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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亟待完善苏建召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完善建议修改相关立法,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为专门机构并赋予其对代表资格的全面监督管理职权、明确罢免代表或官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将违反代表法定义务的情形纳入停止、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行使绝对监督权而这种监督权最终要由人大代表来具体行使,所以人大代表必“须是从广大人民群众中遴选出来的先进分子唯其如此,人大机关才能较好地完成”监督职责然而,不少人为了个人私利削尖脑袋混入人大代表队伍,把代表资格及代表履职的某些特权作为个人胡作非为的护身符,一定程度上败坏了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近年来,人大代表违乱纪的案例不断被媒体曝光而处理结果总是在该代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后才被人大常委会终止或罢免代表资格为什么这些生病代表不能被及时被清理出人大代表队伍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存在如下诸多漏洞
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是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常设机构,无法开展常态化代表素质监管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条、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立目的只是为了审查选举是否合法而不象法律委351员会、财经委员会那样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开展专项日常工作
二、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要的代表素质监管职权首先,名为代表资格审查,却没有代表资格准入的审查职权,无法管住入口根据选举法,只有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才有权对代表说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对选举“”“”工作进行形式审查,面对有病代表也只能先无奈地让其带病上岗其次,对入伍“”代表缺乏常态监管职权,致出口不畅往往是某代表东窗事发后,才通过罢免或接“”“”受辞职等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无法于事中进行监管“”
三、罢免的法定条件严重缺失,致人大机关罢免事务神秘化罢免是人大机关开展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这种监督既有对外部官员的监督,又有对代表队伍内部成员的监督然而,如此重要的权力,宪法和法律均未对其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而这既不利于保护守法代表的权益,也不利于打击违法代表的恶行确切地说,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项重大立法疏漏
四、对违反代表义务的情形没有作为停止或终止代表资格的条件,致某些违法乱纪的代表有恃无恐人大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这当然是人大队伍“履行监督职责必备的素质要求这样的素质要求固然很好,当代表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就应当及时将其清理出去,以保持代表队伍的纯洁()因为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防范人性中的恶遗憾的是,在代表法中,无论是停止代表资格,还是终止代表资格,均未涉及代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这样,代表法中关于代表法定义务“”的规定便形同虚设,失去了相应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如此,当代表肆意违反法定义务时,代表资格审查机构也无可奈何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常设机构,赋予其独立的代表资格审查监管权,负责对代表资格全面审查监管通过向司法、行政及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情况,对代表本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常态化的调查,建立代表动态管理档案出台罢免代表或官员的法定条件依照法定条件对重病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罢免权将违反代表义务增加为停止、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情形之一对于轻微违反代表义务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生病代表,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免,直至停止其代表资格,同时限其在停止代表资格期间进行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法定义务的带病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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