的权利,以体现司法鉴定程序的诉讼性和公正性
[7]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质证程序由于我国法律未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合法性采取的是书
4.2面、间接的审查方式,这种质证方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直接冲突,其也是导致司法鉴定结论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本身的可靠性有待于审查和甄别正如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是探究案件事实最好的方法,鉴定人出庭解释、说明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的依据等,由控辩双方予以质询,同样是确认司法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有效方法对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法官或控辩双方当事人对电子信息技术一般了解不多,只能借助专业人士解决专门问题,但是,专业人士的技术水平、职业操守和诉讼立场等是否可靠、是否能公正、公平地实施鉴定活动需要在诉讼中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双方质证有助于发挥诉讼程序吸收不满的作用,使承受不利结果的一方因权利的充分行使而失去对抗的动因,从而发挥帮助;解决诉讼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作用从一般意义上看,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与司法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它具有独立意义其一,通过平等拥有司法鉴定“启动权或启动申请权、参与和见证司法鉴定实施过程、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辩论和交涉,并据此促使法官采纳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使当事人成为诉讼程序的主体,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和尊重其二,通过司法鉴定诉讼程序吸收不满,使当事人特别是承受不利诉讼结果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和;诉讼结论产生信任和尊重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程序、结论”
[8]以及结论的依据等做出解释和说明控辩双方均有权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以及得出结论的依据进行交叉询问;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是指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赋予当事人申
4.3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既是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有助于增强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充分发现案件事实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对于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重新鉴定过于随意或申请重新鉴定限于反复拉锯状态,体现出诉讼程序控制功能的低下在这一方面,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重新界定重新鉴定的决定主体如果赋予当事人自行重新鉴定的权利,可能会使重复鉴定的现象更为普遍,而且在由控诉1方占绝对优势的审前程序中,即便法律赋予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实现,因此,可以保留公、检、法等职能部门依职权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在此框架下健全和完善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来弥补控辩双方在决定权上的不平等()重新鉴定的条件实践中,决定或申请重新鉴定常常使用的理由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2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人徇私枉法或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检材虚假或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结论有矛盾或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与其他重要证据相矛盾,等等对此,法律应针对上述常见问题对重新鉴定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即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公、检、法部门可以决定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程序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规定较为抽象,不具可操作性在司法鉴定改革中,法;3律应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做出细致规定具体包括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在日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对侦查机5;关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日内对当5事人的申请进行复议,并做出答复55第五篇电子证据认证案例电子证据相关案例案情年月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2003719自主版权的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套,在安装后年之内1最少为甲公司提供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items
20001.011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万元如果在年之内,乙公司5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万元并支501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5统年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200410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4样品不符合要求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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