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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因王平安一家三口分别属于外嫁姑娘、外来女婿及其子女,按照分配方案王平安一家只有王平安能够参加分配,又因王“”平安精神上有残疾,特殊照顾王平安一人不按而按比例分到元,而不是元,70%100%2014遂成讼年月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镜民一初6000字第号201411302014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平安一家三口水面征用补偿款元718案例五芜湖市广福行政村黄家村自然村女村民杨军,年与广福行政村殷家山6000自然村1991村民陶某登记结婚,年户籍迁入(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殷家山陶某户杨军出嫁前在黄家村承包有土地,在嫁入2014殷家山村后没有承包土地年至年期间,广福行政村黄家村及殷家山村土地被长江大19992014桥开发区等征用有关征地安置费,黄家村居民组分配方案为年以前出生的人,在黄家1991村有田地且户籍在黄家村的此次可以参与分配安置补助费,人均元;对年以后出生的18501991人,户籍在黄家村的也可享受分配殷家山居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为年在殷家山分到田1982的人,按总金额实际人均元;年分到田的人,按总金额实际人均为元30%1594199170%因杨军的户籍在殷家山居民组,而田地在黄家村居民组,不符合两个居民组所制定3142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条件,两居民组均未向原告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后原告杨军诉诸法院年月日,2014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民事判决书()镜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被告广福黄家212村居民组于201458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军征地安置补助费元,驳回其对殷家山居民组的诉讼请求(即1850选择娘婆二家之中的一家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不补偿)三法理分析以上案例一,从理论上分析,法院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权定性为债权而处理案件的寡妇改嫁,其一般财产可随身带走,而承包经营权则亦可带走,代价是相关人相应补偿或赔偿即可这种判决值得商榷如果将农地承包权定性为债权,那么发包人完全可以将土地再次发包,而仅仅对原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法律机制下,发包人完全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收回已发包的土地,从而实现其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目的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权益相反,将农地承包权定性为物权,如果承包人通过正当发包程序取得这种权利,就取得了一种既能针对发包人又能针对其他任何人的绝对权,物权在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功能上强于债权,其效力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享有债权性质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其权利受到发包方之外的第三人侵犯时,很难针对该第三人获得充分救济;但如果其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就可以直接针对任何侵犯其权利之人主张其排他性的权利依据物权法则,法院判决是
[3]错误的在法学理论上倡导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有利于充分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避免农村妇女之承包地被发包方或其它任何第三人之侵犯案例二是有关土地征用费补偿的案例,法院判决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并认
31652595.doc定原村委会规定的村规民约违法而无效实践中,各地政策不一,类似的乡规民约则很多,很乱如“”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安徽省繁昌县城关镇土地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了十类人享有土地承包1995权,同时亦规定了十类人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其中难免有属于乡规民约之类似条款,和
[4]“”违反法律与政策的情况,并最终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特别是从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十类人中之第二类、第六类、第九类、第一类中可明显看出有违法之嫌女方出嫁在农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所嫁农村规定在原娘家享有土地,则就存在扯皮现象”案例三中,鲁某系农业人口,其所在集体土地全部被征用后依法应当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权利征用被承包的集体土地的,应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征用土12地不能越过集体土地所有者而直接向土地承包者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应属全体村民共同享有,村集体的任26何一员,都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与土地承包人系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鲁某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亩已全部征用,依《土地管理法》第条款规定,全村现有农业
288.63472人口以户口为准均系安置人员,包括现有土地承包人和未承包土地的人一审法院按年承包土地人口分配上述费用值得商榷,这种做法将要造成的结果是承包人享有了所有1995者权益,承包期限不是年而是永久的,土地承包人实际成了土地私有者本案相反意见认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30割,更没有规定是以户口人数为标准进行分割该土地补偿费性质上属于对土地承包人的补偿而不是出卖土地所得的价款,不是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自然无权领取土地补偿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纯集体资产,以拥有户口就得到分配财产的资格,也是一种错误地理解户口只是主管部门对社会成员管理上的措施,并不当然取得财产分配权(比如挂户人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款的规定,此种情况应由行政机关解决鉴于孩子汪某在土地承包确立以后出生,发包263之初未预留机动地,以后也没有新开垦的及他人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这涉及到当初承包方案,由行政机关用更为科学的农村承包方案来解决而非用司法方法解决而案中鲁某,在娘家取得了当地的土地承包权,至今该权利仍旧存在鲁某自年月嫁入繁昌县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19975组后,并没有履行任何与土地相关的义务,不得作为特等公民而享有双份权利笔者意见,这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婆二家土地承包权的衔接问题因农村中土地价值不一样,各地政策也不完全统一,应该允许妇女选择较妥以迁户口为准,允许妇女选择一份土地承包权,若无机动地可分可选,则应按市场行情酌情补偿案例四我镜湖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平安一家三口水面征用补偿款元的诉请我们6000在判决理由中写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告部分塘口水面被征用,而水面作为土地的一种,被征用的补偿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补偿款是对村民集体丧失生活保障资源的一种补偿,凡是属于村集体成员的,均有权依据成员身份参与分配原告王平安原来即是卷塘村的村民,其子出生后即落户于卷塘村,其夫张某年月户籍由外地迁入卷塘村,王平安一家也一直居住在199411卷塘村,因此原告王平安三人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分配权利,现三原告要求与其他卷塘村村民享有同等的卷塘村塘口水面补偿款分配权(即发放补偿款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000被告辩称分配方案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但我们认为,分配方“”案即使经三分之二卷塘村村民同意,但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方案“有关外嫁女的分配原则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有关内容应当无效”案例五我院镜湖区法院判决被告杨军娘家所在的村民组补偿杨军征地安置补助费元我们在判决理由中写到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1850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原告虽嫁入殷家山居民组,但在殷家山居民组没有取得承包地,而安置补助费是基
31652595.doc于对失地农民进行的一种生活补助,原告的土地仍在黄家村居民组,有权要求与黄家村居民组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分配安置补助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家村居民组给付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应以黄家村居民组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原告在黄家村居民组享有分配土地安置补助费后,在殷家山居民组不能再重复分配,故原告对殷家山居民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例
四、五为镜湖区法院所判决,均较好地保护了农村妇女的与土地相关的权益
四、司法与立法完善随着我国的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对农村问题的日益重视,涉农审判、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等问题引起了更多的研究讨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应在以后的妇女法中强化新婚姻6法第条增加的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39“应在以后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与细化”日常生活实践中,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结婚或离婚妇女承包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为充分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目前农村应做到几下几点第
一、根据实际拥有的土地、山岭、草原、森林、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
[5]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人数确定每人可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并平均划分;第
二、不分性别均分,并不得在土地数量、质量优劣上歧视妇女;第
