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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追查、责任追究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最大限度挽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和公司其它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各单位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对本单位事故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单位在每月日将本单位上一月的事故报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分公司生产技术部1-2第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视情节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0100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1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3050100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50001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01050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050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各类事故可以对应细分1000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两大类“”“”第六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七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要立即通知救护消防队进行救援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和灾害报告后,要在事故发生的分钟内报告分公司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第九条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分公司总经30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同时通知医院做好人员抢救准备工作凡遇灾害或人员需要救援的,要立即通知救护消防大队紧急出动,抢险救灾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请示分公司领导后向股份公司报告,同时要在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四章抢险救援和保护事故现场第十四条分公司会同事故单位成立工伤抢救领导小组,每日小时设值班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工伤抢救工作第十五条事故单位建立工伤紧急抢救通道,并有明显标识,在遇到紧急抢救任务时,24确保救护通道畅通无阻第十六条医院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抢救小组,准备各项救治工作第十七条各生产建设单位每年末要编制下一年度《应急预案》,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十八条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根据事故性质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条救护消防队到达后,根据指挥部的命令立即投入抢险救灾,集中全力营救遇难人员,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第二十一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本着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三条事故由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到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死亡事故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程序执行3第二十四条发生一般以下非人身伤害事故时,由分公司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必要时应报中煤能源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审批第六章事故处理和责任的追究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要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因忽视安全生产、三违、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依据《中煤鄂尔多斯分公司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相关条款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司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修订权和解释权归中煤鄂尔多斯分公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版)第一章总则2008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2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及以上;、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110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21000、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及以上;
139、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210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35001000、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
119、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
212、一次跑、冒、漏油在吨及以上;
310500、一次混油混入量吨及以上410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5100、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在吨及以上;
1110、一次混油混入量吨及以上25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320、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及以上,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在吨及以上;
160001、一次混油混入量吨及以上21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3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及以上,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在吨及以上;
110006000、一次混油混入量吨及以上
20.5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31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1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2、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2、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5、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67、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8、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9、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0、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11贯彻落实
12、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13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1、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2失;
3、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2、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3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4“”、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5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6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1济处罚、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二)重大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1济处罚、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三)一级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1、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
(四)二级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1、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3、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1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3、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1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2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元1000–2000300–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500款元800–1500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200–300款元500–1000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元100–200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500并给予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元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3000–5000600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元、分管领导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004000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第三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领导谁主管,谁负责、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1、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2、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4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5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世纪英才外国语学校二一四年五月第四篇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o只楚小学年月日201532教育教学事故是教师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具有影响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形象、破坏学校秩序、降低教学质量等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严肃职业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环境,提升现阶段学校文化品位,提高学校管理美誉度,根据学校制度文化传统及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水准,特制定本办法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学校各种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发生的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教师形象、降低教学质量的行为结论
一、一般教学事故、未经教导处批准私自调课、课前不候课,监考、课外活动迟到分钟以上(不含分钟)
1、课堂上通讯工具铃响(不含振动)
233、上课衣冠不整或坐着上课
3、作业未按要求布置(超量、超学生学力)
4、未经批准,教学活动的实际进度与教学计划进度有较大差异
5、不按教案上课或教案过于简单
6、因个人原因造成教学设备损坏(价值在元以下)
7、教研活动无故缺席次以上
8100、课堂内不使用普通话、不写规范字92
二、较大教学事故
10、不按时接受教学检查、上课接听电话
1、在课堂中因组织不力出现课堂混乱,或室外授课教师未作组织安排,使学生自由2活动
3、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让学生代批作业、未经教导处同意,请他人代课
4、上课无故迟到分钟以上(含分钟),擅自提前下课
5、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含批改错误)
610107、不备课上课、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开课堂8
三、重大教学事故
9、课堂内辱骂、体罚学生、向学生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1、任教学科教学质量合格率低于
2、学期结束后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任务,没有对学生进行学科考(测)试评价360%教学事故追究4依托一日校长助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学校教导处随机检查教学常规情况,并及时反馈,与快乐团队评比挂钩
1.检查情况在学期末的教学业绩考核中汇总,与教师的绩效工资及评先树优工作结
2.合
3.凡是有教学事故者,一律取消评先树优的资格第五篇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1、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2、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
3、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4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第八条5较大教学责任事故、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2、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受、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
3、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教学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教学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4卷;()遗失学生试卷;12()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3、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4、教学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教学考试5延误、中断或失效;
6、采用降低学生教学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
7、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第九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8、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具;、未经批准,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1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停开国家课程或减少周课时数量;、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3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4、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随意开除学生和撵差生,以及控辍保学措施不力,学生流失严重,以及未实行平衡分班,擅自设置重点班、快慢班等;
6、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酒后上课;、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
7、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8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后果;
9、教职员工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歧视后进生;、违规举办特长班、补习班或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
10、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11秩序和教学进程;
12、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第十条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13、未能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2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3、重要考试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员对学生教学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违反规4定,私自更改学生教学考试成绩;、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第三章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认定5第十一条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可以通过过错人主动报告、知情人举报或检查人发现等途径学校教务处要作出专门记载,并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第十二条教学责任事故知情人要在事发当日向学校教务处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一并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要组织调查、取证、核实,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教务处第十四条教学责任事故级别认定实行分级负责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认定;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可由分管副校长负责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育局认定第十五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较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两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特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五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第十六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并报联合校备案第十七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由教务(导)处负责通知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督促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执行处理决定第十八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要有书面记录,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小学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学校和联合校各存档一份、事故过错责任人一份第十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第四章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第二十条教学责任事故经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较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两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两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所在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给予全联合校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三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所在学校校长不得晋升职级,校长、分管校长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发生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解聘,取消五年评先树优资格,当年度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位不合格等次所在学校校长职级后退一个等次,分管校长免职,校长、分管校长取消两年评先树优资格过错人主动报告教学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要减轻处罚确因查找未到班学生、要急避险或防范其他安全事故而发生拨打电话、离开教室等教学责任事故,可免于责任追究但事故当事人要主动向学校报告,并接受调查第二十一条对一年内累计发生四次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学校,免除校长、分管副校长的职务,取消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责任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或旷课,除对当事人按出勤制度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责任事故中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要记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绩效评价、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申诉与仲裁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由党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过错责任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以内提出申诉申诉由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时间内,过错责任人未提出申诉,学校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3即被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第二十六条仲裁决定要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第二十七条在日以内组成教学责任事故审核小组,调查审核后,报上级研究做出复查结论第六章10附则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涉及违法的,由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校要制定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第三十条重、特大教学责任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县教育局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过错责任24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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