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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制度第一条人畜共患病防控的目的、意义人畜共患病,又称人兽共患病,是指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和感染的疾病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为迅速控制、扑灭人畜共患病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畜共患病的流行特点及传播途径人畜共患病是由病毒、细菌、衣原体、立克次氏体、支原体、螺旋体、真菌、原虫和蠕虫等多种病原体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其特点是人畜发病由共同的病原体引起,又在流行病学上相关联;可以由动物传染给人类,也可以由人类传染给动物在易感物种内部传播更加迅速;一般均需借助一定的媒介,通过接触、吸入、叮咬、食入等多种途径进行传播因此,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在人畜共患病的防控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人畜共患病的防控
(一)常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加大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市民防范意识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1.力,积极动员群众参与防控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易感动物饲养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发现当自己或周围的人、动物出现人畜共患病的症状时,应立即去医院就医早报告发现人畜共患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时报告当地医疗机构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早隔离对人或动物感染人畜共患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要及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以防止疫情扩散早治疗确诊为人或动物感染人畜共患病的个体,应积极开展救治,特别是对有其他慢性疾病的人要及早治疗加强易感人群及易感动物的保护工作,普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基本知识易感人群和易感动物及时接种有关人畜共患病疫苗对已受人畜共患病威胁或已处于潜伏期
2.的人或动物,进行有效隔离,并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预防;人间发病要积极进行救治,动物间发病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迅速扑灭疫情(常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要点见附表)完善各种配套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规范人畜共患病疫情处置程序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处置,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依法监测1()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2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镇、乡、办事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以免疫情扩散规范不同人群的行为准则,减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发生养殖者发现发病或病死畜禽,不得随便处理,而应迅速告知当地兽医进行诊断,视病
4.因作出无害化处理等科学决策经营者不得收购、屠宰发病和病死畜禽收购畜禽时,必须选择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消费者不得购买没有经过兽医检疫人员检疫合格的畜产品,购买畜产品应到正规经营单位进行购买
(二)人畜共患病疫情报告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人畜共患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区级相关防疫监督机构或镇、乡、办事处相关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以避免疫情扩散
1.相关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当在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市相关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
2.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2人畜共患病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1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2()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3()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第四条人畜共患病疫情处置5
(一)动物确诊感染人畜共患病,应立即进行隔离经鉴定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迅速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相应的处置,以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人员一旦感染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送入相应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同时,禁止接触易感动物和其他人员,防止疫情扩散相关部门要立即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五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卫生局、工商分局、分局、区财政局、药监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负责处理全区人畜共患病防控日常事务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工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将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互通信息,将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分工如下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在区畜牧局的配合指导下,宣传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组织实施人畜共患病强制免
1.“”疫工作,拔除疫点,扑灭疫情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制定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易感动物的检疫和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全区兽用人畜共患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及调
2.配,做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全区人用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供应、患病人员的救治、人畜共患病疫苗预防接种及人际间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
3.部门负责依法捕杀流浪易感动物,同时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工商部门负责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工作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人用人畜共患病及抗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
5.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人畜共患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6.宣传部门负责人畜共患病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防控知识知晓率,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7.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易感动物饲养证审批、发放,并按照市容市貌整治有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动物的管理和扑杀工作
8.其他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关工作部门落实人畜共患病预防控制工作
9.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与疫情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报告,并立即派出专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警、预报卫生、、畜牧和药监等部门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联络员要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和区内外疫情动态,及时向各单位反馈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情报互通
(四)加强监督检查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疫情,不得迟报、漏报、隐瞒不报区政府督查室组织督察组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导致疫情发生或疫情蔓延的,将进行通报批评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
1.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
2.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3.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进行封锁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
4.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5.其他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导致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6.
(二)截留、挪用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集人畜共患病病料,或者在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2000—5000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00
(五)在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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