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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用建筑节能抽样调查报告为了解我市近期建筑节能设计选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情况,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我市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资料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分析,形成以下报告2009
一、抽样调查情况本次调查对象为我市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共抽样项工程,其中公共建筑项,居住建筑项涉及到的建设单位有家,设计院家2009280本次调查内容主要是在民用建筑中采用的各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情况592216438
(一)外墙节能设计在外墙节能设计方面,目前使用的主要墙材是加气混凝土砌块,占,其次是烧结粉煤灰砖、蒸压泡沫粉混凝土砖和灰砂砖外墙使用灰砂砖的比例为,比
85.7%年抽查统计数据下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的比例为,比年抽
1.8%查统计数据增长,其中外墙外保温做法占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主要200678%
31.4%2006是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占,其次是普通砂浆,占
32.5%
77.3%其中,居住建筑中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比例为;加气混凝土砌块聚苯颗粒
60.2%
13.6%保温砂浆(外保温)的比例为;公共建筑中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比例为
86.9%+,加气混凝土砌块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外保温)的比例为外墙采用的
14.9%墙材和保温隔热材料情况见表
81.4%+
15.3%、表12表外墙采用的墙材-1-表外墙保温隔热材料1
(二)屋面节能设计2目前我市居住建筑在考虑屋面保温隔热做法时,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的占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主要是挤塑聚苯板,占,其次是聚苯乙烯泡沫板,占
91.2%,挤塑聚苯板加气砼砌块、模塑聚苯板、水泥聚苯板等也有一定的应用具体
75.3%情况见表
11.8%+表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
(三)窗户节能设计3居住建筑窗户使用的玻璃主要以普通玻璃为主,占,公共建筑的则以中空玻璃为主,占窗框以普通铝合金窗框为主,
68.3%low-e
56.3%居住建筑的应用比例为,公共建筑为具体情况见表表窗户节能设计
89.6%
88.1%4
(四)照明节能设计4在照明节能设计方面,主要采取的措施是节能灯具和照明节能控制两者结合,占;其次是只采用节能灯具,占具体情况见表表照明节能设计
68.9%
24.3%5
(五)空调系统节能和热水系统节能未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表述5
二、存在问题
(一)从统计数据看,目前外窗玻璃选型过于单一,设计时未能综合考虑建筑朝向、窗墙面积比、房间使用功能等因素,导致出现两种完全相反的现象一种是全部采用普通玻璃;另一种是全部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虽达到节能要求但成本过高
(二)在照明节能设计方面,对照明节能控制不甚重视虽然使用节能灯具可减少照low-e明能耗,但若照明控制设计不合理则仍不能从根本上降低照明能耗
(三)空调系统节能方式和热水系统节能方式均未在设计中表述,无法得知建筑使用的空调系统和热水系统情况
三、建议
(一)针对东莞地区气候特点,外窗玻璃可选择遮阳型中空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等,对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选用双银中空low-e玻璃在设计时,应结合建筑朝向、窗墙面积比、光照需求、房间功能等因素,综合考low-e虑,选择适合的玻璃类型
(二)外墙宜采用内保温隔热做法,保温隔热材料可选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等
(三)屋面也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目前主要是采用挤塑聚苯板、聚苯板等隔热材料的做法,建议多应用绿化屋面,既达到降低太阳辐射热的目的,又可美化环境、减少热岛效应
(四)自然通风对建筑节能有较大贡献,应提高建筑物的外窗可开启面积自然通风“”优良的建筑,可大大减少开启空调的时间,减少空调能耗
(五)东莞属夏热冬暖地区,应更注重遮阳隔热,减少太阳热辐射从而降低空调能耗
(六)提倡使用节能灯,如室内可选用灯、室外可选用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庭院灯等另外,还要重视照明控制,根据光照需求合理设置灯具开关t5
(七)空调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明确选用的空调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类型等对于大型中央空调系统可采用余热回收技术节能,或利用峰谷电价差采用冰蓄冷(水蓄冷)技术等对酒店、宾馆、工厂等洗浴用水场所的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水系统等第二篇深圳建筑节能抽样调查报告实习报告房屋节能措施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直接决定了建筑的节能的成败,建筑围护结构主要包括1屋顶、外墙、架空楼板以及外门窗现深圳市主要采用的节能方式将难以满足节能%的目标,但充分利用已有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来加强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即可节约成本,又可保障已有的建筑产业的生产和发展,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50屋顶部分现深圳地区主要采用厚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做保温隔热层,找坡层一般
1.1用陶粒混凝土改进方法
30、增加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保温隔热层的厚度,此方法最为直接且无技术风险;找坡层改用泡沫塑料混凝土等轻质混凝土代替陶粒混凝土,首先可避免用陶粒1混凝土由于吸水性强,在防水层漏水后维修困难的缺点,其次又能提高屋面的隔热性能,另外可利用回收的泡沫塑料为原料变废为宝、不上人屋面可采用大陶粒块堆放,利用陶粒块吸水性高的特点,在雨天吸水,晴天蒸发降温,成为可呼吸的屋面此方法虽然增加部分屋面荷载,但与深圳夏季雨水2较多的特点密切结合,能有效降低屋面温度,在干旱季节里干燥的陶粒块本身具有良好的隔热性能且屋面陶粒块可回收,符合绿色建筑的理念外门窗部分现在一般处理方法是另不做保温层,靠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通过权衡判断计算
1.2来达标,此法难以满足节能%的要求;有的做保温砂浆或厚挤塑聚苯板来满足保温要求,但面层宜开裂,耐久性差改进方法将架空板结构楼面降低,再在5020楼板上浇捣厚加气混凝土或泡沫混凝土此方法虽然增加部分楼面荷载,但优点50显著)即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又大幅提高了建筑的隔声性能;)减少外保温层工序,
50.同时保证了架空板底的施工质量;)有利于建筑的二次装修,楼板上的保温层可埋12设管线,避免装修时损伤结构层环保节能建材的选用3注重采用新型环保建材2环保型建材及制品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
2.1料、装饰装修材料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因此,应该仔细地选择和恰当地运用环保型建材,将建筑材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使用那些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材料,溶剂型油漆、化纤毛毯、复合木板和其他建筑产品都可能在空气里释放出甲醛-1-等挥发性的有机混合物(),这些化学制品不仅影响建筑工人和建筑使用者的健康,同时,也会增加环境中的粉尘和有机物污染voc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环保意识、环保知识、环保建材知识的教育,使全民树立起强
2.2烈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要严格选材首先,要看装饰材料是否是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然后,要看产品检测报告中的甲醛、苯等有害物体释放量是否合乎标准要在装修后找有资质、正规的室内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听取专家的意见,选择合适的入住时间如果在入住后有不良反应,要及时到医院检查身体,并请检测部门来检测,及时清除致病的污染源合理选用建筑节能材料也是全面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筑材料的选择应遵循健康、高效、经济、节能的原则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量的新型高效材料不断被研制并应用到建筑设计中去,更好地起到节能效果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掘出一些地方节能材料,更好地应用到建筑节能中去绿色建筑节能建议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宣传,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依托建筑科学研究机3构、科技发展中心、勘察设计协会、土木协会、大专院校等行业学(协)会、科研院校
3.1的作用,开展了一系列有成效的工作这样结合各方面的努力是节能建筑更加实用和实惠,才能激起更多人的兴趣必须加强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建筑节能监管重视将建筑节能从立项、规划、设计、图审、监理、质监、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管,可以对建筑节能全过程实行
3.2闭合跟踪管理,注重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的全过程控制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为节能建筑的普及负责要加快建筑产业结构的调整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中材料的新方法新技能的推广,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同时要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坚持走新型
3.3工业化道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建筑节能设计非常重要,建筑整体及外部环境设计是在分析建筑周围气候环境条件的基础上,通过选址、规划、外部环境和体型朝向等设计,使建筑获得一个良好
3.4的外部微气候环境,达到节能的目的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设计与选择等,来更好地利用既有的建筑外部气候环境条件,以达到节能和改善室内微气候环境的效果要强化技术创新做到因地制宜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
3.5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节能建筑性能的发挥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要结合不同地点的环境特点进行技术创新结束语4绿建筑作为一个新兴产物,对环保、节能的要求,值得探索、研究试这一道路是漫长而又艰辛的随着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迈进,随着工业文明向绿色文明的转变可持续发展将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绿色建筑理论的发展将导致建筑学技术内容的极大丰富与建筑艺术创造的相应发展第三篇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1029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3112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七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水务、房管、工信、市容园林、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第九条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一)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
(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
(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
(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
(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
(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
(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住建筑的补助;
(十一)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
