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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的业务活动开展,特制定本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本章程是企业行为规范和运作根据第三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制定第四条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权,企业以其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第五条企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第六条企业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协议,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七条企业名称第八条企业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九条企业日勺经营范围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十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企业增长、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由出资各方共同做出决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之已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规定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金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金额货币万元货币万元第十二条出资时间年月日第十三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汇报
(四)审计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利润分派方案和拟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七)对发出企业债卷作出决策
(八)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
(九)修改企业章程
(十)企业章程规定日勺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根据《企业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界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六个月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开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书载明日勺权力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时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日勺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企业日勺档案存料予以保留第十八条企业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决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自然人为企业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执行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时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责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拟补亏损方案I
(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卷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散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时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务第十九条企业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辞退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日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执行董事日勺决策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企业的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参与由执行董事召开的会议A第二十条企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1经股东会研究决定,选举为监事,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时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日勺建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日勺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第七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派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我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于次年一月三十日前将财务汇报送交股东财务会议并汇报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汇报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派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第二十四条企业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企业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拟补此前年度企业亏损时,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拟补亏损,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策,还可以从税后及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拟补I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并根据《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企业拟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派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派的利润退还企业企业持有的我司股份不得分派利润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企业的营业期限第二十六条企业营业期限为四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日勺解释权归属企业股东会,本章程条款如与现行国家法规相抵触,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股东签字后生效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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