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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分总论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性(★★★简答)
(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日勺资格
(二)法律特性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也许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不过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日勺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日勺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日勺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I存在是不可分离的I,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性(★★简答)
(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区I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日勺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性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络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口勺客体为给付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措施物权日勺保护采用“物上祈求权”欧I措施,债权的I保护则重要采用损害赔偿措施
十六、物权的客体一物(★★简答概念和特性)
(一)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可认为人所支配,并且可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欧I物质对象
(二)特性
1、非人格性存在于人体之外
2、重要限于有体物
3、满足人类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4、具有稀缺性可认为人类所支配
十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性(★简答)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I权利(-)所有权的特性
1、全面性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种权能简朴相加,而是一种整体日勺权利
3、弹力性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4、排他性指所有权是独占日勺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十八、善意获得概念和条件(★★★简答、论述)
(一)概念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假如受让人在获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
(二)具有欧I条件
1、受让人获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获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十九、共有的概念和特性(★简答)
(一)概念是指某项财产同步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口勺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共有的I特性:
1、共有日勺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日勺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种财产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日勺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4、共有关系日勺形成基础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日勺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二十、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性(★简答)(-)概念是指相邻不动产欧J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之间应当予以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日勺特性:
1、主体是互相毗邻H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日勺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I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规定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予以必要
二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性(★简答)
(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日勺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获得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I特性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附属物权
4、用益物权区I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重要是不动产
二十二、地役权的概念、特性(★★简答)
(一)概念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I效益而是运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特性
1、主体不动产区J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运用他人H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I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4、目H勺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有偿免费均可
6、不能为永久期限
7、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二十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简答)
1、性质不一样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I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日勺延伸和限制
2、产生根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根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主线不必登记
3、内容不一样地役权有偿免费均可;相邻权为免费
4、前提条件不一样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二十四、抵押权的概念、特性(★★简朴)
(一)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I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性
1、抵押权是约定日勺担保物权
2、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口勺担保物权
4、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日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二十五、留置权的概念、特性(★★简答)
(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协议约定占有债务人H勺动产,债务人不按协议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将留置日勺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性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日勺协议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三部分债权
二十六、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答)
(一)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二十七、要约(简答、论述)
(一)概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但愿与对方签订协议欧I意思表达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具有条件
1、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时意思表达;
2、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日勺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详细确定,具有足以使协议成立的重要条款
(三)生效要约自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要约生效后,即获得承诺以成立协议的权利
(四)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欧I撤回撤回欧I告知应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步抵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I撤销
①撤销的告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
5、受要约人对要约日勺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十八、缔约过错责任(★★★简答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概念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欧I损害赔偿责任(-)情形
1、假借签订协议,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签订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
3、泄露或者不合法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构成条件
1、须存在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对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3、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法律后果
1、有过错时一方应当赔偿他方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2、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协议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协议H勺机会所导致的损失
二十九、同步履行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指在双务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祈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协议互负对价的I债务;
2、双方互负日勺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三十、先履行抗辩权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合适履行其债务
(一)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次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J,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规定的权利
(二)具有条件
1、须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次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十一、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指在双务协议中,应先履行债务时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也许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日勺其他情形
(三)成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日勺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2、须对方于协议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也许丧失履约能力;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四)效力
1、先履行方有权中断履行自己之债务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合适担保日勺,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十二、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
(一)概念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权利和强制性权利
(三)效力
1、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口勺之间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十三、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祈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具有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时,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布死亡(★简答★★选)
(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布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状况一是在一般状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布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重要特性(★★★简答)(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重要特性或者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日勺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
(二)重要特性(重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日勺情形不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三十四、协议时解除(★★★简答概念和特性)
(一)概念是协议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达,提前终止协议效力的行为
(二)特性
1、以有效成立的I协议为前提
2、须具有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
3、要有解除日勺行为
4、具有溯及力,使基于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协议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协议的|条件
2、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H勺;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主线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达即可成立,告知抵达对方时解除
2、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四)协议解除欧I效力
1、协议解除具有溯及力;
2、尚未履行日勺,终止履行;
3、已经履行的I,根据状况可以恢复原状的I,当事人可以规定恢复原状
三十五、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
(一)概念指互负债务H勺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H勺规定将双方的债务互相抵冲,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欧I法律行为
(二)条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似;
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
三十六、债的提存(★★★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一)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口勺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原因
1、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条件
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日勺原因而使债务难以履行;
2、须标欧I物合适提存;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四)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附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2、提存欧I标的物的I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期间标日勺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
4、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三十七、定金的概念和特性(★简答)
(一)概念指为担保协议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协议步或协议签订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日勺金钱
(二)特性
1、定金担保是协议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担保债权实现日勺担保方式
2、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的互相担保,具有双向性在定金担保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I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I,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收受定金U勺一方不履行约定欧I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担保属于金钱担保第四部分人身权
三十八、人身权(-)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I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性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日勺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J财产权有一定的I联络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络,不可分离第五部分继承权
三十九、遗产的概念和特性(★简答)(-)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特性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口勺时间性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根据《继承法》日勺规定可以转移给他人所有口勺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四十、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性(★简答)
(一)概念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次序、遗产分派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特性
