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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安徽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皖信联发号第一章„2012‟5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接待信访人,掌握信访人诉求,研究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继续上访的,适用本办法、经过省以下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信访办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1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的;
2、其他需要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第三条3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的原则,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实体的公正性“”“”“第四条”成立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主要负责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等工作第五条省复核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等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信访问题类别分为若干评议团,承担对拟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1评议工作第六条各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专职人员,保证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和复核第七条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的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八条715办理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其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求,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办理意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4560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30第九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受理复查请求后,应当在日(特殊情况可30延长至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15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复核30机关受理复核请求后,应当在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30予以书面答复1530第十条办理机关将答复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信访2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复查机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公开举行,按照《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复查机关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复查意见第十一条复查机关将复查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后,决定是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二条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了解相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评查意见复核机关根据评查意见作出复核意见,并送达信访人第三章信访事项的评议和终结第十三条对已经完成三级程序的信访事项,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经约谈信访人,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仍继续上访的,可申报终结第十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申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应当向省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市党政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依法终结申请;
(二)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备案表;
(三)信访事项审核认定报告;
(四)信访人诉求材料;
(五)办理、复查、复核意见(含复查、复核申请书或听证、评查意见及送达回执);
(六)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信访人情况;
(七)稳控措施;
(八)其他证据材料第十五条省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信访问题分类,组织专家对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评议应当有专家名以上单数参加,日内办理完毕第十六条760评议团成员在充分发表意见后,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评议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全体成员签名第十七条省复核委员会根据评议意见,作出依法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依法终结的退出信访渠道,不予终结的由申报单位继续妥善处理第四章后续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上报,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各地各部门不再受理、不再交办、不再统计、不再通报第十九条对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将依法终结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必要时可视情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告第二十条4各地应当建立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政府负责,综治、公安、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和办理机关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情绪疏导、人文关怀和教育稳控工作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对终结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返接回并进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终结工作中存在实体不公正、程序不规范、意见不落实的,省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提出整改意见;对已终结信访事项信访人越级上访情况突出、倒流现象严重的地方和部门,省联席办将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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