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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男,职务乡长xx xx申请人县乡村民委员会xx法定代表人,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三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申请人县乡村八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九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xx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县长xx第三人县乡村一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二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x第三人县乡村四组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十一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十二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请求事项xx、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府处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1xx201182xx
[2011]xx xx、依法确认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归属县乡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2xx xxxxxx事实与理由县乡村第、、、、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县乡人民政府、乡村民委员会、村第、、、、、、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xxxxxx1241112xxxx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黎xxxxxx35678910府处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xxxx201182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年月日送达申请人
[2011]6xx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xx2011829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决定书》采信争议山林土地权属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属自行编造被申请人在其《决定书》第页倒数第行至第页第行查明事实申请人(指复1议案第三人)提交的年月日制定的《乡规民约》,是在林业三定期间5565公社管委会经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证人1983103xx证言和时任公社干部的调查笔录佐证)因此,该《乡规民约》应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xx被申请人的上述查明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自行编造年时期的公社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其所召开的任何会议,毫无疑问会有《会议记录》,如果就其管辖内1983xx的涉及农村集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制定《乡规民约》,必先在该次会议上首先形成《会议纪要》,这是常识,也是政府机构的工作程序同样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基层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可能不知道,对年时期公社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制定1983xx的《乡规民约》,用证人证言及自行调查笔录形式来加以证实,而不是拿出当时的《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来进行证明,实在是荒唐之举,其编造事实显而易见被申请人之所以会自行编造这个《乡规民约》出台的过程,无非是想说明《乡规民约》程序合法,可被申请人用以佐证《乡规民约》程序合法的证据(即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根本就不具有证明效力政府机构的某一次重要会议并讨论通过关系民生民权事项的决议,用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形式来证明,这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工作上的独创,这种独创性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乡规民约》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该部分内容属无效约定被申请人确认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乡规民约》,如前所述既无证2据证实其制定程序合法,同时该《乡规民约》就争议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的内容是无效——的,该内容违反了法律之规定⑴《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⑵《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8上述《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之规定,非常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权的确认权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乡规民约》性质上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约定,岂能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划分被申请人不是不懂法,但偏偏要将《乡规民约》违法内容部分认定为处理争议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据,这说明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申请人徇私枉法;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行政是其常规、被申请人采信《乡规民约》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违反法律规定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条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可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林地权属管11138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述法条之规定说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山林权证书等,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权属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将具有违法内容的《乡规民约》认定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决定书》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和第十九条第
(六)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是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决定书》适用该法条1并无不当、《决定书》适用《条例》第十九条第
(六)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2《条例》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而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本宗土地(即林场)权属争议,并非是没有任何一方取得林权证,申请人之一的乡人民政府已经取得林权证,即年月日黎林权字第xx号《县山林权所有证》(下称《山林权证》)只要申请人的《山林权证》没有被依法撤xx198310281销,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xx
(一)项之规定,该山林权证书就是首先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申请人(乡人民政府)持有的由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并不存在争议,是被申请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单方面在个案中认定《山林权xx证》为无效证据,进而认定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被申请人将《山林权证》排除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行为结果《决定书》则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其将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认定为系擅自填发本府事先盖好章的——所有权证(见《决定书》第页第行)实在荒唐,这种不按法律程序、毫无根据地否定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具体行政614行为,适用法律则必然错误、被申请人认定《山林权证》,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导致《决定书》适用法律的错误3《决定书》第页认定《山林权证》只能证明林场的林木所有权归公社集体所有,不能证明林场的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同时《决定书》还利用若干证人6xxxx证言形式说明填发《山林权证》,不是为了明确土地权属问题,目的是发展林业,保护xxxx森林及造林成果,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申请人认为,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居然无视法律规定而信口雌黄不论是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以及《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规定《山林权证》就是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和确权依据申请人乡人民政府持有林场的《山林权证》,在该山林权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xx林场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就是乡(仅包含村和九龙村)集体所有,申请人xxxx乡村民委员会系公社下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xxxxxx是林场土地权属人乃名正言顺理所当然而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依照法xx xxxx律规定就是土地权属依据,而非如被申请人所声称的填发该证书的目的由此可见,正是被申请人多处表现违法认定事实,才导致其对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慎审理,依法撤销该决定,而不是简单的维持了事,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决定变更,重新正确认定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归属县乡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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