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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全资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独资)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四条企业名称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第五条企业住所;邮政编码E第三章企业经营范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股东名称,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曰一次性足额缴纳100%,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汇报;
(五)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I,业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六)支持企业日勺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增进企业业务发展第八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企业归档保留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企业管理者,决定有关企业管理者的酬劳事项;
(三)同意执行董事的工作汇报;
(四)同意监事的工作汇报;
(五)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H第十四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决定企业日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企业的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辞退企业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汇报,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六条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第十七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日勺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欧提议;I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企业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汇报企业经营状况;
(三)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第十章企业解散事由与清算措施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可以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日勺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二条企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构成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告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日勺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企业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第二十六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签订,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XX准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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