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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山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租赁期限月租金额(币种)元小写大写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条款义务予以注记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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