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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
一、年度考核的原则㈠客观公正原则㈡民主公开原则㈢注重实绩原则
二、年度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工作人员评价的内容,主要指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能指工作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以及是否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勤指勤奋精神和出勤情况等--绩指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率--
三、年度考核的等次及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本职业务,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勤奋敬业,责任心强,成绩突出称职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基本称职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失误不称职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较差,对本职工作生疏,不善学习、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较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
四、年度考核的方法行政管理制度、知识测试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社会问卷调查式考核、岗位责任制得分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处理㈠年度考核的时限按照考核规定,全所的考核工作必须在翌年的二月底审核确认完毕,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确认,不得兑现结果㈡兑现考核结果目前可兑现的考核结果主要有与奖金及工资挂钩与辞退挂钩--与培训挂钩--与职务升降挂钩--㈢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果要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如有异议,可向原单位申请复核复核后,如果仍然维持原状,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诉㈣总结归档考核结果统一由鉴定所归档第二篇司法鉴定人技能考核制度司法鉴定人技能考核制度
一、为适应鉴定业务发展和鉴定人综合技能提高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通过考核,促进学习,提高鉴定人综合技能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批能适应鉴定业务发展专门人才同时,考核成绩也是评价鉴定人综合技能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制度》,成立鉴定人综合技能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的对象所有的在职司法鉴定人考核不分年龄、性别、职称、职务的差异,一律平等
四、考核范围主要指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能指工作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以及是否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勤指勤奋精神和出勤情况等绩指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率
五、考核的方法每年进行次技能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制度、知识测试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社会问卷调查式考核、岗位责任制得分考核2
六、考核结果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本职业务,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勤奋敬业,责任心强,成绩
1.突出称职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较好完成本职
2.工作基本称职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失误
3.不称职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较差,对本职工作生疏,不善学习、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较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
4.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与奖金及工资挂钩与辞退挂钩
1.与培训挂钩
2.与职务升降挂钩
3.与鉴定人注册挂钩
4.第三篇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5.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第四条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第七条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第八条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第四篇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轰动全国的黄静案中,五份不同的法医鉴定一度成为焦点,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也许普通大众对司法鉴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证据实、民命为重的宋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谁都可以做鉴定人吗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吗鉴定人出庭时该如何应对对“”方律师们的百般刁难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辩护律师乃“”至鉴定机构人员纷纷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该不该抬高鉴定人准入门槛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介绍了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英国,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呈加强趋势,以往具有各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人--员,经法庭确认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没有另外的条款,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优胜劣汰但自两年前开始,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委员会,四年一个周期,进行非强制性的执业资格登记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制度能保证鉴定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结论吗王公义解释说,如果鉴定人错误鉴定、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出庭,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被采-信,鉴定人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如果鉴定人违法或作虚假鉴定,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被刑罚处理;在英国,大学、科研院所和医疗等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向控辩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的强大力量,占司法鉴定市场的绝大部分王公义说,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化、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人”“也有一些来自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如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叶”元熙就认为,目前中国司法鉴定准入门槛太低了,如果说重新鉴定屡屡出现劳民伤财的话,那么准入门槛太低导致的鉴定人的素质无法保障则难辞其咎如何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研讨会上说,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却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细数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难,质证流于形式三是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四是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存在单向性、片面性五是质证异;;议问题的解决寄予重新鉴定;;“该如何对症下药樊崇义认为,审视我国现存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在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应当重构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确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结论的交叉询问程序,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的制度要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意义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鉴定结论的特点决定了较“”之其他证据的提供者,鉴定人更应该,也更能够出庭接受质证这是因为,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更具可变性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更具主观性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较之其他证据更需说理性鉴定结论具有超脱性;和职业性,鉴定人出庭阻力干扰校同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既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也体现了程序公正此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利于“”鉴定人素质的提高和鉴定事业的发展鉴定人该如何接受挑战在提高鉴定人的能力方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沈敏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通过岗前能力确认、岗前和岗位培训、执业中的能力验证活动、人员监督等--措施确保鉴定人的初始鉴定能力和持续鉴定能力顾永忠从多方面详细分析了鉴定人该如何应对咨询首先要树立信心,勇于接受挑战他鼓励鉴定人说,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之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鉴定结论一般都是在较为可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条件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基础上形成的,较之其他证据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鉴定人都是在鉴定机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鉴定活动,能够得到组织的支持和同仁的协助,有的时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面对出庭质询,鉴定人应当信心百倍“同时,顾永忠还提示鉴定人出庭前要对他方如何质证进行预测,做好准备要分析”预测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薄弱环节要分析预测在诉讼活动中他人将对鉴定;结论提出何种质证意见要对预测到的问题进行重点准备,必要时要进行接受质证的;第五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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