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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辩护人可否申请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辩护人可否申请调查取证
一、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能不能申请调查取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有权对代理的案件进行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为嫌疑人进行辩护,但有些证据的取证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赢了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s.yingle.com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辩护律师怎样收集证据赢了网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s.yingle.com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得多,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向律师提供证据,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及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权例如,律师请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证言,遭到拒绝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对于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亲自收集和调取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并不都是要先向证人、被害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遭到拒绝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如果认为某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丢失,或律师调取、收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亲自去收集、调取,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赢了网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s.yingle.com作的辩解鉴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赢了网债务危机状况基本特点是什么s.yingle.com长期借款及其分类有哪些债权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虚假债权转让纠纷都有几种情形委托调查讨债要如何防范风险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债务抵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借款时要不要打借条欠条_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哪些要点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债务转移要小心哪些问题债务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普通债权的含义是什么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预防怎么防范企业悬空金融债务债务转移要有什么条件赢了网债务违约有什么法律解决方法s.yingle.com债权转让是如何分类的反担保协议书(最新)怎样写2018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吗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担保债权有哪些相关法律第二篇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制度初探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制度初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申请调査取证权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拓展了申请调查取证的适用对象,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纳人被申请调“”查取证的对象范畴这一明显带有当事人主义色彩的制度设计被认为是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步骤,凸显出立法者进一步推向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立法用意和坚强决心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尚未完成、司法地位不彰、程序保障无力的现实条件下,面对立法设计的理想路径与司法实践的现实差距,贸然确立一项无异于虎口拔牙式的立法举措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其实践效果和未来命运是否和已经淡出人们视野的很多制度一样最终沦为立法者的一厢“”情愿或中看不中用的镜中月、水中花须知,申请向控方调査取证与申请向普通单位、个人调査取证存在本质区别,它直接关涉法检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定位、“”职权分配等诸多因素,还需辅之以完善的程序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刑诉法既然已经蓄势待发,那是否已经准备就绪了呢笔者尝试从检察官客观义务视角对新刑诉法第条进行理论梳理和实践探讨,分析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两大法系关于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的理论与实践39一般来说,辩护人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大体上需要通过这样几个渠道一是己方调查取证;二是证据开示或阅卷;三是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向控方调査取证属于申请调査取证的一部分,它是建立在前两种方式无法实现又别无他法的基础上,即控方掌握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而且拒不提供,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没有获取,通过证据开示或阅卷也无从掌握,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査取证才能实现从域外国家和地区来看,对阅卷制度规定的显著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出两大法系对辩护人申请向控方取证制度设计的不同理念大陆法国家普遍允许辩护人通过阅卷方式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基本形式是采行案卷移送方式,由检察官将案卷移送至法院,再由辩护人到法院查阅案卷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辩护人查阅案卷147“
