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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务纠纷调解制度篇第一篇劳务纠纷调解制度纠纷调解、投诉调解管理制度5建立纠纷调解机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项目部秩序,特制订组建方案如下
一、调解机构职责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对项目部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政府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已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耆宿的,项目部调解机构给予协调帮助但不予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已对另一方的调解申请作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后又向政府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项目部调解机构应予以受理对争议金额较大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由事业部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者呈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二、机构组织纠纷调解组织机构,由项目部经理担任纠纷调解小组组长;组员五名,分别由项目部;
三、调解程序
(一)、申请调解必须书面递交申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所在该项目部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1名、职务、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项目部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三日内立案;对不符合2要求的应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纠纷受理后,调解机构应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向项目部纠纷调解小组,提交申请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供或者不提供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四)、上述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调解事项,代理人应向调解机构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书的事项和权限
(五)、调解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调解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解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鉴定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委托事项、鉴定标准和要求等认真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六)、调解机构应在纠纷案件前五日内,将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可作缺席调解
(七)、调解由项目经理主持调解开始时,协调小组组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对当事人的人份和代理人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调解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参与合同纠纷调解的权利和义务
(八)、调解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并可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经当事人辨认;宣读勘验、鉴定结论;也可根据需要、通知证人出场作证
(九)、辩论结束后,由纠纷调解小组征询双方意见,然后进行调解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劝导、说服教育并充分协商,尽量使纠纷在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获得解决
(十)、调解过程中,记录员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十一)、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理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争议是事实和要求
1、调解的结果2;
(十二)、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对调解达成的3协议反悔的,可在接到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调解机构工作制度
(一)、调解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定的调解职责,认真审查调解申请书、答辩书、委托书、,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做到及时到位,对纠纷事实及证据要深入调查,对有关问题做严格的技术鉴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正当的调解申请,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偏向,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治;
(二)、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四)、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解案件材料归档和经办案件回访案件审理终结后,调解机构应当把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归档管理需要双方当事人持有的文件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机构保存调解机构对经办的纠纷案件,在处理终结后,应及时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检查办案效果,督促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纠纷调解小组机构组长副组长组员第二篇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1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医疗机构调解室所出示的调解协议一式肆份,需报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四)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动联调机制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与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二、回访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甘南州藏医医院医务科年月第三篇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20154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成果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的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记录并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现状、有无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人民调解员或委员会处理方案、调委会主任签名、调委会盖章第四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周五例会主要是1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2活动、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3、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4、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5接访制度
6、医调中心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1况
2、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3、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4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5、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6、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对打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7、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调解工作机制
8、联动联调机制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1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回避制度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21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23、回访制度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3调解员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1、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2、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吃请受礼;
3、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4、不得阻止当事人已诉讼等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医疗纠纷5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原则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1、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2诉讼;
3、接受咨询和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4、纠纷调解中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社会公德规范,公平、公正的解决医患纠纷
1、受理调解纠纷要及时登记入簿,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促使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2、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3第五篇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1安联创中心受理的、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2、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第九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3、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2、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3、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4第十条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1、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2、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3、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4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5第十一条跟踪回访机制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第十二条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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