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县经济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目标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主题,按照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促进“*”“”系统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及人员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刘海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马克俭同志担任,其他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行政调解室)设在法规科,由袁天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调解人员由马克俭、袁天贵二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行政调解的重点和原则行政调解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劝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
(一)行政调解的重点县经委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县经委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遵循的原则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1.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2.平等原则行政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双方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
3.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积极主动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
4.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经委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调解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
5.一是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该矛盾纠纷与县经委行政职权有关;三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四、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对依法应当由经委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调解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经委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县经委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县经委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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