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通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为了深入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生育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年月日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42936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别按其实际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
(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大足县统计局公6布的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分别按其实际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
(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分别按照6
(一)、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年城镇居民以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为计算基数,农村居民以人均纯收入元为计算基数今后每年以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7578收入为计算基数,分别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公布前,执行上3118年的计算基数
(五)未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元社会抚养费
(六)婚外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3000
(一)、
(二)项规定计算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倍社会抚养费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生委批准而生育的,征收元社会抚养费,未9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2000
(八)凡本县男女双方户籍不一致的,由男女双方所在地的街镇乡按上述标准分别计2000征社会抚养费,并按统计口径进行人口出生申报
(九)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加强征收票据的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社会抚养费清单由县计生委统一管理
(二)社会抚养费票据由街镇乡凭县计生委出具的证明到县财政局领取下一次领取时必须将上一次领取社会抚养费票据的存根全部上交县财政局,同时将上一次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县计生委和县财政局
(三)清单的出具清单必须加盖有大足县计生委印章,街镇乡在按照社会抚养费标准完成征收后,每月日至日到县计生委开出清单交对象户街镇乡自行出具的清单一律无效2025
(四)遗留清单的处理各街镇乡在县计生委领取的原有清单一律交回县计生委统一销毁
三、切实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县计生委,县计生委可委托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县计生委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
(二)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县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县法院要积极指导人口计生部门执法工作,对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理恰当的案件,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擅自改变征收标准、扰乱征收秩序、不使用统一票据者,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计生委要密切配合,从严查处
四、本通知从年月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县计生委负责解释**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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