(一)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三)规定在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条也规定在第一次讯问或第一次听取陈述以后,“律师可以以自己费用要求发给他一切档案文件和证据专供自己用,但不得进行复”114“制同时在第条规定律师选定或经法院指定后,应将此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学界普遍认为,在大陆法国”116“家,案卷移送方式是确保辩护人全面、充分、有效阅卷的基本前提合理的解释是,”法院与检方不同,法院的中立地位使它与案件结果毫无利害关系,这有助于确保辩护人通过到法院阅卷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在笔者看来,上述说法不无道理,但案件移送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建立在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这一基本价值理念基础上的可以说没有检察官客观义务,就没有案卷移送方式大陆法检察理论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其基本点在于强调检察机关是忠实的法律守护人强调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及客观性义务,贯彻毋妄毋纵,追求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义务,在阅卷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要求检察官在侦査终结时允许辩护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这也促使检察官在制作和移送案卷过程中,始终秉承客观公正的基本立场,尽量忠“”
③实于案件事实,在案卷中如实记载有利于和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全部证据,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客观性从而使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时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不致因证据缺失、毁损或有瑕疵而受到误导因此尽管大陆法国家也规定申请强制取证制度,却没有对申请向控方取证做出专门规定事实上,申请向控方强制取证是英美法的产物,这在美国的证据开示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证据开示是英美法系确保控辩双方的先悉权、防止证据突袭的基本制度设计主要体现为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证据来满足彼此对证据的需要在证据“”展示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权通过动议申请法官强制对方提供证据尽管控辩双方都有权利(权力)向法官提出动议,但在设计理念上却更能体现英美法文化中固有的控权观念英美乃至其他西方国家的人对国家权力抱有一种几乎本能的警慑,他们对政府是平视的,有时甚至冷嘲热讽这种控权观念在申请向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证据开示中则体现为辩护人对控方所提供证据抱有的不”
④信任、不认同这种疑虑成为申请向控方强制取证的强有力的心理基础当然申请向
⑤控方强制取证还要是富有成效的程序设计这体现在法官相对超脱的中立地位和所拥有的强有力权威、严格的控辩平等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这也是申请向控方取证得以实现的结构性保证从程序角度讲,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是申请取证的基本前提,诉讼实践表明,如果控方力量过于强大,辩护人过于弱小,被追诉人极有可能沦为刑事追诉的客体,连基本的防御力量都没有,更遑论从控方那里取证了同样法官的中立和权威是申请向控方取证的基本保证法官要求检察官提供证据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博弈,它在强调法官与检控方利益无涉的同时更强调法官所具有的权威性力量很难想像一个力量孱弱的法官可以向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发号施令而获得认同另外还有一个技术性因素不容忽视,即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与控辩双方共同的利益诉求关系密切英美法奉行平等武装的制度理念,允许辩方享有和控方相对等的调査取证权尽管控方取证能力强于辩方,但也无法“”保证辩护人就一定不会拥有对控方来说极具杀伤力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控方对辩方证据也存在审慎的心理和内在的利益需求为了更准确地评估彼此双方的“”力量对比和诉讼活动的发展走向,控方对辩方的动议申请也不必然存在心理排斥,毕竟,控方也可以提出相对等的动议申请
二、对新刑诉法第条的剖析从新刑诉法条文上看,为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阅卷难问题,立法39者可谓绞尽脑汁,用心良苦首先新刑诉法第条恢复了案卷的全案移送方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172意味着检察院应将全部案卷移送人民法院,辩护人可以到法院査阅全部案卷,而不“”必再受所谓查阅时间、范围、地点等诸多限制作为完善阅卷制度的保障性措施,新刑诉法第条规定了申请向控方取证制度即如果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未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39向检察院调查取证另外,新刑诉法第条第款甚至还专门设置了审前会议,用以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1822辩护人申请向控方取证也会成为审前会议谈论的话题之一在笔者看来,上述制度设计看似十分完备,却缺少了几项十分关键的因素而缺少了这些因素,即使再通过叠床架屋似的增设若干程式化的制度架构恐怕也很难完成预先设定的诉讼目标“”首先是检察官所应负担的客观义务在笔者看来,如果缺失了检察官客观义务,无论是阅卷抑或证据开示,还是申请向控方取证都很难得以有效运转事实上,现代国家普遍承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并非一般的普通当事人,而是国家公益力量的代表,肩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无辜的双重使命控方收集证据并不应限于收集被追诉人有罪和罪重证据,还要收集罪轻甚至无罪证据因此无论是在奉行阅卷的大陆法还是青睐证据开示的英美法,都普遍性地接受并遵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龙宗智教授在谈及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时将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基本形式,还包括非典型意义上的检察官客观义务龙宗智认为,在大陆法国家,这种客观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是强制义务而非伦理义务也就是说,大陆法国家检察官必须承担此®项义务而在美国,检察官同样负有客观义务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常应用的一段陈述那样,合众国律师不是争议的普通一方当事人的代表,而是主权的代表,他负有行使职权的义务,但同时也必须公正地行使职权所以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不是赢取案件,而是保证司法的公正只不过这种义务被做了伦理责任或伦理标准的限定性解读,即作为一种底线义务而存在也就是说,在美国,控方更多的”
