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要求各屠宰户、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根据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有关精神,就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现状,提出以下五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入场(厂、点)时,应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耳标)符合国家规定
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符合以上三点,判定为检疫结果合2格,方可入场(厂、点)3
二、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1、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结果处理()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3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41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2家有关规定处理、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三、检疫申报
5、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16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四、宰前检查
2、屠宰前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12“”、结果处理()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同步检疫212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会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二一二年二月八日0。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