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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回避复议申请书司法回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孙,男,汉族,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住市武昌区区号,系诉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之被告**195***420196********2035**请求事项***********申请人在原告诉等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不服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长李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无法保证申请人合法诉讼权利并保证案件公证审理原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回避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决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明确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诉审判长李先生曾经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之相关规定,试图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现列举如下**
一、原回避申请载明,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本诉审判长李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二、年月日,本案第二次开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向法庭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2019120推荐函、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后,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本诉审判长李先生查阅相关委托手续后,依然认为徐纲无权为申请人代理本案,并对其无理驱逐试图**剥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综上,本诉审判长李先生,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试图剥夺申请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无法确定其在随**后的诉讼活动中能够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依法公正审理该案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之规定,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此致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201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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