②“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无需为被追诉人无罪或罪轻做过多努力但这决不意味着”“”检察官就可以以当事人面目对被追诉方无休止地穷追猛打,恶意攻击相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应当为维护被追诉人利益尽到自己的义务就证据开示来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控方负有开示所有实质性的无罪证据的义务这类证据“不仅包括直接挑战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包括可能削弱控方证人的可靠性的证据而在我国,检察机关恰恰缺少客观义务的价值理念按照陈瑞华先生的说法,”年刑诉法在审判模式转型过程中无形中催生出了一个类似利维坦似的强大无比的1996公诉机关,“”其准当事人的独特地位和强有力的利益驱动使其很难秉承客观公正的价值理念对®此刘计划在引用最高检年工作报告时指出,该报告频频使用密切配合、快捕快诉、保持高压态势等词汇,并以逮捕率的提高为巨大成绩,表明检察机关将2005““”“自己定位为追诉机关可以想象,如果检察机关奉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而又”“”“”不负担任何义务,成功追诉必将成为检察机关追求的唯一目标,加上检察机关在现”®实境遇中的强势地位,结果是检察官必将会对法官取证行为施加重重障碍,设置道道关卡诸如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等都可将被检察机关用以作为现实防御的挡箭牌和杀手锏辩护人必将为如何证明检方握有己方所需要的证据而付出极为艰辛的努力而检方将会充分利用现实形成的典型的诉讼形态与辩护人甚至法官大打太极拳,使原本就比较复杂的局面变得更为复杂因为没有客观义务,检察机关不必担“”负高昂而沉重的职业责任,完全可以在立法尚未禁止的范围内将手中的权力扩张到极致而这一切的直接后果就是会导致申请取证难上加难,甚至完全被架空程序保障无力也是申请向控方取证难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从程序原理上看,任何程序设计都需要以保障性或救济性程序作为辅助和支撑,否则纵使程序设计得再完美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落实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其中不乏令人激动和充满期待的制度设计,而在这些制度和程序设置背后无任何保障性或救济性措施,结果是充斥着大量应当、务必、严禁等宣示性词汇和字眼的规则、制度最终仅仅沦落为意“”“”“”识形态宣传的标语而无任何具体的实践意义令人感喟的是,新刑诉法第条恰恰又落入到这一早已形成思维定式的套子里无法自拔从法条本身看,第条仅规39定,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至于辩护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检察“”39院、人民法院会做出何种反应则语焉不详更遑论在遭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后辩护人该拿起何种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从程序设计本身看,新刑诉法也存在问题如上文所述,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暗含着控辩双方相互吸弓的内在驱动即检察官提供证据的前提是对辩护人存在同样的利益需求而这种需求在我国新刑诉法中已演变成了辩护i人的单方义务新刑诉法第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40“这意味着,辩方有义务告知控方己方所收集的对控方有利甚至可能是极为关键的”证据,而要从控方获取有利于己方证据则需要申请法院取证这无异于将控辩双“”方原本就不平等的地位进一步拉大,从而进一步巩固了控方的强势地位这项义务“”的施加使辩护人申请向控方取证缺少了可以讨价还价的必要筹码检察机关提交证据完全成了单方面的一厢情愿,其后果可想而知最后同时也最重要的是,我国法官地位的长期弱化且权威性不足为申请向控方取证设置了巨大障碍从新刑诉“”“”法修改条文来看,法院的职责有所加强,如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人了新刑诉法,规定了警察出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等司法实践中备受期待、颇具技术性的很多制度而深层次的很多问题却并未触及,如三机关相互配合原则尚未改变,审判中心主义无法确立至于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政策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更“”深层次的实践问题也远非一部刑诉法所能承载如果说年刑诉法弱化了法官地位的话,那么新刑诉法仍然延续了这一局面很难想像在法官中立地位难以保障1996而且缺少权威的现实状况下还能得到检察机关的积极有效配合来满足辩护人的利益需要笔者相信,在上述关键性因素缺位或含混模糊的情况下,再繁琐复杂的程序也只能虚置或异化为束缚辩护人手脚的的羁绊
三、检察官客观义务条可行的程序路径笔者认为,尽管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仅属于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技术性环节,--但是管中窥豹,我们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窥见到刑事诉讼法运行的实践状况和未来走势要确保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根本性的举措就是重塑法院的形象和地“”位,实现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并赋予其强有力的权威但这需要对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甚至宪法体制进行系统性调整,需要在社会体制改革的宏大背景下去完成,希望在短时间内就立竿见影、一蹴而就无异于痴人说梦从现实角度讲,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赋予检察官客观义务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此项制度的实现笔者认为,在我国,赋予检察官客观义务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较为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审判乃至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这种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负有维护法律公正的职责和使命另一方面,即使作为公诉机关,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也负有维护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特定职责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向法院起诉时有义务忠实于事实真相,在法庭审判中有义务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认为的法院裁“”•判发生错误,有义务为维护被追诉人(包括罪犯)利益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予以纠正赋予检察官客观义务对完善申请向控方取证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维护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意识和信念,改变检察官对自身定位为单纯的当事人地位的错误认识,增强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其次,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收“”集、保全证据和制作、运送案卷过程中注重对有利于被追诉人证据的收集、保全、整理、记载,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结论的准确,确保案卷材料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促进法官做出公正裁判再次,有助于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制度,增强辩护人取证能力,实现控辩平衡,人程序上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最后,检察官积极配合辩护人申请取证,可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推诿、扯皮,有利于节约诉讼a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完善辩