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第一篇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共同责任;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的追偿内容提要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分别规定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34237者组织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对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2任在相应的补充责任属于何种责任形态以及应如何适用上,学界与实务都有不同的观点为正确地适用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本文拟就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责任人的追偿等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关于补充责任何为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有何特点对此法律上并未定义《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解释补充责任是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某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说的补充责任既包括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也包括债务不履行中的补充责任从立法规定看,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前,立法上规定的补充责任主要有
[1]以下情形其一,《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的责任该条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于该规定,学者63中虽有诸多批评,但法律未修改前仍是适用的从该规定看,这里的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因为首先是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才由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担保法》第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条第款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17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依该规定,只有在2被保证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在物的担保中也有类似规定其三,《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该条第款133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2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依此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也就是由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仅就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规定中,法律条文的表述各不同,也并未使用补充责任这一概念我提出这些情形中所规定的责任为补充责任,仅是作为学者的一种理解和解释尽管上述法律规定的表述不同,但我们可以归纳出,这几种情形下的责任都具有以下显著的共同特点其一,责任主体为二人以上在发生补充责任时,总是会有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的,仅为一个主体应承担责任时不存在补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属于共同责任,共同责任中才会发生各责任主体之间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如果仅有一个责任主体,则不发生各责任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也就无所谓补充责任其二,多个责任主体中有的须先承担责任,这一责任主体可称为先责任人或者第一顺序责任人有的是在先责任主体不能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才承担责任,此可称为后责任人或者第二顺序责任人如果前一顺序责任人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后一;顺序责任人就不必承担责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后一顺序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补充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如果各责任人间在承担责任上无先后顺序则谈不上所谓补充
[2]补充责任属于何种责任形态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有的认为,补充责任为连带责任之一种有的认为,补充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有的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在传统民法上,对于二人以上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一般都;;分为两种,即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我在《民事责任论》一书中也是这样区分的如果依此两分法,在补充责任中由于补充责任人与前一顺序责任人之间并无责任份
[3]额的划分,也就是说补充责任人不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承担责任的,因此,补充责任不属于按份责任,而只能归入连带责任但补充责任是否就属于连带责任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呢从《民法通则》第条第款的规定看,法律明确规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学者将代理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归入连带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但我633认为这一规定本身是不合适的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确有相同之处,这表现在两种责任形态中的责任人都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不是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但是,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不同的就连带责任而言,其根本特点在于责任主体之间承担责任并无先后之分,权利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例如,若甲、乙对同一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要求甲或者乙或者同时要求甲、乙承担责任,不论权利人请求何人承担责任,被告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任何一个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以后,都可发生对于他责任人应承担部分的追偿而补充责任不具有这一根本特征在责任主体为二人以上,各责任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才为补充责任,在权利人未要求前顺序责任人承担责任或者前顺序责任人未承担责任时,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其可以要求由先顺序责任人先承担责任例如,甲、乙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乙应承担补充责任时,若权利人不要求甲承担责任而仅要求乙承担责任,乙有权拒绝承担全部责任若权利人同时请求甲、乙承担责任,乙也仅就甲不能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责任并且,在甲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乙的责任也就消灭,不会发生甲对;乙的追偿因此,补充责任应不属于连带责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将补充责任理解为连带责任,是不正确的,补充责任中补充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二是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有的认为,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因此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
[4]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权利人得先后或同时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时他人的责任也就消灭的一种责任形态就补充责任中前顺序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消灭而言,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似但二者也不相同,根本区别在于补充责任具有顺序性例如,担保责任通常认为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同如前所述,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可谓不真正连带责任综上,我认为,补充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既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由此也可以说,在我国法上,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责任应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二、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就《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而言,补充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损害赔偿责任一种是完全的补充责任,另一种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可以说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上的补充责任这是指法律未在形式上规定为补充
[5]责任,但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即属于这种责任该条款是对《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的继受,322但作了一定修改该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2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依该条款规定,当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时,应由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对赔偿不足的部
[6]分,由监护人负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连带责任,监护人不是就被监护人造成的全部损害负赔偿责任,而只就有财产的行为人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形式上和实际上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共有个条款明确规定了相
