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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党总支部选举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六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七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八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第九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一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十三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十六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十七条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八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第二十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一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第二十二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四章监督和处分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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