护人申请调査取证制度需要具体探讨以下几点第一,要确保整个案卷制作和运送过程的科学、合理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移送人民法院,都要对案卷制作和运送过程实行全程监督,防止出现证据疏漏、缺失或毁损情形的发生,尤其是防止出现恶意伪造、隐匿等损害证据的现象同时要对案卷中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人微的审查判断,确保单个证据具备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在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保证所有证据完整人卷上述做法一方面有助于辩护人全“面查阅案卷,准确认定罪名和全部案件事实,并为辩护工作做好准备,减少向控方申”请取证的不必要情形;另一方面有助于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控方在证据收集和保全上的疏漏、缺失,为申请向控方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对辩护人申请取证行为积极予以配合对于法院依据辩护人所提申请作出的取证行为,检察官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检察官应主动出示相关证据,对于确不符合要求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应举证证明第三,违反客观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在这里,程序性裁判似乎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宣布一项检察官原本就不愿意提供的证据无效在事实上损害了辩护人的利益在此,笔者认为,如果检察官对法官提出调取证据的行为不予配合或故意推倭,法官有权向该检察官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纠正该检察官的行为,必要时追究该检察官的责任这样设计的理论依据在于现代检察权理论中的检察一体原则检察一体原则将检察机关视为一个有组织的、系统化的整体检察机关以检察总长为顶点,以全国为一个组织整体进行活动在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中,下级检察机关应服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任何下级检察官职务行为都“”
①应接受上级检察官的指令,单个检察官行为都被当然视为检察机关整体的行为如果认为下级检察官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有误,上级检察官有权予以纠正考虑到目前条件下我国法检关系比较复杂,法院对其监督者发号施令在实践中能否可行有待“”商榷因此较为合适的举措是从检察一体原则入手,由检察官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纠正其不当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本文参考资料北京华鑫侦探社第三篇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http//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诉一案,在派出所的相关录像、笔录等相关证据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诉纠纷一案,因与该案的相关证据在派出所保存为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调查取证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四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在处的情况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xxx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4、、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15调取、审查在处的所有情况1617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年月日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女,汉族,地址深圳市区福虹路广场座层,联系电话xxx xx xx xx xx被申请人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xxxxx申请事项请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xx xxx xxxx事实与理由(与恶意串通,将挂名名下的房产产权私下转让)诉申请人房产xx产权纠纷一案已诉于罗湖区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年,为先生a ab b在深圳银湖金碧苑购置一套房产作为其在深圳的居所鉴于先生是台湾人的身2000xxx c份,公司副总经理主动提出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以她的名义按揭购买先生c即以王渝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深圳银湖金碧苑金棕楼室的房产,缴纳了首期b c款,并每月按期交纳了银行按揭费用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此项事实,被xx申请人房产公司深圳公司中当年的财务凭证可以证明其款项来源于有限公司及先生申请人认为需要向房产公司深圳公司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xx xx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c xx所有有关深圳市罗湖区银湖金碧苑金棕楼的缴款明细此致xx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20071228深圳公司物业管理处财务室电话,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号银湖,联系人李小姐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深圳发展公司当
1.xx0755-xxxxxx2年所有的缴款财务凭证(缴款明细),涉诉房产的相关缴款凭证及发票xxxxx;
2.xx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民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1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五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号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请求事项xxxxxx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局调取以下证据材料原件xx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局调取原件
1.
2.
3.事实与理由xxxx申请人与有限公司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以上证据原件均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材料,申请人无法取得,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xxxx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此致人民法院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复印件,证据来源xx申请人有限公司年月日xx证据来源
一、局地址号电话
二、局地址号电话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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