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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定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
(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
(四)、
(五)、
(六)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时,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六、《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二)、
(四)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八、《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九、《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三)、
(四)项规定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和财物的来源和数量,并有权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接受检查;发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可能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扣留;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经检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向社会及时公布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第三篇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措施禁止夜袭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措施禁止夜袭“”“”来源新京报(北京)转发到微博()有人参与手机看新闻2011-07-0101593452核心提示月日,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终获通过行政强14805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止供630水、供电、供热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地方不得自设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本报讯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昨日获得通过,该法明年月日起施行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1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执法明确步骤、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0、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4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6、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7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历次审议变化二审年应严格约束限制人身自由10二审时,有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对2007此,草案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针对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三审年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2009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四审年地方不得设行政强制措施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2011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代履行,草案对代履行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为严控行政强制权,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五审年申请法院强执案留探索空间”“”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最后一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兜底条款范围太大,为2011防止被滥用,草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公民对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提出异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法院强执的案件,到底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实施尚处于改革探索中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删除“【解读】”行政强制法出台过程之艰难,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此前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当属物权法,该法经过了八次审议,在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外,监督法的出台亦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从酝酿至年通过,耗时长达2007年,在年正式进入审议程序后,四年经过三次审议获得通过行政强制法2006的审议时间相当长,该法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早在年,20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开始了起草工作20051999一审时有人反对立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表示,强制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强制权,既需要承认强制的正当性,但又要看到行政强制权很严厉,用得不好会伤人,而且伤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一审草案正式进入审议后,当时行政法学界对于该法顺利出台很乐观,不料遇到较多争议,这些争议既包括立法部门内部的意见分歧,也有行政部门扩权的诉求与规范、制约权力的立法目的之间的矛盾“”立法部门内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上,有的人认为该法是规范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则认为该法是给行政权力赋权,因而反对立法或另寻适当的时机立法当时陈建生等多位委员皆提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而行政机关则希望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比如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增加强制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强制进入运输工具,安监总局提出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责令停止作业、使用等”“”“四审对必要性达成共识”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在年和年的两次审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不过这两次审议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减少,直至今年月的第四20072009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强制措施对其权益的过度侵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些强制措施意味着权力,意味着行政管理的手段如何平衡公民权和行政权的任务,则交给了立法部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晓阳所言,行政权强大,公民权弱小,需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种平衡贯穿着强制法年的立法过程(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杨华云)责任编辑12第四篇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执nn036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一种工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第五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部门,负责市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指导工作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七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益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和领导好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搞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辩证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收费(罚款)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主体由几个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行为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共同执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学习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的考核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意义,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等,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各部门应当把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准确地分解到所属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并奖责任分解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并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严格执行市政府已建立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执法机构和法制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检查对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第五章评议考核第二十九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市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评议考核第三十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公务员和文明单位、创佳评差、文明窗口评比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每年对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月中旬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12第三十二条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四)行政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
(二)、
(三)、
(四)、
(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经过考核,由市政府对各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年的各类先进和工作考核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施方案2000710为进一步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主导,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依法行政培训通过依法行政培训,使动迁办行“”政执法人员深刻领会行政法制理论,全面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掌握宪法、国家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和职位需要的专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建设队伍,推进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
二、培训人员动迁办全体行政司法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建设管理条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培训形式
(一)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建设政策、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各科室组织以科室自行组织、自学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意见,全面加强我单位法制建设
(三)集中授课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专题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座谈交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科室负责人及科员针对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验、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试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集中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五、具体要求、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执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各科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1多种有效措施,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单位上下营造讲学习、爱学习、都学习的浓厚氛围,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风气、各科室要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学习质量,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和学习档案,法制科将定期对各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敷衍了事、弄2虚作假和学习记录不全的科室,将根据考核酌情扣分、强化落实各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应做到四有既有学习安排,有学习资料,有学习记录,有学习心得体会要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笔3“”记,并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年月日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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