(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不足时,可以使用依法归集的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第十二条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
(二)申请国家和省级及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农村村民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第十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筑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情况的复核审查工作对未经或者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项目竣工时,发展和改革、建设、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节能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二十条设计单位编制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节能计算书、供热计量装置、造型和安装要求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立节能材料、产品查验制度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依法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民用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行节能检测时,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应规范,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监督整改第二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节能预制装配式施工方式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购买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外围护结构保修期为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工程质量造成损失5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九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经济实用、技术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第三十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建筑物的能耗、使用年限等状况,结合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第三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结合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旧楼宇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第三十二条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其他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第三十三条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商业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负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第三十四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近现代优秀的民用建筑,不得进行外围护节能改造第三十五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三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绿色低碳技术,构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第三十七条下列建筑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2
(四)确定为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10
(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第三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第三十九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第四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申请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第四十一条被国家或者省确定为绿色城区或者绿色建筑的,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奖励第四十二条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制度,在用能系统、再生水、雨水利用、室内温度控制、生活垃圾分类、立体绿化维护和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等方面实现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良性运转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支持、引导本市民用建筑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第四十四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选择应用适合的可再生能源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可再生能源第四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生活热水供2应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备太阳能光伏应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四十六条鼓励发展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等热泵系统替代常规能源第四十七条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施工、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提高民用建筑能源使用效率第七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民用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强化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筑所有权人2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第五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市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导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能耗监测信息系统,并与市民用建筑能耗实时2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对接其他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逐步建立能耗监测信息系统第五十一条民用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降低运行能耗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列入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粘土实心砖量处每立方米五十元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节能措施的;
(三)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四)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项目进行查验的;
(五)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相关内容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产品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第九章附则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篇陕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31年月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928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0527目录20161124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三)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五)绿色建筑发展;
(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绿色建筑发展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提出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推广使用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目录,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第十四条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定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物布局、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第十五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省、设区的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鼓励其他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逐步实行能源消耗限额和阶梯电价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节能产品、绿色建材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认定,可以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绿色建材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九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在%以上或者规划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4010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用电、用热、用冷、用水、用气等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监测内容,符合国家或者省建设工程标准,满足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三条鼓励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第二十四条装配式建筑设计应当合理确定预制装配率,优先选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修一体化等技术鼓励新建住宅施工装修一体化或者菜单式装修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保证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未包括建筑节能验收报告的,不予备案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取得能效标识的建筑,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设备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申请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第三十二条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四条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后,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使用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第三十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第三十七条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
