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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
(一)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
(二)经鉴定遭到过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
(三)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
(四)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生成该证据之际计算机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五)普通的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
(六)对于计算机存储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出现实质性差错的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第二篇证据合法性证据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
1.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
2.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
3.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4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篇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第四篇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何健;
一、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证据为首要前提,证据的采信与否,决定着被告人行为的法律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与之都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司法机关据此科以相对应的刑罚故此证据决定着被告人的定罪,刑典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仅仅只有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及刑罚,而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无法提起诉讼,审判机关无法予以审理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主要工作是侦查、搜集证据、审查证据、通过采信证据确认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三个特征首先,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其中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
一、刑事诉讼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第
二、刑事诉讼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各种物品、物质痕迹和反映现象;第三,刑事诉讼证据是不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其次,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任何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同刑事案件有客观联系,对案情有实际证明作用的事实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体现的是客观实在的一面,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体现是与案件联系的一面最后,证据的法律性,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任何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经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的法律性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和认定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的;
三、刑事诉讼必须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刑事诉讼证据只要具备客观性及关联性,是否以忽视法律性,此为证据研究界争议最多的一个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肯定说和否定说但就诉讼证据的本质而言,证据的法律性应当是肯定的第一,诉讼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和各种43“证据第二,诉讼证据是有特定概念、特定意义的,要受诉讼程序和证据法规范的制约在诉讼程序以外不存在诉讼证据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不是人为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是我国的证据法规范所要求和赋予的没有法律性就没有诉讼证据
二、外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及法律性刑事证据的概念,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都没有将此问题规定下来但是,各国法学家对刑事证据的概念各有不同论调,争论较大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伦理学家和法学家边沁的观点是凡是使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中证明对象的真实性确信无疑的任何原因,都是证据此论为原因说英国法学家泰勒的“观点是凡是一切法律这方法,除辨论之外,用以证实或反驳司法调查中各项事实”“”之真相者,谓之证据此论为方法说就大陆法系而言,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的观“点是证据者,举证和证据调查之结果也此论为结果说原因说所指证据,只”“”是是的一部分,具有片面性;方法说所指的证据,不是刑事证据,而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结果说所说的证据,是把司法人员举证和审查判断证据之后的证明“”结果认为是证据该说只强调法官内心确信的主观性,而忽视了证据的客观性,不仅“”如此,此三说从根本上忽视了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前苏联刑事诉讼法第一遍〈通“”则〉第五章第条给证据下的定义是调查机关、侦查员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据以判明危害社会行为是否存在和实施,即证明犯罪69“事件是否发生的事实,又包括行为人是否有罪的事实材料,还包括对于正确解决案件有意义的其他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例如被告人自首、立功,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等涉及量刑情节故此,该条款比较全面、科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接近,不仅明确了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更为主要的肯定了证据的法律性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的法律性以上论述并不是说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据没有法律性,对于证据有无法律性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界把刑事证据的法律性称为可采性,也有的称容许采纳性,即凡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才能被采纳为证据可采性论点强化突出了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即便某种事实既是客观存在,又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无可采“”性,该事实就不能被采纳为证据如侦查机关通过诱供、逼供所取得的材料,就不能被采纳为保证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三著名法则、传闻法则传闻法则是指法律规定法庭对传闻证据一般不采用的原则传闻证据形同我国的传来证据,是证人从别人媾得知情况后所作的陈述,或者以书面代替言1词证人不到庭,只提供书面的证言传闻证据一般不被法庭采纳,但法律准许有若干例外,如英国法律规定的自认,死者对家属的陈述等级种情况;、最佳证据法则,又称最优证据法则、主要证据法则是指采用最可靠最真实的证据的规则该法则规定,在有书证原本和副本情况下,有举证责任方必须先提交书2“”“”证原本法庭采证时,只采纳书证原本,而不采纳书证副本;、除外法则除外法则是指法律规定不能把用非法手段收集的口供、物品等采纳为证据的规则3除了上述三条法则以外,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有防止法则防止法则,是指为保证刑事证据的可靠性,法律规定证人作证要宣誓,以此作为保证数量法则,是指某些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相结合而提出来,方认为有证据价值,被法庭所采纳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同样重视,例如,对证人、鉴定人的资格、收集证据的方法、证据形式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衽传闻法则,对传离证据经过法官自由判断后,只要确认它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予以采信最佳证据法则和除外法则,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未作规定,日本实行大陆制相混合而以大陆制为主的证据制度,所以,传闻法则也不被采纳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前苏联,针对刑事证据的法律性称之为许可性,许可性就是法律允许彩,根据〈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证据许可性的法律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69事实;第二,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形式例举为证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嫌疑人的陈述、刑事被告人的陈述、鉴定人的意见、各种物证、侦查笔录和审判笔录、文件
三、我国证据制度演变中的法律性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是由一定社会制度的存在、发展、变化所决定的因此,在不同的阶级社会里,就有不同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原始社会里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法庭、诉讼的出现而出现在历史上存在过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形式证据制度以及近代的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几类证据制度“”虽存在着社会局限性及不科学性,但从中也充分体现出一定的不完善的法律性“”“”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时,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都含盖着证据制度的内容当时司法机关听讼、决狱,“”“”“”“”皆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陈述,并以他们的供词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学,正于五刑即司法官吏审理案件,应当在双方到齐后,用察听“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的真伪,并据以定罪判刑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以外,还要求用其例子证据进行证明,〈周礼〉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质剂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即凡“民众之间发生诉讼,是非曲直,应以邻居来作证;凡因土地疆界涉讼,应以官府的地”“”“”图证明;凡因财物涉讼,应以契约合同为证据来证明;凡因债务问题涉讼,应听取附近知情人的证言不仅如此,在周朝,进行刑、民事诉讼,司法官吏要让当事人对神宣誓,有狱讼者,则使盟诅在雏型的证据体系中,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及采信的法律规定封建王朝的诉讼程序,与奴隶社会相同,同样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分““此时期的诉讼证据主要仍然为被告人的供述,所以有讯囚和刑讯的规定,并以此构成了封建王朝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但是也形成了几项证据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明确规定证据效力和应据此定罪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衽法定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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