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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韶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南京市溧水区文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区文广局各业务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区文广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取消开办资格等决定的
(二)拟作出对公民处以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上;罚款等决定的;100050000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等决定的;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四条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营业性演出活动类除外);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文广新局各业务机构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工作制度市文广新局法制审核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第六条局各业务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先提出法制审核办理意见,送交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机构及时补充,也可以向当事人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第八条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及时开展法制审核,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在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个工作日3第九条2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条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承办业务机构调查补正;
(四)认为存在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的,提出修改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说明具体理由,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业务机构入卷归档第十二条承办业务机构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法制机构复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业务机构承办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2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请局机关集体讨3论决定2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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