[7]应的补充责任3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条第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2003]202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条第款规定,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72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两款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都是因第三人直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产生的责任,第三人可称为直接责任人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不仅明确提出了补充责任的概念,并且提出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概念该司法解释中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分别为《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第条采纳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还在第条6272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374034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显然,相应的补充责任属于补充责任中的;一种情形,这决定了该责任具有补充性同时,相应的补充责任又不是对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的完全补充,而仅是就相应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有学者指出,相应的和补充的是矛盾的,因为相应的就不会是补充的,补充的就不会是相应的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创造性地确立了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对补充责任作出了严格的限定,这从根本上已经改变了补充责任的传统内涵在立法过程中我也曾主张去掉相应的这一限制,这种意见并未被立法机关接受从立法者有意使用相应的补充责
[8]任这一概念看,相应的补充责任应是与完全的补充责任相对应的对于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责任,若不以相应的来限定,就是完全的补充责任即只要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补充责任人就应承担,这样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会加重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而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责任人不是对直接责任人未赔偿的部分全部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同意这种观点,即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其应承担
[9]的相应的部分,而不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全部例如,若第三人直接侵权造成的损害为万元,补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定为,那么,第三人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万元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限额1030%为万元,即使第三人仅能赔偿万元,补充责任人也仅赔偿万元,而不是万10元这应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一般补充责任的不同之处若为一般补充责任,补充3535责任人应就前责任人不能赔偿的全部承担责任例如,甲对所造成的万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乙应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若甲只能承担万元,则乙10应就甲不能赔偿的万元承担补充责任而若乙仅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则1乙仅就甲不能赔偿的万元承担万元的赔偿责任9;30%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情形看,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93人的行为都属于不作为,可以说,这种责任是在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的情形不作为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与何相应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与不作为侵权在损害发生上的原因力相应一种观点认为应与不作为侵权人的过错相应也有的认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要求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补充责任的相应,是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应这些观点都有道理但我认为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与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相应的观点更可取从原因力
[10]
[11]上说,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结合造成损害时,作为侵权属于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不作为侵权属于次要原因或间接原因正因为如此,不作为侵权的行为人承担补充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不能再以与原因力是否相应作为判断标准从不作为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看,该种责任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不作为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应是与过错相适应关于相应的判断,法释号第条第款中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
[2003]20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而未防止和制止损害62的,也就是有过错的这应作为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责任相应范围的判断标准在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情形下,也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不作为行为人承担的补充责任以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不作为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否以第三人的故意为条件呢换言之,如果第三人不是故意而为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包括教育机构)也为过失时,是否也发生相应的补充责任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从第条第款、第条的规定看,第三人的行为应为故意如果第三人的行为也为过失,有的情形下违反安全37240保障义务人的过失可能还会大于第三人的过失程度,于此情形下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似缺乏理论基础,有失公平因此我比较同意这种观点在第三人也为过失情形下,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由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12
三、关于不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的追偿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张新宝教授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者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追偿权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对于补充责任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不可一概而论如前所述,补充责
[12]任的发生原因不同,责任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也应有所不同,例如,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当然享有追偿权,得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补充责任人不享有追偿权例如,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后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的,监护人是不能向被监护人追偿的,因为监护人就此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来就是他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对于监护人不享有追偿权问题,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主要是不作为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是否可向作为侵权人追偿问题主张不作为侵权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依据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法释号第条第款中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未作规定,该法第条第款
[2003]2062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2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学者认为,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应解释为承担补充责任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行为人追偿我认为,不能作此解释侵权责任法未作与前司法解释相同的规定,表明立法者未接受司法解释关于这一规定的精神我认为,责任人是否有追偿权,关健在于其承担的责任是否是其应承担的或者说是否是为他人承担的责任如果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是其不应承担的或者是替他人承担的那么在其承担责任后当然应可向他人追偿如果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本就是其应当承担的,那么也就不发生向他人追偿的问题;有学者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时承担补充责任后得有权向直接加害人追偿,提出以下依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有过错(通常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当然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1责任不因为经营者承担了补充责任而免除如果让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后没有追偿的途径,实际是由较轻过失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较重过失的人不承担责任,这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比较过失规则的要求()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较之连带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不当得利规则的要求直接加害的;2第三人本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是由于未能在诉讼阶段找到加害人或者其没有相应的资力进行赔偿,才让经营者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直接加害人实际上因此获得了消极利益,而且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因此应当返还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无限制的,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侵权责任
