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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六条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和资料;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第八条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机械、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第九条等施工技术资料;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业务;鉴定结论
(五)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类别、业务范围承
(二)检测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五)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第十条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组织施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所有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一)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
(二)质量方针坚持标准、严格规范;硬化合同,履行承若;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强化管理;样板引路,全面分阶段
(三)质量总目标确保部优,争创国优确保承建段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铁道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并满足设计速度开通的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100%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2100%路工程项目经理部g
309、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确保桥隧主要承重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遏制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减少工程质量3一般事故,杜绝工程质量隐患,有效克服质量通病
4、竣工文件资料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收交接试车最高检测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的,开通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
5、对完成的路基工程、桩基、桥涵、隧道、浆砌片石及砼圬工等质量自检检测率达到110%6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100%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总工为首的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图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张家台)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g309组长项目总工副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常务副经理安全环保部质量监督部工程部合同部物质部实验室组长韩会军副组长杜平海许志强张立民组员乔明鲜学文陈柏光李飞李涛郑银先赵金赵来于泉生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质量活动1组织制定质量年度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分解质量指标以及明确实施保证措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2g
309、、
3、
4、指导和监督分部质量领导小组的工作5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和现场经验交流会,奖优罚劣讨论决定处置有关质量的6重大问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权、停工整改权、越级反映情况权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设计和规范作业的现象,应责令其纠正;遇有影响建筑物基础和结构质量的情况,质检人员有权令其停工整改,并进行处罚领导小组应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如发现对质检工作设置障碍或对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制度7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目标是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争创优质工程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有效整治现场管理薄弱、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推行以工艺标准示范样板工程为先导,以“”强化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为基础,以规范和提高标准化作业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为手段,以质量监督管理成果考核为措施,强力推行质量一票否决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质量各级各类岗位责任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1“”、图纸审核制度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后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分部工程部逐级进行审核,审核报总工,确认无误后组织施工下发的施工图必须经项目部总工或分部总2工审核签认后使用,未经审核、签认的禁止下发使用,若因审核不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相关技术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技术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设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清楚,记录详细,参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g309加人员逐一签名因交接不清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测量复核制度项目分部应保证在测量无误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必须坚持测量复核制度,因测量失误造成质量事故的,同时追究测量人员和复核人员的责任
4、工程创优制度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制定工程创优规划和保证措施,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一步到位,开工必优、一次成优的目标
5、材料进场检验制度进料从竟标后公布的合格厂家进货(砂石料在检验合格的料“”场进料),材料进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到货验收、检验,认真做好记录和试验报告6检验不合格的拒收,因材料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地材要把好源头和进场检验关,必要时应在储料场配备筛分设备和冲洗设施,对泥污、粉尘含量超标和级配不良的材料进行处置,确保混凝土和砌体圬工采用的原材料全部合格、试验把关制度试验室应严格按照试验规程的具体规定,把好试验关因工程试验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7、旁站监督制度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关键部位实行工程技术人员旁站监督制度旁站监督人员应懂业务、责任心强,做到严格执法,对所监督的施工质量8负责严格执行工序卡控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严格按现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方准转入下一道工序严格9按道件(段)工程验收评估制度执行、监控量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项目部的《监控量测方案》和《隧道围岩监控量测管理实施细则》,按要求布设监控点、做到量测及时、方法正确、频率和频次符合要求、9数据准确、及时进行数据分析,指导施工生产,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g
309、文件资料记录制度图纸审核记录、技术交底记录、测量及复核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单、变更设计记录、施工日志等必须指定专人收集整理,10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记录要求真实、详尽、规范、完整、签认齐全,妥善进行保管、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各类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树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意识,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保护上道工序的完整对野蛮施工造成上道工序产品损失的,11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小时内报告小组办公室;大事故及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必须在小时内报告经理部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事故单位填124写快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施工相关分部;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1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谎报、隐瞒不报或降低事故等级的将追究分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加重处罚、会议制度经理部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分析本月质量控制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13、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经理部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谁施工谁负责质14量直接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各分部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各分部经理对各管段质量负总责,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经理部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管理承担技术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1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g
309、各分部应坚持每天的巡查活动,专职质检人员必须坚持随工检查,及时禁止和纠正、处罚违章行为,帮助克服质量通病;任一工序未经检查签认禁止进入下一道工2序、各分部每周进行一次由总工程师组织,副经理、工程技术、质检、工程试验、工区负责人、各作业队负责人、作业队技术员参加的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就检查出的问题3或隐患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令作业队限期整改,并就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检查的主要内容()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制度、创优规划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是否4落实到人,措施是否到位及其执行情况()内业资料是否及时、齐全、真实12()质量监控手段是否科学,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是否制定了作业指导书,并以作3业指导书指导施工4()是否按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是否达标工程实体是否达到内实外美5()隧道工程质量是否做到了不渗、不漏、不裂,内实外美,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规范及方案要求,结构尺寸是否满足设计;桩基是否按设计施作到位,检测结果是否符合6质量验收要求,桥墩台是否内实外美、轮廊分明,表面光洁、平整;路基是否按照四区段八流程施工,分层填筑、摊铺、碾压、检测等是否符合规范(指南)和验标的要求、每年年终由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结合每月大检查和日常质量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5、工程质量综合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六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6、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在施工过程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规范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1路工程项目经理部g309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待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2同意后,再恢复施工()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应在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并确定3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及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各分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2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修补和加固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1其它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经理部组织监理、设计共同提出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同时报金河公司()修补措施及方案应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应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危及安全和使用要求,必须彻底返工,并按质量事故进行2处理
