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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版第一篇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版)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2017法2017年月日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701161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四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第六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七条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第九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十条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三条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第十四条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第十五条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十七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第十八条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第十九条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条完善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潜心育人、积极作为、无私奉献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第二十六条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实施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带头人;面向教育发达地区着力培养具有先进教育思想、能够创新办学治校实践的优秀校长第二十七条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跟岗学习第二十八条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第二十九条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第三十条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第三十一条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第三十二条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第三十三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第七章监督约束第三十四条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第三十六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第三十七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八章退出第三十九条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第四十条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四十一条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第四十三条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71第二篇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大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3(中组发号)第一章总〔2017〕2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相当的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第六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七条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八条选拔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门类相适应第九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十条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三条---“”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第十四条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三篇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一章总则2017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201701161016-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四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相当的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第六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七条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八条选拔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门类相适应第九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十条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三条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第十四条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十六条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第十七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第十八条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治方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第十九条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意见任期目标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条完善体现高等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第二十一条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深入了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等情况第二十三条根据高等学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第二十六条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第二十七条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交流和学校内部轮岗,统筹推进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第二十八条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有院(系)工作经历、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优秀年轻人才第二十九条保障高等学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学校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创新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管理工作,减少本职工作以外的兼职第三十条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第三十一条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以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第三十二条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第三十三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第三十四条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第七章监督约束第三十五条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三十六条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第三十七条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第三十八条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三十九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学校党委、院(系)党委(党总支)等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第四十条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第四十一条实行任职承诺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后应当签订承诺书,并在校内进行公示第四十二条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八章退出第四十三条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第四十四条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四十五条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四十六条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第四十七条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71第四篇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学校议事日程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和必需的设备第七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学校教育与发展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利用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活动;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第八条学校应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具备专业知识,并经档案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九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第十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期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工作的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作为行政管理、教学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学校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预立卷制度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即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内在联系,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第十三条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类主要包括党委(总支、支部)、共青团、少先队、工会、民主党派等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主要包括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安全保卫、法纪监察、计划生育、总务、外事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物、校报、刊物等
(三)教学科研类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德育教育及科研课题研究准备、试验、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推广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教师业务管理类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计划、教学方案、发表的论文及个人基本情况、进修培训等有关文件材料
(五)学籍管理类主要包括招生、学籍登记;在校学生异动情况;毕业生成绩册、登记表;义务教育基本情况统计等文件材料
(六)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概预决算、竣工验收、维修、扩建等形成的文件、图纸、表格等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教学仪器、模型等通用设备说明书,各种机械、电教、电器、车辆等专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财会类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清册等文件材料
(九)电子文件类主要包括在数字设备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十)声像档案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胶片、缩微胶片等
(十一)实物档案类主要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奖章、锦旗、证书、牌匾、书画等实物第十四条归档时间
(一)党群、行政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文件材料和按年度归档的其他文件材料,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归档;科研类文件材料在科研课题鉴定后归档
(二)教师业务管理类、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以及能按学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次学年的月份以前归档
(三)基本建设类文件材料,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10
(四)财会类文件材料随时整理立卷,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五)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在开箱后及时整理归档
(六)电子文件类、声像档案类、实物档案类应随时整理,定期归档第十五条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文件材料可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归档第十六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第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移交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已有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管理对个人向本校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学校应予以奖励第四章档案管理和利用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的保管、保密、利用、库房管理、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以确保学校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第十九条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和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设备档案库房必须做到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潮、防虫鼠、防有害气体不具备建立档案管理专门机构的小学必须配置档案专用柜第二十条学校应适应现代技术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配置现代化的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二十一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对接收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架,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其中,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按照国家文书档案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分类、整理;教学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档案有关规划标准进行分类、整理第二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第二十三条学校档案部门应通过举办展览、陈列、提供目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的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结果第二十五条学校档案部门要定期对所保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如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由档案部门提出,经校领导同意后,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由二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二十七条学校撤消时,档案移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保存;学校合并时,档案随之并入;学校分立时,档案由原校保存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检查、评估和考核制度,对于档案工作中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五篇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第七条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第九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业务交接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第十二条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案进行登记造册,领导审批后,在指定地点由二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1第二十条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的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结果第二十一条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所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如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撤销、合并或分立时,学校档案的归属学校撤销时,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保存;学校合并时,档案随之并入;学校分立时,档案由原校保存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第二十四条学校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第二十五条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资料,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如特殊需要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六条学校综合档案室应通过举办展览、陈列、提供目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检查、评估和考核制度,对档案工作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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