[13]法》中对不作为侵权人规定的责任已属于相应的补充责任,如前所述,这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有限制的补充责任,即使找不到直接加害人也不能让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这些理由难以支持相应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获得追偿权有学者主张不作为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之所以有权向作为侵权人追偿,是因为作为侵权人的作为直接造成损害,若没有该作为侵权,也就不发生损害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我们应当看到,在发生相应补充责任的场合正是两种行为的结合才造成损害,没有作为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当然不会发生损害但如果没有不作为侵权人的不作为也同样不会发生损害若没有不作为侵权人的不作为,也会发生损害,不;作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间也就没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发生不作为行为人的责任因此,在这些场合,不作为侵权人的不作为行为实际上也是侵权损害的发生原因当然,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因此,作为侵权人应对损害承担责任,不作为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作为侵权人的不作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因此,不作为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属于对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并且,由于不作为侵权人承担的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其承担的补充责任是以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度的,也就是说,其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有限度的,并不会发生对他人过错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尤其应当看到,正是因为补充责任人是对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造成的损害负责,故本质上补充责任是一种自负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不能再向实际加害人追偿所以,我认为,不作为侵权人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不能享有追偿权,不应发生向他人的追偿问题
[14]当然,从比较法上看,在他国的立法上有规定不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的,但这种立法例一般规定不作为侵权人与作为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我国法上规定的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相应的补充责任已经限定了不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从实务上看,会发生受害人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而受害人仅起诉请求不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判决让不作为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于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不作为侵权人当然有权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但我认为,这种判决是不合立法要求的,因为不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在受害人仅起诉不作为侵权人的情形下,法院也不应判决让被告就损害的全部承担全部责任,只能判决其承担应承担的最大限度的相应的责任逸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逃逸行为都是故意,对于死伤结果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如果维持交通肇事罪罪名,就应认为肇事逃逸和逃逸致死型交通肇事罪包括了故意犯罪,所以指使肇事者逃逸的应该而且能够成立肇事逃逸或逃逸致死的共犯第五,肇事后单纯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仅评价为逃逸致死就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积极移置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升高的,通常能肯定移置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积极移置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升高甚至降低危险的,通常应否定移置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定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通常应以逃逸致人死亡罪论处注释见《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1]2004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年,第页
[2]参见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民事责任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36年,第页
[3]1991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37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4]2010283-284年,第页
[5]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较,删除了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但书规定20103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
[6]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第页
[7]2010224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北京人
[8]37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第页、第页
[9]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第页2010138160170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页
[10]3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
[11]295页
[12]200924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第页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第页
[13]278出处《烟台大学学报》年第期
[14]37韩铭转载20111第二篇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一般的民法教程中没有系统化的阐述,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太成熟的理论显得更加繁杂,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以把握和准确使用本文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概念作为切入点,剖析概念,通过比较分析各自概念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不真正连带与补充责任的联系,再用比较的分析方法从立法目的、诉讼主体、责任承担、引发原因、赔偿数额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差异以达到全面认识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归责随着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在司法判例中日益被人们接受,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我国有关法律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已有明确条款规定,可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太成熟的理论显得更加复杂,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以把握和准确使用现实的需要呼唤着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期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归责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概念剖析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系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基于和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销售商应对履行合同存在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造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此享有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又基于生产商对自己商品未尽相应义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而承担侵权责任享有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行使请求权,而销售者、产家对消费者受损这一结果都负有完全赔偿的责任,只要销售者或者产家任意一人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消费者与销售者、产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责任就叫做不真正连带责任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为多数责任主体是同一责任人的责任形式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这也是区分不真正连1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一个显著标志如上例中责任主体有销售者和产家()给付的2同一性同一的给付形成于相同的损害结果,就是各责任人的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后果,无论各责任人的基于什么法律事实,只产生了唯一一个损害结果如销售者的违约行为和产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造成了消费者受损一个结果,销售者和产家都应为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履行的独立性责任人各自的原因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形成,任意一责任人完成这一给付都会将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如3销售者或产家对消费者的损害负有完全赔偿的责任()原因的差异性,各责任人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因不一样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形成了不同的原因,而导致了相同4的损害结果如销售者基于违约,而生产者基于质量问题()损害结果的偶然性偶然性相对于必然性而言,不同的法律事实本应造成不同的发后果,但在某种特殊5的条件下,由不同的原因造成同一的损害纯属于一种巧合