3、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如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等,都属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按如下程序处理()应立即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1()各分部尽快提交质量事故报告质量报告应详细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2()邀请设计单位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3路工程项目经理部g309的基础上,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复核、修正,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和金河公司审核同意后,方能恢复该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现行规定办理()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4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以计价5()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时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第七章奖励与处罚、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扎实开展质量管理和创优活动的积极性,增强职工主人翁质量意识,质量领导小组对各分部进行年终综合考评,对考核为优良的1单位进行奖励、对工程质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黄牌警告,同时给予元的经济处罚
250000、对连续两次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经项目经理部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给予红牌警告,同时处元罚款,到项目经理部汇报整改情况
3、对偷工减料或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发现一次处10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元罚款;对再次出现的加倍处罚,三次出现42000—20000则给予黄牌警告,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根据性质按公司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500—2000处罚、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不按设计和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罚详见经理部《质量通病处罚细则及标准》
5、对单位处罚元以内的执行简易程序,由执行人当场进行处罚,元以上的经项目经理签发后执行62000020000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g309第八章附则、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部门及工地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2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第三篇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国字[]号97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各199728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促进测绘事业更好为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
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八条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第十条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第十二条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第三章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第十五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十六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一条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复检仍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201631785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第七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第九条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第十一条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二条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第十四条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五条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第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十七条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九条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第二十条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第二十一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篇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51
[2]状态有效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05-172005-05-17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第八条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南水北调办委托具体实施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中线干线工程中由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承办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九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经历;
(三)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通过南水北调办考核合格,获得证书第十条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质量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第十一条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考核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考核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第十三条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办理监督手续,并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报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由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报南水北调办备案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填报《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1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工程实施中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有关文件、纪要、变更通知、图纸等应随时或根据要求及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开工后签订的监理、设计、施工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10第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收到《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个工作日之内,经审核后,办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件)10第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应结合工程项目实2际,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明确监督重点,并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印送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参建各方20第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建安工程量超过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派驻项目站具体工作方式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办理质量监督5手续时确定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重要项目工程设立并派驻项目建设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的派出机构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巡回抽查组是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巡回抽查时组成的工作组织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四)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订质量监督年度计划;
(二)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进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其他规定内容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成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质量监督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站或巡回抽查组编写,其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信息应每季度汇总报告一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情况;
(八)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开展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的资质(资格)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二)质量监督人员持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成果、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半成品或构配件等,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五)报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要手段,由监督人员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和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也可委托经南水北调办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被检查、检测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工作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实行统收统支、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由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统一收“”支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经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确定质量监督费缴纳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向南水北调办报送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纳入南水北调办年度预算具体支出使用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行,相关事宜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负责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应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主要使用范围为项目站和巡回抽查人员、交通等工作经费、质量监督检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培训和咨询、质量监督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协调等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的,由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对伪造质量数据、提供与事实不符结论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提请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南水北调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20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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