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农民住房问题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规划控制区内农民住房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区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依法符合建房条件,申请新建住房的无房户以及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因规划原因不能建房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解决住房第三条(无房户和分户建房户的解决措施)符合《管理办法》的申请新建住房的无房户(以下简称无房户),按核准的拟建住房建筑面积补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按照《管理办法》,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以下简称分户建房户),按核准的拟建住房建筑面积补贴同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指定区域的配套商品房补贴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款不兑现,在购房时抵充购房款第四条(建房人口计算)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家庭的建房人口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建房人口的()在他处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购房补贴的;1()在他处已得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2第五条(确认拟建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3按下列规定确认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拟建住房建筑面积()按核准的建房人口数计,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140分户后分户建房户分有住房的,应予以拆除,但其分得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可参照拆2200迁政策进行补偿,同时,该部分面积在核定分户建房户拟建建筑面积时应予扣除第六条(配套商品房供应的面积和价格)供应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的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按核准的建房人口数计,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配套商品房价格购买配套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核发《拟建30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积核准通知书》时同区域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执行;超过部分按核30发《拟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积核准通知书》时商品房市场价执行第七条(保留住房标准)分户建房户经核定拟建住房建筑面积后,分户后保留住户的保留住房不得超过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超过部分的住房应予拆除,超过部分的宅基地面积应当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人以下(含人)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平方米住房;()人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平方米住房;144180()人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平方米住房;25225()人以上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平方米住房36270保留居住的人口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46300第八条(保留住房的拆迁补偿)分户后保留住户的保留住房,在征地拆迁时,按本办法第七条核定的保留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其中分户前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平方米,分户后保留住房拆迁时不享受金府办()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不足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按平方米180建筑面积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的规定200464180180分户前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平方米,分户后保留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分户前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保留住房拆迁时,除按保留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补180偿外,另可按平方米建筑面积减去分户前合法建筑面积后的差额面积享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180第九条(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中的记载为准第十条(报批程序)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镇政府;30
(二)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户的建房人口,拟建住房建筑面积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房地部门审批;20
(三)区房地部门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拟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积核准通知书》,并经镇人民政府通过村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经审核不予核准的,作出书面通知书,并经镇人民政府通过村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第十一条(镇政府制定解决农民住房的计划)镇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解决农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年度解决农民住房计划,申请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并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审核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的申请第十二条(房源和资金)供应给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的配套商品房房源由建房户所在镇政府负责落实按本办法规定无房户和分户建房户的购房补贴资金(核定拟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由建房户所在镇政府垫付,并建立档案,计入该区域土地开发成本,待土地×出让或划拨时返回第十三条其他镇在规划内的遇有相同情况的农民住房问题,本镇政府具有动迁安置房源及资金准备条件的,可以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