(二)补充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在直接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责任时,由间接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依法给予补充的责任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中第六条明确了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保障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如,某甲在酒店进餐,被某乙伤某甲既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某乙赔偿责任,但某乙没有能力履”行某甲还可以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是由多数行为人实施不同行为综合而成的责任补充责任是由不同行为人的行为而引发的,权利人对各责任人的行使请求权以及各责任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原则如,上述案例中责任人有某乙和酒店补充责任是因不同原因造成一个共同的损害的责任虽然多数行为人依据的法律事实各不相同,引发各法律事实的原因也存在差异原因的差异主要是指各责任人造成损害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损害结果是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综合的结果但对同一个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却是唯一的,各责任人均应对这一个相同的结果承担责任如,因某乙的侵权行为和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造成了某甲的伤害这一结果负有责任补充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均应对损害负担责任,因损害结果形成原因存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间接原因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直接原因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不能完全满足权利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而为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部分进行补充赔偿,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最终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形态如酒店在某乙不能履行情况下补充承担某乙不能履行的那部分责任结合补充责任的概念,通过对发生补充责任根本原因的分析,我们对补充责任的特征进行归纳第一,法定性由于补充责任引发的原因为侵权行为和法定义务的竞合,侵权行为有着其独特的法定构成要件主观的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联系,这些为构成侵权行为法定要件,缺少一个要件,将不构成侵权如某乙的侵权行为而作为法定义务,其依据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国家干预在在书面上的表现如酒店基于法律规定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因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定义务的法定性,这一特性决定了补充责任在适用条件上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较严格第二,有序性由于补充责任的本质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责任的承担由责任人行为的原因力与损害结果作用力大小决定,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主观的过错的大小侵权行为作为补充责任的直接原因力,其在主观过错上以及直接侵权人的行为于损害结果的作用力明显大于作为间接原因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对应所以权利人在对其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时,理应首先向直接原因的侵权人主张,但直接侵权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不能满足赔偿请求之后才能向承担补充责任的间接原因责任人请求赔偿如,某甲先向直接侵权人某乙求偿,再向酒店基于有序性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由同一原因而引申的属性()抗辩性抗辩性是指间接原因责任人对权利人直接向其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对权利人进行抗1辩的权利因有序性这是一个法定的适用条件,所以权利人只能依直接原因责任人,间接原因责任人这种顺序进行求偿如,酒店对某甲的直接求偿可以不履行()追偿性因间接原因责任人履行补充责任使全体的债务归于消灭补充责任的间接原2因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保留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如,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某乙追偿()条件性因间接原因力的大小跟责任密切相关,这决定间接原因责任人在赔偿数额并不象不真正连带责任那样实行全部的赔偿制,而是根据原3因力实施有条件的赔偿如,酒店所承担是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即使某乙不能履行,酒店的补充责任也不是全部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联系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概念,各自的特征分析上,在整体上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了一个总体的把握要弄清楚不真正连带与补充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都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的竞合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表现为权利人对各责任人基于不同事实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请求权竞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责任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如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的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作为请求事由而主张赔偿请求权而广义的竞合则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分别对不同的责任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同时选择几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比如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的补充责任中,受害人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使请求权或者以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请求赔偿如上述的两个案例,消费者享有对销售商,生产商请求权,某甲对直接侵权人某乙和酒店均享有请求权因权利人基于同一的损害结果,对各责任人均享有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责任人实施请求权二者符合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要件,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的竞合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具有理论上同渊性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演变来看,其都从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得以延伸发展而成,二者在理论上有着共同的依存笔者从二者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根源进行分析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第一,二者都存在主体的多数性,都是多个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第二,二者产生原因基本相同都是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竞合第三,二者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较连带责任相对独立,都是数个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第四,都具有偶然性二者造成相同的损害结果,产生相同的责任纯属相关的法律方式发生的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其内在根源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都以连带责任为基础,是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的延伸二者产生的背景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无法很好解决的现实问题故其在理论;上具有同渊性
(三)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形式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理论上的同渊性,决定着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脉依存,其必然在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上有所体现,这就决定二者的特殊关系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发生的原因上都是侵权行为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不履行之间的组合,补充责任在不真正责任的类型中都能找到相同的原形如因学校不尽责,而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竞合的补充责任其次,从承担责任的方式上看,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一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其他的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而补充责任则为以直接加害人为主,间接加害人为补充的的责任承担方式间接责任人享有类先行抗辩的权利,就是在受害人没有向直接加害人行使请求权而直接以间接加害人为被告进行诉讼,间接加害人可以对受害人这种行为以自己不是直接加害人这一法定事由进行抗辩在适用补充责任归责时,由于补充责任的法定性,对受害人的在选择被请求权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中不存在的问题再次,从对内效力方面看,补充责任还存在一种追偿权,是指间接加害人在承担责任后,直接加害人的责任并没有因此归结于消灭,间接加害人保留了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这较之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人承担责任后债务归结于消灭不同,也不是连带责任中基于共同原因的基础,责任人对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向其他人追偿如酒店在承担对某甲的补充责任时也只是基于自己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范围承担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结合这三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补充责任在受害人请求权的选择上范围比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所选择的范围要更狭隘,且在内部之间的追偿问题上补充责任的内涵得以扩展,外延缩小,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上的细化,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差异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二者都属于广义请求权的竞合,依存着共同的理论渊源,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但并不是说二者就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用,二者毕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性,各自独立的理论,有其存在的司法实践基础为了更好的全面地认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面着重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同任何归责原则的形成都具有其自身的目地和宗旨,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立足的目的和宗旨是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不同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相同的给付纯属偶然巧合各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务,只要当中任何一个人履行,便可以使全体债务归结于消灭其宗旨在于避免权利人的不当得利和符合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某甲乘坐公交车与违章行驶的某乙相撞而受伤,对某甲而言,公交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某乙的侵权行为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若某甲在依公交公司的违约实施请求权后又依某乙的侵权向乙追偿,那某甲获得多于损害几倍的赔偿,为不当得利还有存在公交公司能不能在自己赔偿后向某乙追偿,由于公交公司的违约行为足以造成某甲的损害,其不能基于某乙的过错而要求某乙分担责任而补充责任产生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平衡受害人的利益要求与间接责任人的利益在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归责时,受害人所起诉的责任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不能完全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一为避免受害人的权益应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归责而落空,二为当以间接加害人为债务人时,势必加重间接加害人的责任,而使得直接加害人免于处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不符,也与公平的理念不相吻合,最终不利于社会发展
