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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施土地使用税法的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县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磐安县深泽乡部分区块列为工矿区的函》的批复,深泽乡划入新城区的区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每年元
(二)二级土地,每平方米每年元4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执行,执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土地等级划分30%
(一)一级土地安文镇行政区域内东至环城北路(外靠山脚)海德公园龙山小区(外靠山脚)石坑里五指村(外靠山脚)上章村(外靠山脚)朱坑村外;南至岭外----村自来水厂大坝石下村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口;西至深溪电站新过境公路--------(外靠山脚);北至台口村东磐交界线(详见附件磐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级土地----红线图)
(二)二级土地安文镇行政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区域,其它建制镇行政区域,深泽乡划入新城区的区块第六条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第七条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前款所列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除依法免税的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每年月日为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超过万元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当年的月份和月份分两次申报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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