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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制度第一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条招标文献不得规定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三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办在医院网站、宣传栏公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由招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委托招投标代理企业代理招投标
(四)在特殊状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行正常招投标程序的,经招标委员会研究同意,招标办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方式第五条招投标基本程序(-)医院使用单位及有关经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投标申请,编制、送审招标文献;
(二)招标办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献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召开招投标会;接受投标文献;
(七)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八)选定中标单位,公告;
(九)发出中标告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第六条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第七条开标(—)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献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次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简介参与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布评标原则、评标措施;
5、宣读投标文献(按签到或抽签次序),公开唱标,由招标办监标;
6、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7、宣布评标成果和中标单位;
8、会议结束;
9、公告第八条投标文献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期间参与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献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订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识别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后来送达的投标文献第九条评标定标(-)评标由领导小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负责评委由领导小组组员和,,聘任对应专业的专家构成人数不少于5人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合适增长评委组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标办、纪检监察对投标文献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小班子状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分
3、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标办对评标成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三)有下列状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献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献规定;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有效标价容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三年内不准其进入我院市场第十条中标-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以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献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原则;
2、可以满足招标文献的实质性规定,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告3天无异议-中标告知书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替代,如中标单位积极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替代,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一条签订协议-招标办在中标告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经办科室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起草书面协议,由审计科、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公章二协议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项目结算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行政惩罚、处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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