(二)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10前款规定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第三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立项时,应当将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范围和投资预算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公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要求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规划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四十三条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发展要求,通过明确土地供应条件、财政引导等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和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产业基地建设,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鼓励新建建筑采用预制装配的方式进行建设第四十五条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在围墙、管井、管沟、小区道路、广场、单层临建和地面停车场等工程中使用再生建筑材料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奖励、金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引导鼓励建筑项目经测评达到绿色生态居住小区标准或者优于现行绿色节能建筑标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七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和保修期等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2%4%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以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
(一)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的;
(三)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物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运行的用能设备和设施2
(四)绿色建材,是指符合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要求,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的建材产品
(五)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设方式建造的建筑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201731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提高建筑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审查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用于支持下列活动第五篇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2015-2-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36年月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年月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2014829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41128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41年月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1231关于批准《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年月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20141128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年月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4829目录2014112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住宅产业现代化,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空气能、水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其面积可以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五)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
(八)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和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并将统计信息纳入国家、省、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新建、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示范获得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第十条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超过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且符合资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一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确定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综合考虑建筑物能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三条本市推行绿色园区建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类园区建设中,应当按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本条例所称的绿色园区,是指按照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的园区绿色园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五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节能评估,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达到下列规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第十六条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和节能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未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第十七条十二层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超过十二层的新建居住建筑的逆六层,应当将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但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除外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或者余热、废热等能源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热水供应等第十八条依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将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但组织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提交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篇(章)进行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节能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作重大变更且影响节能效果的,其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应当包含建设项目节能和施工过程节能的内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在民用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墙体和屋面等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设备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实施情况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获得财政支持并列入市级以上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可以作为优先发放各类建筑节能专项补助的依据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能效测评的工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保障、商务、体育、卫生计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建设、住房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改善门窗、屋面、遮阳和外墙等保温隔热性能,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使用功能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外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和光伏发电第二十九条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节能服务机构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以公益为目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和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与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等受益人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节能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扶持和融资服务等第三十一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定组织验收第四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对民用建筑共用部位的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三条对采用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建筑节能设施第三十四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制冷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采暖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筑物景观照明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开展能耗统计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能的基本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31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对建筑能源利用做出评价以下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审计
(一)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单位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
(三)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作重大变更影响节能效果,未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进行节能信息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或者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和用能系统的,由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空调采暖、制冷,室内空调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建筑室内空调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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