(二)诉讼主体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诉讼程序上,诉讼主体存在差异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任一责任人,但除非该责任人经法院强制执行确实无法承担责任,否则不能再对其他责任人进行起诉这一观点主要理由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偶然的巧合,在同一诉讼中不能同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1系,否则会造成责任依据的错位和混乱()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各自的使用准则和归责原则若允许权利人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在同一案中起诉各责任人,如一个侵权和2违约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可能出现依严格责任将违约责任归于责任人,又根据.过错责任将侵权责任归结另外一责任人,将导致执行上问题,同等的判决具有等同的效力若同时执行可能导致权益人的不当得利若按先后执行,易出现责任的分配难题,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实质相违背,也混淆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其减;少累诉的初衷始终无法实现若采用以权利人难以满足赔偿责任为限,那么超出其损害的利益该如何返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若要将各责任人成为共同被告适用共同诉讼,但作为共同诉讼就应具备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不3能满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可选择任一责任人的可分之诉的条件而补充责任的主体存在一定的法定性和有条件的顺序性补充责任基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综合性,又具有连带责任的追偿性和先行抗辩性,故要求其在确定主体时以直接原因责任人为前提,权利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追加第三人,也就是补充责任人
(三)构成要件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适用,关键在于区分二者,而区分的标准在于构成要件的差异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权利人负有相同的债务引起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原因和法律事实各不相同,但造成的结1果是唯一的,各责任人对这一结果负有责任()权利人对数个责任人均享有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基于这一损害结果向各责任请求赔偿()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2起,这种损害的形成纯属于一种意外的巧合()数个债务人对同一个损害结果均负3独立的责任也就是说各责任人对相同的损害结果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4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因任意一责任人的给付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权利人基于唯一的损害结果,任意选择一责任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一旦行使而使全体其他5责任人的义务归于消灭而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间接原因1()第三人侵权与法定义务人或者约定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简而言之侵权行为为2直接原因,未尽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发生竞合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成因3上都是侵权与约定义务的组合
(四)责任承担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各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以全部损害的标准,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只有一种任意一责任人履行债务而使全体的债务归于消灭而补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呈现多样性,大致有三种补充责任人可以因直接原因责任人的承担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只要承担直接原因责任人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因直接原因责任人的不能履行而承担;全部责任;
(五)引起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其诱因上表现不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引起的原因各自独立,不存在相互间的作用而影响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每个责任人基于各自独立的原因对全部损害负有赔偿义务而补充责任在原因上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因原因的划分将最终影响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和各责任人内部追偿关系
(六)诉讼的程序限制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诉讼程序上的限制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权利人对各责任人具有任意选择的权利,其请求权的竞合基于权利人行使选择权而消灭,由一种特殊的广义的请求权变成为一般的诉讼,自然应遵循一般的诉讼原则比如某甲乘坐公交车与违章行驶的某乙相撞而受伤,对某甲而言,公交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某乙的侵权行为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某甲可以选择公交公司或者某乙作为被告,但一经选择某乙则丧失了对公交公司的请求权若某乙经判决不能履行赔偿义务则某甲不能以公交公司违约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而补充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例如,某甲在酒店进餐,被某乙伤某甲起诉直接侵权人某乙,经法院判决,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但某乙没有能力履行,此时某甲还可以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在提起诉讼主要因为对第一个侵权的诉讼的直接责任人的诉讼已做出了判决但是对第二补充责任法院并没有审理,需要进行审理在补充责任人在新的一个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责任在履行判决确定是义务之后,他还可以起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权利
(七)赔偿数额的限定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因各自理论的特性决定二者在赔偿数额的限定也上存在差异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因其独立的原因需要为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因而不存在数额的限定而补充责任是一种有条件、有顺序、有终局责任人的关系,有条件,有顺序,终局责任,基于补充责任的间接性和法定性补充责任人人只能在其法定义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补充责任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补充责任是一个充满弹性的范畴有可能是全部损失由一方承担,有可能是只承担其中一部分,有可能根本不用其承担责任确定数额的有两方面的因素一为原因力的大小引起补充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侵权责任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数额确定可由法官参照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损害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依据,来确定数额的多少,使得在数额的限定上有了可以明确的标准二为过错程度其具体需要支配的数额取决于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
(八)处理的原则不同司法实践的关键体现在于对实际案例的处理上,二者遵循着不同的处理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实践处理上比较简单因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任意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其他责任人的债务归结于消灭,在适用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和各责任人内部的追偿问题而补充责任在实践处理中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和原则基于补充责任的法定性决定其在处理上的有条件,有顺序和终局责任性这里的终局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不同,补充责任的的终局责任将最终归结与直接原因的加害人,而非其他的第三人属于直接加害人与间接加害人内部的追偿问题,就涉及一个顺序问题一般的指导性原则为受害人一般应当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或者直接责任无法确认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综上所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形式上、权利归类方面和补充责任有着共同之处,而在诉讼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引发原因、赔偿数额的限制、处理原则等方面又有本质的不同相同性决定着二者相互联系而不能孤立地看待,二者的差异性又揭示着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运用中要仔细分析,区别对待,以期做到准确归责第三篇名义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好问律师app名义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www.xiexiebang.com
(一)开元资产公司诉凯维隆公司、陈喜龙要求名义股东就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导读刑事判决对名义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未予认定的,不能当然据此认定名义股[]东亦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登记资料中的记名人,根据商法交易中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债权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其登记的出资中就未出资部分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熟商初字第号[]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商终字第号20120641201400817一审概况原告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资产公司)[]被告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维隆公司)被告陈喜龙第三人荣美芬原告开元资产公司诉称陈喜龙是凯维隆公司的创始股东,曾担任凯维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凯维隆公司曾多次向荣美芬借款截止年月日,凯维隆公司累计结欠荣美芬万元年月日,荣美芬将上述债权中万元转让20111210给开元资产公司,并向凯维隆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凯维隆公司设立于3132012312127年月日,股东为包括陈喜龙在内的位自然人,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陈喜龙认缴额万元,陈喜龙担任凯维隆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8932200年月日,凯维隆公司增资万元,其中陈喜好问律师1102009龙增资万元年月日,陈喜龙将在凯维隆公25800app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年月日,陈喜龙在凯维隆公司注册资本增www.xiexiebang.com3902009914资时,向凯维隆公司入账万元,但当天又全部一次性汇出,涉嫌抽逃出资为维200925护开元资产公司合法权益,开元资产公司起诉要求
