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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布文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20135【失效日期】2013-12-28【所属类别】2014-02-01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5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11286市长陈学军201421年月日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1228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行业整体规划县(市)区(含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下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环境保护、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第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协议,并报当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设置油水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有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载明餐厨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收集、委托运输、变化等;
(七)每月末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报送当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责任义务等内容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收集容器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与整洁;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载明所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流向等,每月末报当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应当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应配备计量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联网;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载明所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每月末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将加工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残渣及油料作为饲料原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处置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依法向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以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公示经营台账;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
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5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201421第二篇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单位供餐、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为建设、农业、商务、旅游、价格、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新设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业后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3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纳管标准第十一条收集餐厨废弃物应当使用符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收集容器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应当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规、规章,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记录就地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2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就地处置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予行政许可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需要,将市、县(市)划分为若干区域,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在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第十七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本市规定要求的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不得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敞开式运输,保持运输车辆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确保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运行,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接受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10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日前将上月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等资料报送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10
(七)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15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严格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预测数量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未经隔油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2002000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5005000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或者将非餐50005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50005收集运输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未向市容环卫主管50005部门备案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10005000量和去向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10005000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实施清运作业的,处以50003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50003物分别收集运输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容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在50003运输过程中有丢弃、抛撒行为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50003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保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在收集当日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的,处10003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区、10003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50003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处置服务协议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310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严重后果310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万元15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如实记录产品出厂流向的,处以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10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设备停产检修未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13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3《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201641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5122555市长201641年月日第三篇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号201623《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70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31963省长201161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2—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3—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100/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10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八条—5—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24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万元;—6—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300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7—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二十二条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第四章餐厨废弃物处置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8—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万元;规模大于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万元;100/500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100/5000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9—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五章监督管理—10—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第三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11—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12—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第三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30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第三十八条—13—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6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第三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500030000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14—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1000030000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000030000第四十四条2001000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0000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300002001000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5—第四十五条10000300002001000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5000第四十六条10000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500010000
(一)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1000020000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00第四十八条3000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16—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61主题词城乡建设餐厨废弃物管理—17—命令△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月日印发—18—第四篇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2011331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服务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主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置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倡导文明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第五条(目标管理与财政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以及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实施主体)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等日常监管工作第七条(防控体系与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牲畜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牲畜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建设、水务、公安、物价、财政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开发区职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第九条(行业自律)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第十条(收费制度)本市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收费制度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标准与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许可制度)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集、运输的单位暂不具体条件的,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指定收集、运输单位,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处置服务许可证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和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第十二条(台帐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帐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产生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与之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收运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以上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
(三)使用专用车辆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四)与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
(五)收运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交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六)将餐厨废弃物送交处置单位时,种类和数量交由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七)餐厨废弃物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处理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六)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报送制度)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禁止规定)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湖泊等天然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停歇业报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第十九条(部门执法)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处理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对单位处以应缴费用倍以下且不超过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费用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罚款;33
(二)不按规定建立、记录、报送餐厨废弃物台帐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31000款;5003000
(三)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相混合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000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000
(五)将餐厨废弃物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接收、处理无10000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13畜的,由农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以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的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不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0001000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五篇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第号【颁布时间】【生效时间】2742014-02-10【时效性】2014-04-01有效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274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41924省长郭树清201441年月日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210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三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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