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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监察局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监察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和山东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至人或者重伤至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足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391049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事故;其他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100300100第三条市监察局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由于500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五条市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小时内向省监察厅作出报告24各县(市)区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向市监察局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12第六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一)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三)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处分意见;
(四)督促有关部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程序是
(一)确定调查人员;
(二)制定调查方案;
(三)确定调查对象;
(四)调查取证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是
(一)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一般应派名以上人员参加;
(二)在事故直接原因认定后,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定调查2方案;
(三)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原因,以及对有关部门职责、权限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单位和人员;
(四)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对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搜集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取证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调查重大事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协助工作第十条因调查工作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要与安监、煤监、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合作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汇报,并按程序研究确定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之前,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处理意见确定后,应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重大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七)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十四条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意见,由市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安监主管部门批复第十五条省安监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后,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安委会落实处理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故责任人员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市监察局统一办理立案及处理手续;重大事故责任人员不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县(市)区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泄露事故调查情况,不准接受与调查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第十七条对已处理结案的重大事故案件材料,要及时整理,按规定立卷、归档第十八条县(市)区监察机关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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