390、凯维隆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万元,陈喜龙在抽逃注册资本万元范围内对凯维隆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27390、凯维隆公司、陈喜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凯维隆公司辩称其陆续向荣美芬借款共计万元,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2并约定了利息年月其将向荣美芬的借款合并后重新出具借条份该借条245载明的借款万元中包含了未付的利息后其又归还了万元;现其对荣美芬将201161债权转让的事实及开元资产公司要求其归还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31350被告陈喜龙辩称年月其已退出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对其退出后该公司的127债权债务与其无关;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本案中的债权转让不成立总之,要20099求驳回开元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荣美芬述称对开元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无异议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至年月,顾春芳以凯维隆公司的名义分次向荣美芬借款共计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年月日,顾春芳就上述笔借款本金及利20105201074息合并重新出具借条份,载明今向荣美芬借人民币叁佰壹拾叁万元整(万)24520116104用于经销煤碳,借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前归1“313还)借款人处顾春芳签字并加盖凯维隆公司印章,日期为年月日6201161020111210年月日,凯维隆公司归还了荣美芬万元年月日,荣美”201161020111223502012314芬作为债权转让人、开元资产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款通知》,声明荣美芬女士已将合法拥有债务人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元的债权等从权利,依约转让给了开元资产公司,敬请债务人凯维隆公司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开元资产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承担从年月日起至清偿上述债务的违约金)20111210另查明年月日,凯维隆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万元,登记股东为陈喜龙、顾春健,出资额分别为万元、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喜龙200893200年月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万元,股东为陈喜龙、好问律师110902009顾春健、顾春芳,出资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251000app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顾春芳年月日,陈喜龙将其持有的凯维隆公司www.xiexiebang.com500100400的占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给顾春芳持有2009914又查明顾春芳于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50%年月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部2012327分查明年月日,被告顾春芳欲登记注册成立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52在自己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万元人民币后,以陈喜龙、顾春健“200891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虚假注册验资同年月日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注册200成立,次日被告人顾春芳将该笔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出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93款年月日,被告人顾春芳欲将其实际控制的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注200册资本增资至万元,在自己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万元人200925民币后,以本人为股东及陈喜龙、顾春健为挂名股东进行虚假增资验资同年月1000800日验资结束后,被告顾春芳将上述增资注册资本万元全部转出用于归还向他人26的借款年月日,该院作出()苏中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800书,判决”201391820130009
一、被告人顾春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顾春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顾春芳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14415一审判决及理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凯维隆公司向荣美芬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凯维隆公司和荣美芬的借贷关系成立开元资产公司与荣美芬于年月日签订《债权转让证明》并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款通知,凯维隆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2012312实无异议,故开元资产公司与荣美芬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开元资产公司要求凯维隆公司归还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开元资产公司主张要求陈喜龙127在抽逃注册资本万元范围内对凯维隆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中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390认定顾春芳以陈喜龙、顾春健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好问律师20130009虚假注册验资、虚假增资验资,验资结束后顾春芳又将凯维隆app公司进行验资的注册资本万元全部转出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款的犯罪事实,www.xiexiebang.com并认定顾春芳已犯抽逃出资罪该案中并未认定陈喜龙的抽资事实,而是认定顾春1000芳以陈喜龙、顾春健为挂名股东虚假注册验资、虚假增资验资,验资结束后顾春芳抽逃出资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对本案审理的证明和约束力开元资产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陈喜龙的抽资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凯维隆公司归还开元资产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驳回开元资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127来源法律讲坛第四篇关于担保项目的代偿与追偿《南京担保》期风险管理关于担保项目的代偿与追偿19文解倩担保公司作为高风险企业,随着公司规模和实力的不断扩张,遇到代偿问题在所难/免担保业务的代偿是指担保机构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其债务人(客户)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所规定的主债种类、数额以及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代债务人向债权人(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债务的过程风险管理一直是担保公司工作的重点,其中,代偿工作的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关系到公司利益和信誉一个成熟的担保公司都会形成一套自身完备的代偿工作方案,其中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一、研究《保证合同》中的法律责任担保公司在收到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代偿请求后,应认真研究《保证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对照的《担保法》、《物权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下内容、《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看是否存在债务人和银行共同骗取担保公司资金的情况;、明确债务人未能到期履行的债务责任;
1、根据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明确需要代偿的范围;
2、明确所提出的代偿申请是否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内;
3、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最高限额4
二、测算代偿金额及设计代偿方案5担保代偿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罚息等对于需要代偿的项目,尤其是代偿项目的金额比较大,中小担保公司代偿困难的情况下,应主动与银行金融机构协商,在确定履行代偿义务的前提下,向银行争取一定时间的代偿宽限期信用是担保机构的生存基础,为维护担保机构信用,一旦确定代偿方案,担保机构应该按照《保证合同》以及代偿谈判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担保代偿的责任和义务
三、代偿的后续工作担保项目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便取得了债务人的相应债权担保公司应建立代偿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变化情况,做到情况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担保公司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剖析,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追偿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代偿项目的追偿方法主要有、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为了保持担保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追回现金无疑是担保追偿工作中的第一选择如果债务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无法一次1性地偿还欠款,在不降低原反担保措施的条件下,与被担保企业制定还款计划,规定债务人偿还担保机构代偿债务的具体日期、金额、利率等,在还款计划没有完成之前,不能解除反担保措施,否则,还款计划将不能得到保障、追索反担保保证人对于设置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项目,在被担保企业遇到困难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先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追索反担2保保证人,由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履行偿还债务、行使抵押、质押权《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同,3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