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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合肥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措施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贯彻市政府《有关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合政
(2023)11号),全面贯彻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本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送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三条合肥市都市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考核各区都市管理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详细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的平常监督考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归集和上报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百分制考核,采用倒扣分的形式,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一种工程项目承运结束后的总评分为考核成果;对建筑垃圾运送企业,考核周期为一年,以一年的总评分为考核成果考核成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详细考核扣分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运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不合格:
1、发生1起导致1人以上死亡重要责任事故的;
2、发生1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人死亡、受伤或导致财产损失的;
3、发生1起致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二)运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基本合格,并扣40分:
1、发生1起导致人员重伤重要责任事故的;
2、将建筑垃圾运送转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运送的;
3、未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送证或按许可内容处置建筑垃圾
4、发生1起致死亡3人如下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运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扣分:
1、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时、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分;
2、动工前,未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卫生责任书,扣5分;
3、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或教育走过场的,每次扣5分;
4、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故意损坏GPS行驶记录装置的,每次扣2分;
5、聘任无对应有效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运送车辆的,每次扣2分;
6、承运车辆未按规定装载(以车箱盖板放平为准)、超过车厢挡板进行运送的,每次扣1分;
7、未对承运车辆进行冲洗,牌照、单位名称及放大号牌不全不清的,每次扣1分;
8、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分;
9、聘任的渣土打扫保洁人员未着反光制服,采用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每次扣1分;
10、未随车携带有关证件进行驾驶的,每次扣1分
(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扣分
1、将建筑垃圾委托给不具有对应资格的运送企业或个人运送的,每次扣40分;
2、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分;
3、动工前,未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卫生责任书,扣5分;
4、未对承运企业、运送车辆安全运送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成果,作为企业奖惩的根据
(一)考核成果为优良的企业,按市政府规定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优先推荐评优评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应予以优先选用;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下浮为规定基数的80%;持续两年考核成果为优良的企业,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下浮为规定基数的50%
(二)考核成果为合格的企业,不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考核成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扣除2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成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扣除5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考核成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对应的企业资质证书,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持续两年考核成果不合格的企业,扣除所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撤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建筑垃圾运送市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第七条平常考核由各区都市管理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实行,其中波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据交警、安全等部门的认定进行各区都市管理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实行,在考核时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第八条各区都市管理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将平常考核扣分状况及时书面告知被考核企业被考核企业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各区都市管理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诉的状况进行核算第九条各区都市管理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将月度平常考核扣分状况及有关证据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都市管理局市都市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扣分和年度综合考核状况第十条本措施由合肥市都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措施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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