三、在确定应完成上交的承包任务时,必须男女一视同仁,不得对妇女提出与男子不平等的要求;第
四、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对男性成员和女性成员平等对待、公平处理,保证男性和女性成员都平等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
五、在分享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也应该公平合理并适当照顾嫁到本农村的妇女,不得歧视要善于总结农村中的经验教训,必要时上升到法律予以完善笔者意见,应该赋予农村结婚或离婚或丧偶之妇女选择权,允许其优先选择对其有利的娘家或婆家土地承包经营在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农村土地时,为增强对其权利的保护,需要在妇女法等相关法律中增设关于妇女出嫁时承包户分割承包地的特别规定对于妇女结婚时原承包地的处理,可以按照共有物的分割之民法原理进行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的,可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
[6]或有重大改变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地的,承包农村土地及其他村民待遇不变;离婚后离开原居住地的,相关单位应协调处理好她们离婚后的生活问题若在娘家的土地未收回,原所在地可视情况恢复,若在娘家土地已被收回,原所在地不可对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份额作出收回的规定(可由男方代耕或每年支付给女方有偿使用费),要切实赋予离婚妇女相对的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让她们生活没有出路注释参见陈小君,麻昌华,徐涤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
[1]“---析工具《法商研究》年第期第页参见鲁建春村规民约失公正村民告倒村委会《人民法院报》年月日”.
20143.
77.参见陈小君,麻昌华,徐涤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
[2]“‘’”.
2014125.解析为分
[3]“---析工具《法商研究》年第期第页参见中共中央繁昌县城关镇委员会文件(城发第号)《中共城关镇委员”.
20143.78-
79.会城关镇
[4]1995023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参见郭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话》中国工人出版社年.月出版,第
[5].19927页参见陈小君,麻昌华,徐涤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
83.解析为分
[6]“---析工具《法商研究》年第期第页第四篇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
20143.80-
81.4关于呼市玉泉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年来,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不断增加,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和谐玉泉的建设,区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对玉泉区个自然村,进行了专题的调研“”权益侵害体现在3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妇女因结婚而土地得不到落实有些妇女因为结婚,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规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实上出嫁女土地由娘家人耕种,出嫁后的妇女自然失去1了对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许多城边村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嫁到婆家之后,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村里没有基动地,嫁到本村来的媳妇,村里往往拒绝接收户口,至于想分到土地简直是一种奢望这样便造成许多妇女在夫家无法得到承包地,在娘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况对那些农嫁非妇女而言,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结果也就“”出现许多妇女因此而面临落户分田的空档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受农村土地年承包期限不变的影响,全区年来都没调整承包土地,甚至于十几年前娶进来的媳妇至今都没有落尽户口
3010、有的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一些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2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未婚女子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许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别,家有3男丁占宅基地实属当然,但是,家有女儿,按照农村风俗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般不会划给女性宅基地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宅基地”“”、妇女因男方入赘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数地方村集体却4根据从夫居住的风俗,不给土地承包权,有的村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个子女享有与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
1、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5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1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2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村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政府,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各级妇联,各级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3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与人口增加速度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1“”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2固然有历史,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3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呼市玉泉区妇联”“”年月日第五篇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201442关于呼市玉泉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年来,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不断增加,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和谐玉泉的建设,区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对玉泉区个自然村,进行了专题的调研“”权益侵害体现在3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妇女因结婚而土地得不到落实有些妇女因为结婚,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规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实上出嫁女土地由娘家人耕种,出嫁后的妇女自然失去1了对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许多城边村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嫁到婆家之后,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村里没有基动地,嫁到本村来的媳妇,村里往往拒绝接收户口,至于想分到土地简直是一种奢望这样便造成许多妇女在夫家无法得到承包地,在娘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况对那些农嫁非妇女而言,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结果也就“”出现许多妇女因此而面临落户分田的空档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受农村土地年承包期限不变的影响,全区年来都没调整承包土地,甚至于十几年前娶进来的媳妇至今都没有落尽户口
3010、有的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一些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2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未婚女子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许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别,家有3男丁占宅基地实属当然,但是,家有女儿,按照农村风俗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般不会划给女性宅基地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宅基地”“”、妇女因男方入赘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数地方村集体却4根据从夫居住的风俗,不给土地承包权,有的村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个子女享有与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
1、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5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1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2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村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政府,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各级妇联,各级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3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与人口增加速度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1“”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2固然有历史,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3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呼市玉泉区妇联”“”年月日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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