南京担保》期风险管理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反担保也19是担保机构常用的反担保方式按照物质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其中,动产质押交付大多数权利需要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被质押人转移物质,担保机构难以制止在担保项目尚未解除时,如果担保公司感觉该项目的反担保措施有问题或者抵押物价值不足,应尽可能说服债务人变更反担保措施或增加抵押物即使在项目已经发生代偿后才发现反担保措施有问题,也要千方百计采取补救措施,在反担保方面获取更多的保障,以增加担保公司和债务人谈判的砝码,增强担保公司追偿工作的主动性,尽可能减少损失、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在对债务人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在继续恶化,甚至有破产危险时,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债务人是否还有其4他效益好的关联企业,如有可能应千方百计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担保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以资抵债,减少损失发生代偿后,如果确认债务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偿还能力,为减少损失,可以适当接受债务人以资抵债的做法,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5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设置了股权质押反担保的项目或者是比较特殊的代偿项目,如果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回收欠款,但经评估后确认债务人或者关联企业的股权6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担保公司的利益当然,除非是发展前景特别良好、持有股权可能带来持续分红回报的企业,一般来说,担保公司不应“”把过多的资金转变为股权,而是应该把持有的股权尽可能地进行转让,回收现金、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担保公司的权益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来查封债务人资产,通过法院拍卖债务人抵押物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回收代偿资7金通过法律手段保全担保人的权益要注意法律诉讼时效问题,现实中很多担保公司都是经过各种方法催收未果后,出于无奈才采用法律诉讼办法的,此时一般已离发生代偿的时间较远,如果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担保公司的权益可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作者本刊编辑)第五篇对保证人追偿权的几点思考赢了网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s.yingle.com对保证人追偿权的几点思考http//s.yingle.com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一、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及其行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行使追偿权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须充分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因此,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这种情形我们可以看成是保证关系的消灭,产生债权;移转的情形,也可以视为保证行为,取得追偿权法律咨询赢了网s.yingle.coms.yingle.com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如下情形,保证人关于清偿担保债权的财产在履行过程意外损毁灭失保证人因不知债务人已为清偿而向债权人重复清偿,其清偿行为与被保证债务的消灭也无联系,或反之,保证人已代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但债务;人不知道又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等情形,此时保证人的追偿权又该如何认定呢第一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被保证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消灭,保证人的损失只有在保证人与债务人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形下,依委托法律制度规定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第二种情形应视债务人在清偿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证人已为清偿,因债务人有未能及时通知之过错存在,保证人有追偿权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如存在怠于通知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再为履行,保;证人虽因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其行为不是使保证债务消灭的原因,则可能丧失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法律咨询赢了网s.yingle.com
二、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s.yingle.com、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如果保证人履1行的债务大于其应承担的保证债务数额,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如果各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剩余部分则向其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2证人对该剩余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体现了保证人追偿权效力及于3其他担保人另外,保证人放弃追偿权的,视为对债务人的赠与
三、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债权人由于不行使其权利已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了胜诉权,而法律也不否定此情形之存在,这对债务人而言是有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咨询35赢了网s.yingle.coms.yingle.com或提供担保的,又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承认在《解释》条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这使得债务人因诉讼时效”而取得的利益化为乌有,使得债务人重新陷于债务之中而债权人则因保证人的行35为使其已不能胜诉的权利失而复得,这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背离的而且,我们说法律是以人性恶为前提的,因而法律不能不考虑到这一情形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丧失了胜诉权但如果保证人的上述行为能使保证人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债权人完全可能串通保证人对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规避诉讼时效的制约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可以从中获取相当的利益,保证人为此行为并非不可,这无疑是对债务人利益的极大损害《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811”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31”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呢条的解释只规定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提及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从担保法的体系而言,第条作为概括性的规定,是否对所有情形35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肯定呢笔者以为不然,不能一概说有或没31有追偿权,应视具体法律咨询赢了网s.yingle.com情况而定s.yingle.com对此,笔者拟作以下分析、如果保证人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进行保证的,则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抗辩根据保证合同的性质,当主合同消灭后,担保合同也消灭,债务人所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1抗辩权,保证人也同样享有当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致使债权人不能胜诉时,保证人也同时拥有这种抗辩权但是保证人并不一定确切知道债务在何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此时,作为保证合同的受益人,债务人就负一项极其重要的附随义务一及时有效地把这种情况通知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如果债务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他已及时有效地履行了此义务,保证人仍向债权人清偿,保证人不得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否则,保证人则享有追偿权此外,依据委托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委托人对受托事务在处理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具体到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时,需有如下二项注意义务,一是注意行使债务人抗辩权的义务,即是说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既是保证人的权利,又是保证人的义务,若保证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因保证债务时效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已丧失胜诉权,而保证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则丧失在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二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通知义务,若保证人在承法律咨询赢了网s.yingle.com担保证责任后怠于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再次为债务清偿,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得s.yingle.com行使追偿权这是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失,而不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恢复承担保证责任所致之损失,但可以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如果保证人是因债权人的欺骗而进行保证的,则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合同的特征是,()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2一致()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因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1;2等手段,使保证人在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人责任;
3、如果保证人不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也不存在债权人进行欺骗之情况,而是保证人自愿进行保证的,则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买车不退定金消费者如何维权http//s.yingle.com/w/db/
672252.html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书范本最新及其特征http//s.yingle.com/w/db/
672249.html2018http车子抵押需要哪几样东西//s.yingle.com/w/db/