1、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I身份关系
2、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次序、遗产的分派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日勺补充
四十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
(一)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状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状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日勺法律制度
(二)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日勺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日勺事实,并且规定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日勺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合用于法定继承,不合用于遗嘱继承
四十二、转继承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概念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日勺继承人也死亡日勺,其应得日勺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二)条件
1、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日勺继承人死亡,并规定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口勺遗产尚未分割
3、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四十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简答)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一样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日勺根据不一样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种间接时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时直接继承,后一种继承是前一种继承的继续
3、继承合用日勺范围不一样代位继承只合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合用于法定继承,还合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一样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日勺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四十四、遗赠的概念和特性(★简答)(-)概念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免费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性: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2、遗赠是单措施律行为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遗赠的标欧I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日勺行为
6、接受遗赠H勺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四十五、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性(★简答)
(一)概念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I、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日勺一部分或所有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二)特性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欧I、诺成性的I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日勺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合用的一种方式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第六部分民事责任
四十六、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概念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特性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为欧I共同性,即数人的I行为的互相联络,构成一种统一的I导致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3、成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导致了一种统一日勺不可分割日勺成果
四十七、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概念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欧I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损害欧I,根据法律尤其规定应当承担H勺民事责任
2、特性
(1)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免责事由)
(2)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合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合用一般日勺过错责任日勺原则
(3)在举证责任的分派上合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2)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3)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认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缺陷的产品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制造者、销售者;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H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规定他们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日勺作业行为;
(2)有损害成果;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主体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承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一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日勺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导致污染的人
(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一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1)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2)损害事实日勺客观存在;
(3)加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I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详细进行该劳动日勺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一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1)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欧I事实;
(2)损害事实日勺客观存在;
(3)倒塌、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推定过错假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负赔偿责任
2、承担责任日勺主体建筑物日勺所有人或管理人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一样专属自然人日勺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J权利等,法人不也许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I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一样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互相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异;而不一样法人日勺民事权利能力均有局限性,并且互相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一样,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日勺限制
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重要特性(★★★简答)(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重要特性或者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获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重要特性
1、法人H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日勺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时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不一样法人日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似,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用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防止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I
(七)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一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需要有喂养的I动物伤人日勺事实;
(2)损害事实H勺客观存在;
(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J主体动物日勺喂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区I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3、免责事由受害人日勺过错引起的,或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日勺过错所导致日勺()A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一一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2、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3、免责情形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日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另一方面由被监护人H勺监护人予以合适赔偿2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张免责3不过,假如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日勺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性和生效要件(★★★简答)
(一)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置、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行的合法行为
(二)特性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达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现行为人所预期日勺民事法律后果——设置、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三)生效要件
1、行为人合格指口勺是行为人应当具有对应口勺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现于外部日勺表达与其内在日勺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使用方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置一定的I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日勺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日勺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2、条件也许发生也也许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故意定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日勺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日勺性
八、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
(一)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I期限,以期限时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I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未来确定发生H勺,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口勺,具故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日勺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日勺目的性
九、代理的概念和特性(★★简答)(-)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日勺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日勺法律特性
1、代理行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达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十、无权代理(★★★论述概念,情形、效力)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状况下以他人名义实行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体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二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欧I效力——效力待定的I行为(-)本人H勺追认权和拒绝权
1、本人事先懂得且没有做否认表达——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懂得
(1)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2)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1)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2)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以告知欧I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懂得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行民事行为给他人导致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卜
一、表见代理(★★★选择、简答:概念、构成要件、论述案例分析)负连带民事责任
(一)概念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不过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行的J代理行为,该行为口勺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三种情形;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4、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行法律行为
(三)效力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I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十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简答)(-)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祈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时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二)区别:
1、法律后果不一样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2、期间不一样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合用中断、中断或者延长日勺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断或延长
3、合用根据不一样诉讼时效合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祈求权的状况;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作为合用根据
4、合用条件不一样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予以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管当事人与否主张
十三、诉讼时效的中断(★简答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祈求权,诉讼时效依法临时停止进行
(二)合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日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祈求权的状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断之前已经通过U勺期间与中断时效口勺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I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断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断(★简答概念、条件、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概念是指已开始日勺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通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二)合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故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区I法律效力,并且诉讼时效中断日勺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动撤诉——不中断
2、调解
3、申请仲裁
4、祈求义务人本人、债务人H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5、认诺诉讼时效完毕之后的认诺视为对时效利益日勺放弃,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向债权人做出认诺第二部分物权
十五、物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性;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性(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祈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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