672247.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246.html赢了网s.yingle.com新版教师聘用合同书范本最新范本s.yingle.com2018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应当进行转移登记如何进行http//s.yingle.com/w/db/
672244.htmlhttp关于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s.yingle.com/w/db/
672242.html哪些主体可以设立浮动抵押http//s.yingle.com/w/db/
672240.html http//s.yingle.com/w/db/
672237.html质押股票价值减少应如何处理遗失物的条件是什么http//s.yingle.com/w/db/
672235.html劳动合同书范本最新订立形式http//s.yingle.com/w/db/
672233.html2018新版现货仓单质押担保信贷业务是什么http//s.yingle.com/w/db/
672230.html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http//s.yingle.com/w/db/
672229.html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哪个能退还http//s.yingle.com/w/db/
672226.html对于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冲突的http//s.yingle.com/w/db/
672224.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223.html赢了网s.yingle.com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s.yingle.com关于履约担保协议书范文最新书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221.html2018哪些情况下抵押的房地产能够处分http//s.yingle.com/w/db/
672218.html因为购买抵押房产不能办产权证http//s.yingle.com/w/db/
672217.html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http//s.yingle.com/w/db/
672214.html最新动产质押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213.html最新http//s.yingle.com/w/db/
672211.html处分遗失物的基本规则是什么2018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协议书范文最新书http//s.yingle.com/w/db/
672208.html2018http关于黄金延期交收交易//s.yingle.com/w/db/
672207.html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http//s.yingle.com/w/db/
672204.htmlhttp善用所有权保留制度//s.yingle.com/w/db/
672202.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199.html赢了网s.yingle.com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如何拍卖s.yingle.com定金的数额一般是多少,什么是定金罚则http//s.yingle.com/w/db/
672197.htmlhttp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咨询//s.yingle.com/w/db/
672196.html中介代收定金后卖方违约怎么办http//s.yingle.com/w/db/
672194.html合同法留置权适用的合同种类有哪些http//s.yingle.com/w/db/
672193.html质押合同书范本最新的范文http//s.yingle.com/w/db/
672190.html2018实行抵押贷款制度的意义http//s.yingle.com/w/db/
672189.html关于保证反担保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184.html最新http//s.yingle.com/w/db/
672181.html什么是按揭,它与房屋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2018http//s.yingle.com/w/db/
672180.html关于合同书范本最新法第五十四条,可变更2018http什么是回赎权//s.yingle.com/w/db/
672177.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174.html赢了网s.yingle.com关于如何防范法律风险s.yingle.com办理期货仓单质押业务中的风险是什么http//s.yingle.com/w/db/
672173.html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过程http//s.yingle.com/w/db/
672170.html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承担http//s.yingle.com/w/db/
672169.html可否用买家首付还卖家贷款http//s.yingle.com/w/db/
672167.html抵押保证合同协议是什么样子的http//s.yingle.com/w/db/
672164.html自然人设立公司开业登记程序http//s.yingle.com/w/db/
672163.html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引发的风险http//s.yingle.com/w/db/
672160.html判决房产开发商退定金怎么执行http//s.yingle.com/w/db/
672157.html关于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http//s.yingle.com/w/db/
672154.html非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条件http//s.yingle.com/w/db/
672152.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150.htmls.yingle.com赢了网如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s.yingle.com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是什么http//s.yingle.com/w/db/
672148.html浅析民间资本咬紧股权质押融资大饼http//s.yingle.com/w/db/
672147.html关于房产抵押合同书范本最新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145.html2018持假证登记的婚姻能离婚http//s.yingle.com/w/db/
672143.html抵押物查封对抵押权效力有何影响http//s.yingle.com/w/db/
672142.html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http//s.yingle.com/w/db/
672141.html抵押贷款可以分为哪几类http//s.yingle.com/w/db/
672138.html房产抵押需要什么费用http//s.yingle.com/w/db/
672136.html浅析机器设备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http//s.yingle.com/w/db/
672133.html定金条上没有约定时间怎么办http//s.yingle.com/w/db/
672131.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129.html赢了网s.yingle.com最新房屋登记申请书(抵押权s.yingle.com拾得遗失物品被丢失应该如何处理http//s.yingle.com/w/db/
672127.html通过对各国或地区异议登记制度立http//s.yingle.com/w/db/
672125.html不可以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http//s.yingle.com/w/db/
672122.html实现质权要满足哪些条件http//s.yingle.com/w/db/
672121.html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最新车辆无偿使用http//s.yingle.com/w/db/
672118.html协议书范文最新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115.html抵账车能卖吗关于反担保合同书范本2018http//s.yingle.com/w/db/
672114.html最新是指为债务人担保http//s.yingle.com/w/db/
672111.html房贷方式的选择无主物的公告范文是2018http//s.yingle.com/w/db/
672110.html什么,需要公告多长时间http//s.yingle.com/w/db/
672107.html关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最新的主要内http//s.yingle.com/w/db/
672105.html2018http法律咨询//s.yingle.com/w/db/
672104.html赢了网s.yingle.com浅析破产别除权的抗辩权s.yingle.com房屋有没有设抵押怎么判定http//s.yingle.com/w/db/
672101.html关于与船舶优先权消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读http//s.yingle.com/w/db/
672100.htmlhttp他人购买遗失物,失主怎么要回遗失物所有权//s.yingle.com/w/db/
672098.htmlhttp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s.yingle.com/w/db/
672097.html美国担保权益的分类标准及内容http//s.yingle.com/w/db/
672094.html丈夫瞒妻与情人登记结婚是不是重婚http//s.yingle.com/w/db/
672091.html住房贷款的定义及种类http//s.yingle.com/w/db/
672089.html单位房产登记程序是什么http//s.yingle.com/w/db/
672088.html http//s.yingle.com/w/db/
672086.html布伦特原油接近百元,钾肥进口合同书范本最新将启2018http无主物构成要件如何认定//s.yingle.com/w/db/
672085.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083.html赢了网s.yingle.com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书范本最新参例s.yingle.com2018http网签可以作为抵押物吗//s.yingle.com/w/db/
672082.html关于欺诈订立的预售合同书范本最新可依法http//s.yingle.com/w/db/
672080.html2018http车辆证件抵押出去了再去别的地方押车可以吗//s.yingle.com/w/db/
672078.htmlhttp借款合同书范本最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s.yingle.com/w/db/
672076.html2018http虚假登记申请的民事责任//s.yingle.com/w/db/
672075.html最新股权质押合同书范本最新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073.html2018机动车解除抵押可以本人办理吗http//s.yingle.com/w/db/
672071.html浅析在建房屋抵押协议书范文最新的生效和抵押权的http//s.yingle.com/w/db/
672069.html2018http已签字盖章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s.yingle.com/w/db/
672066.html关于反担保协议书范文最新http//s.yingle.com/w/db/
672065.html2018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063.htmls.yingle.com赢了网环翠区保证合同书范本最新s.yingle.com2018捡到遗忘物没及时归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http//s.yingle.com/w/db/
672060.htmlhttp北京建委明确要求期房抵押信息上网公示//s.yingle.com/w/db/
672059.htmlhttp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s.yingle.com/w/db/
672056.html苏州房地产抵押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055.html最新范本http//s.yingle.com/w/db/
672053.html无主物占有即所有吗2018房地产抵押手续http//s.yingle.com/w/db/
672052.html法律咨询http//s.yingle.com/w/db/
672050.htmls.yingle.com。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